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

《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是為規範開展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相關業務,保護境內外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債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辦法。2017年6月21日,由中國人民銀行發布,自2017年6月2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機構:中國人民銀行
  • 發布日期:2017年6月21日
  • 實施日期:2017年6月21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開展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相關業務,保護境內外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債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是指境內外投資者通過香港與內地債券市場基礎設施機構連線,買賣香港與內地債券市場交易流通債券的機制安排,即“債券通”,包括“北向通”及“南向通”。
本辦法適用於“北向通”。“北向通”是指香港及其他國家與地區的境外投資者(以下簡稱境外投資者)經由香港與內地基礎設施機構之間在交易、託管、結算等方面互聯互通的機制安排,投資於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
“南向通”有關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北向通”遵循香港與內地市場現行法律法規,相關交易結算活動遵守交易結算發生地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境外投資者可通過“北向通”投資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標的債券為可在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種。
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電子交易平台和其他機構可代境外投資者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備案。
第五條 香港金融管理局認可的香港地區債券登記託管機構(以下簡稱境外託管機構),應在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內債券登記託管機構(以下簡稱境內託管機構)開立名義持有人賬戶,用於記載名義持有的全部債券餘額。
境內託管機構為境外託管機構辦理債券登記託管,境外託管機構為在其開立名義持有人債券賬戶和自營債券賬戶的債券持有人辦理債券登記託管。
境外託管機構為在其開立債券賬戶的債券持有人登記的債券總額應當與境內託管機構為其名義持有人賬戶登記的債券餘額相等。
境外投資者通過“北向通”買入的債券應當登記在境外託管機構名下,並依法享有證券權益。
本條所稱名義持有人,是指受他人指定並代表他人持有債券的機構。
第六條 境外投資者可通過“北向通”參與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認購。境內外託管機構應做好銜接,確保在確認債權債務關係後,及時為債券持有人辦理登記託管。
第七條 境外投資者通過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外電子交易平台傳送交易指令,並在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內電子交易平台與其他投資者達成交易。境內電子交易平台應將交易結果傳送至境內託管機構進行結算。
第八條 境內託管機構為在其開立債券賬戶的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者和境外託管機構提供券款對付結算服務。債券過戶通過境內託管機構的債券賬務系統辦理,資金支付通過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辦理。
境外託管機構為在其開立債券賬戶的債券持有人提供債券結算服務。
第九條 境內外電子交易平台、境內外託管機構應及時、準確、完整地記錄境外投資者的交易、託管、結算等數據。
託管機構應當逐級簽訂協定,約定債券本息兌付有關事宜,明確各方責任,確保債券本息資金按時足額支付到每一位投資者,下一級託管機構應逐級向上一級託管機構按時上報境外投資者信息和其託管結算數據,下一級託管機構對上報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境內託管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其他機構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RCPMIS)報送跨境人民幣收支信息。
第十條 境外投資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幣或外匯投資。使用外匯投資的,可通過債券持有人在香港人民幣業務清算行及香港地區經批准可進入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交易的境外人民幣業務參加行(以下統稱香港結算行)辦理外匯資金兌換。香港結算行由此所產生的頭寸可到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
使用外匯投資的,其投資的債券到期或賣出後不再投資的,原則上應兌換回外匯匯出,並通過香港結算行辦理。
第十一條 使用外匯投資的,債券持有人應在一家香港結算行開立人民幣資金賬戶,專門用於辦理“北向通”下的資金匯兌和結算業務。
第十二條 境外投資者可通過債券持有人在香港結算行辦理“北向通”下的外匯風險對沖業務。香港結算行由此所產生的頭寸可到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
第十三條 “北向通”下的資金兌換納入人民幣購售業務管理。香港結算行應遵守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人民幣購售業務等相關規定,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真實性審核、信息統計和報送等義務,並對債券持有人的自有人民幣和購售人民幣以適當方式進行分賬。
香港結算行在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頭寸時,應確保與其相關的境外投資者在本機構的資金兌換和外匯風險對沖,是基於“北向通”下的真實合理需求。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北向通”進行監督管理,並與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有關國家或地區的相關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管合作安排,共同維護投資者跨境投資的合法權益,加強反洗錢監管。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外匯管理部門依法對“北向通”下人民幣購售業務、資金匯出入、外匯風險對沖、信息統計和報送等實施監督管理,並與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有關國家或地區的相關監督管理機構加強跨境監管合作,防範利用“北向通”進行違法違規套利套匯等活動。
中國人民銀行及相關監管部門有權及時調取“北向通”境外投資者數據。
第十五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本辦法以及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等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外匯管理部門依法採取監督管理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電子交易平台和託管機構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北向通”相關業務規則,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實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中國人民銀行21日發布的《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指出,香港金融管理局認可的香港地區債券登記託管機構,應在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內債券登記託管機構開立名義持有人賬戶,用於記載名義持有的全部債券餘額。境內託管機構為境外託管機構辦理債券登記託管,境外託管機構為在其開立名義持有人債券賬戶和自營債券賬戶的債券持有人辦理債券登記託管。境外託管機構為在其開立債券賬戶的債券持有人登記的債券總額應當與境內託管機構為其名義持有人賬戶登記的債券餘額相等。
《辦法》規定,境外投資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幣或外匯投資。使用外匯投資的,可通過債券持有人在香港人民幣業務清算行及香港地區經批准可進入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交易的境外人民幣業務參加行(以下統稱香港結算行)辦理外匯資金兌換。香港結算行由此所產生的頭寸可到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使用外匯投資的,其投資的債券到期或賣出後不再投資的,原則上應兌換回外匯匯出,並通過香港結算行辦理。
本辦法適用於“北向通”,即香港及其他國家與地區的境外投資者經由香港與內地基礎設施機構之間在交易、託管、結算等方面互聯互通的機制安排,投資於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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