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官銅鉛

銅政用語。清代依法沒收的銅鉛。(包括錫、鐵),稱為入官銅鉛。

清制,凡刑部起獲贓物內有銅、鉛、錫、鐵及一切銅製器皿,均無須變價。開列清單,註明件數斤兩,由五城司坊解送戶部,以充鼓鑄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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