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的道德判斷

兒童的道德判斷

《兒童的道德判斷》是1984年山東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瑞士讓.皮亞傑。

基本介紹

  • 作者:瑞士讓.皮亞傑
  • 譯者:傅統先 陸有銓
  • ISBN:9788780170540
  • 頁數:490
  • 定價:2.65
  • 出版社:山東教育出版社
  • 出版時間:1984
  • 裝幀:平裝
內容介紹,作者介紹,

內容介紹

1.兒童對規則的態度
在皮亞傑看來,只有當兒童意識到有一種義務去遵從這些規則時,規則對兒童來說才能成為他的行動的準則,否則的話,它只是一種單純的規則而已。皮亞傑明確地指出,我們在分析兒童的行為時,必須善於把只是以規則為滿足的行為和包含有義務的意識的行為區分開來。因此,義務的意識(有時也稱之為義務感)是皮亞傑用來標誌兒童道德發展水平的一個重要因素。
皮亞傑又發現,不同年齡兒童對規則的執行也有不同的特點。年幼兒童在一起玩彈子遊戲時,他們雖然都在仿照著遊戲規則進行比賽,但卻各自按照自己的想像去執行規則;他們各自玩著"自己的"遊戲,一點也不理會對方。他們會各自不顧規則的規定,突然說自己贏了。皮亞傑認為,這是由於這一時期的兒童還沒有產生真正的社會交往和社會合作關係,他們還不能把自己的事和別人的事真正區別開各兒童把自我與外界混為一談,把外界的事物看作他們自身的延伸,他們是按照自己所想的去理解外界事物的。這一階段的兒童雖然已能接受遊戲規則,但規則對他們來說,還不是具有約束性的東西。之後,由於產生了真正的社會交往和社會合,兒童就不再把遊戲規則看作是外在的法則,而把它看作是 大家同意應該共同遵守的行動準則,因而在遊戲中就共同執行這些行動準則了。
2.兒童對行為責任的道德判斷
在兒童道德發展研究中,皮亞傑把他的主要力量放在兒童道德判斷的性質的研究上。在這一方面,他首先研究兒童對行為的責任的判斷問題。盡皮亞傑主要是從兒童對過失行為和說謊行為的故事情境的判斷中去研究這類問題缺他認為要研究兒童的道德判斷,研究他們從成人那裡接受的道德標準,用直接詢問法去研究是不可靠的,把兒童放在實驗室里去剖析更是不可能的,而只能從兒童行為的觀察和他們對特定行為的評價中去分析他們的道德觀念。
因此,皮亞傑和他們的合作者就採用間接故事法。他們設計編撰了許多包含道德價值內容的對偶故事。在對過失行為作出判斷的對偶故事中,一個故事中的主人公完全是無意中或者甚至是好意乾的,但卻造成較大財物損壞的行為:另一個故事中的主人公是有意乾的,但在財物損壞上卻是微不足道的行為。在對說謊行為作出判斷的對偶故事中,一個故事中的主人公有意欺騙,但卻沒有造成不良後果;另一個故事中的主人公是無意中說的,但卻產生了不良後果。皮亞傑和他的合作者把這些對偶故事講給兒童聽,要他們比較故事中兩個主人公的行為,作出"好"或"壞"的判斷。
結果發現,不論兒童在對過失行為,還是在對說謊行為的道德判斷中,都存在著兩種明顯的判斷形式:年幼兒童往往根據主人公的行為在客觀上造成的後果,即行為的客觀責任去作出判斷;年長兒童則往往根據主人公行為的主觀動機作出判斷。皮亞傑還發現,客觀責任和主觀責任這兩種判斷形式在兒童的道德判斷中,並不是同時出現,也不是同步發展的。一般的趨勢是:客觀責任在年幼兒童身上首先出現,並且隨年齡的增長而減少;主觀責任則出現稍遲,並且隨年齡的增長而遞增。因此,這兩種道德判斷過程是部分地重疊的,但主觀責任逐步取代客觀責任而屬於支配的地協皮亞傑把這兩種判斷過程部分地重疊的時期稱之為道德法則的局化階段。
3.兒童的公正觀念
兒童的公正觀念是皮亞傑兒童道德發展研究中的一項主要課題。皮亞傑從教師和家長偏愛順從他的學生或孩子的日常事例中設計了許多故事,講給兒童們聽,或根據這些事例詞兒童們交談,要他們對"偏愛行為好的孩子是否公平"這個問題作出判斷。皮亞傑和他的合作者在對這一課題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後指出,7歲、10歲和13歲是兒童公正觀念發展的三個主要時期。這三個年齡階段兒童的公正判斷分別以服從、平等和公道為特徵。
促進兒童公正觀念從服從向平等發展的原因是什麼?皮亞傑認為,成人的榜樣對兒童的公正觀念可能會有影響,但是,"成人的權威不能成為公正感發展的原因,因為公正感的發展要以自律為先決條件。"除非兒童的社會交往和社會合作有所發展,否則他們的道德觀念是不可能達到自律的水平的。因此,兒童的公正觀念不但不會在成人約束或強制條件下得到發展,而且要以牲犧成人的約束和強制為代價。兒童離開了社會交往和社會合作,也就談不上公正觀念的發展。
4.兒童心目中的懲罰
