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特殊照顧生育服務證)審批是由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受理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再生育(特殊照顧生育服務證)審批
- 收費標準:不收費
法定依據,申請條件,申報材料,辦理程式,辦理時限,
法定依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17、18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縣(市)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核准,可以再生育一格子女。
申請條件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17、第18條。
申報材料
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畫生育委員會再生育管理辦法》第5條、6條、7條。
1、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再生育子女申請表》;
2、夫妻雙方《身份證》、戶籍證明;
3、夫妻雙方單位或戶籍地鄉(鎮、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情況和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情況證明;
4、近期夫妻雙方2寸免冠照片2張;
5、男方是異地戶籍的,須出具戶籍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民政部門戶籍、婚姻情況證明和縣以上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生育情況證明;
6、再婚家庭需提供《離婚證》(《民事調解書》或《民事判決書》);
7、再婚家庭夫妻一方為喪偶的,提供公安部門戶口註銷證明(死亡證明);
符合《條例》第17條規定的夫妻提供以上1、2、3、4、5項規定的證明材料的同事還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二等甲級以上《革命軍人傷殘證》或相當等級《因公傷殘證》以及證明材料;
2、縣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子女證明;
3、井下作業人員單位證明;
4、夫妻雙方獨生子女證明;
5、烈士的獨生子女證明;
6、州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病殘兒醫學鑑定結論通知書。
辦理程式
1、村級初審。
2、鄉級二審。
3、縣級受理審查並審批。
4、發放特殊照顧生育服務證。
辦理時限
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19條 符合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並報縣(市)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