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華寮問題

光華寮問題是1950年,前中國政府駐日使團買下了光華寮並以‘中華民國’名義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但該寮一直由光華寮自治委員會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財產進行自主管理使用,台灣當局從未參與過該寮的管理工作。1967年台灣當局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訴,要求光華寮住宿生遷出。在訴訟期間,中日實現了邦交正常化, 日本政府斷絕與台灣的“外交關係”。京都法院1977年駁回起訴,認定光華寮“從其資金來源和使用目的看,系中國為在日中國留學生而買下的公有公共財產”,“既然我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則屬於中國公有之,本案財產的所有權和支配權已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光華寮問題
  • 定義:前中國政府駐日使團買下了光華寮並以‘中華民國’名義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
對此,台灣當局不服,以“中華民國”的名義向大阪法院抗訴。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以“‘中華民國’在國家性質的體制下現實地統治、支配著台灣及其周圍島嶼”,“中華民國”仍是“沒有被承認的事實上的政府”,“因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上不完全繼承舊中國在外國財產”等為由,撤銷原判決,將此案發回京都地方法院重新審理。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重新審理,根據上述理由推翻1977年判決,將光華寮改判為台灣當局所有。同月,光華寮住宿生向大阪高等法院提起抗訴,主張光華寮歸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1987年2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無理維持原判。這一判決政治上是錯誤的,法理上是站不住腳的,公然製造“兩個中國”,這是日本有關當局再次違反中日聯合聲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無視國際法準則的非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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