皮亞傑對兒童心目中的懲罰的研究也是兒童道德發展研究中的一項重要課題。皮亞傑的這項研究是圍繞著兩個問題進行的: (1)在兒童的心目中什麼樣的懲罰最公正?(2)在兒童看來什麼樣的懲罰最有效?為了探明第一個問題,皮亞傑設計了一些關於懲罰的故事,每個故事的內容都是兒童在家庭或學校里常犯的一種過錯行為。每個故事後面提出三種懲罰辦法,要他們對三種懲罰中哪一種懲罰最公正作出判斷。皮亞傑把兒童把作出的判斷加以概括歸類,發現年幼兒童往往認為應該用強制手段使犯過者遵從成人的命令或規定。他們認為犯過者違反了準則,因而遭受成人的懲罰是理所當然的。在年幼兒童看來,誰犯過,誰就該接受懲罰以抵罪。他們又認為,懲罰要嚴厲,最嚴厲的懲罰將是最公正的。至於犯過的內容和懲罰的性質之間有沒有必然的關係,如JL童不聽話就不許他看電視,說了謊就不給看小人書等等,他們是根本不予考慮的。皮亞傑把年幼兒童的這種懲罰觀稱之為抵罪性懲罰。
由於社會交往和社會合作的增長,年長兒童已經認識到行為準則與同伴的行為之間的關係,犯過者所犯的過錯行為是有損於別人的行為。誰犯過,無需從外部給犯過者施加強制性的懲罰,他的過錯行為會被正常的社會關係所不容,會被同伴所嫌棄。而且犯過的內容和性質都是與懲罰有密切聯繫的,比如說了謊會失去別人對他的信任,破壞了集體利益和榮譽會孤立於集體的其他成員等。因此,在年長兒童的心目中,誰犯過,誰就會遭到同輩集體的回報。皮亞傑把年長兒童的這種懲罰觀稱之為回報性懲罰。
為了查明第二個問題,皮亞傑設計了兩組故事,每組都包含兩個故事,內容都是敘述一件兒童的過錯行為。其中一個故事後面指出成人給犯過者以嚴厲的抵罪性懲罰,另一個後面只說明犯過者所犯的過錯是損害別人的行為,並不給予任何懲罰。在兒童理解故事內容後,要他們作出建議,應該採取何種懲罰最為有效。所得結果與兒童對第一個問題的回答的趨勢一樣,年幼兒童幾乎全部選擇第一種懲罰辦法,即應該給犯過者以嚴厲的抵罪性懲罰:半數以上的年長兒童則與之相反,選擇第二種懲罰辦法,即給犯過者以輕微的使其能夠改過的回報性懲罰。
皮亞傑認為,抵罪性懲罰是兒童在成人的約束和強制條件下的產物,帶有專斷的性質,是他律道德的表現。回報性懲罰是兒童同輩問社會交往和社會合作的產物、不帶專斷的性質,是自律道德的表現。皮亞傑又認為,抵罪性懲罰反映一種強制的、服從的倫理道德觀。這種倫理道德觀往往使兒童的是非觀念造成混亂,使他們只是一味順從成人,以成人的是非為是非,辨不清什麼是真正的行動準則。因此,這種倫理道德觀對兒童公正觀念的發展顯然是不利的。回報性懲罰在性質上則是一種屬於相互尊重的倫理道德觀。這種倫理道德觀會促使兒童是非觀念的發展,因為兒童在社會交往和社會合作中相互行動,相互予取,他們的行動受共同的行動準則所制約,較易形成同輩間的相互尊重的情感。因而這種倫理道德觀有利於兒童公正觀念的發展。
《兒童的道德判斷》的最後部分以大量篇幅議論應該由社會學家去探討的社會哲學問題,而沒有專門去談及道德教育問題;一些兒童教育心理學家對此都感到遺憾。但是儘管如此,我們在皮亞傑的著作里,還是可以找到不少他對學校道德教育的有關論述的。
首先,皮亞傑揭示了兒童道德發展的一些年齡特點和道德教育的關係。他認為,不同年齡兒童在道德發展中表現出來的一些特點,家長和教師們都是直覺的覺察到的,但是他們對這些特點卻並不理解,因而在採取道德教育的方式方法時往往不符合兒童的道德發展水平和思維特徵,達不到應有的教育效果。在皮亞傑看來,成人理智的教育措施要同兒童道德感的發展水平相達應,如能做到這點,那末,這種措施就會產生一定的效果。
其次,皮亞傑認為,兒童的道德發展階段是一個不變的順序。在道德發展的整個連續過程中,前面的階段是後繼階段的必要組成部分,兒童必須經歷前面的所有階段才能發展到下一階段。絕不可能任意跳過一個階段,躍進到一個不相連續的階段。這就是說,兒童對規則的態度必然地由單純以規則為滿足的行為過渡到包含有義務的意識的行為。兒童對行為責任的道德判斷必然地由客觀責任內化為主觀責任;兒童的公正觀念的發展必然地由服從的公正依次過渡到公平的和公道的公正。兒童心目中的懲罰必然地由抵罪性懲罰逐步發展到回報性懲罰,等等。皮亞傑承認良好的教育可以促進兒童的道德發展,但是教育的作用卻不能超越兒童道德發展規律的制約。

作者介紹

讓·皮亞傑(Jean Piaget, 1896-1980),瑞士心理學家,發生認識論創始人。被譽為心理學史上除了弗洛伊德以外的一位“巨人”,其提出的發生認識論不僅是日內瓦學派的理論基礎,也是歐洲機能主義的重大發展。它開闢了心理學研究的一個新途徑,對當代西方心理學的發展和教育改革具有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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