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區民生微實事項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光明新區民生微實事項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光明新區民生微實事項目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分配下撥、管理使用和監督檢查工作,堅決杜絕滯撥、截留、挪用和擠占專項資金現象,保證資金使用安全,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深圳市光明新區財務管理辦法》、《深圳市光明新區財政資金撥付管理辦法》,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用於光明新區民生微實事項目建設的財政性資金。
第二章 資金的使用範圍
第三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資助光明新區所轄全部社區組織開展民生微實事項目。
第四條 專項資金須嚴格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區民生微實事項目工作指引》規定的使用範圍支出,嚴禁用於其他與專項資金使用範圍不相符合的支出。
第三章 資金的申請、審批和發放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申請、審批和發放須嚴格按照相關檔案的規定,遵循社區黨委申請、辦事處專責領導小組審核、辦事處財政部門發放的程式,逐級審核,層層把關,確保專項資金申請合法、審批規範、撥付及時、發放到位。
第六條 各社區黨委根據收集徵集的民生微實事項目,通過審核篩選並填報《深圳市光明新區民生微實事項目申報表》和《光明新區民生微實事專項資金申撥表》,呈辦事處專責領導小組。
第七條 辦事處專責領導小組根據社區黨委報送的《深圳市光明新區民生微實事項目申報表》和《光明新區民生微實事專項資金申撥表》,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召開評審會,對項目進行核查,並形成會議紀要。
第八條 辦事處財政部門根據會議紀要和《深圳市光明新區民生微實事項目申報表》、《光明新區民生微實事專項資金申撥表》,將資金撥付至相關單位:
1.服務類和貨物類項目使用資金在20萬元以下的,工程類項目使用資金在40萬元以下的,直接撥付至社區;
2.服務類和貨物類項目使用資金在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工程類項目使用資金在40萬元(含40萬元)以上的,直接撥付至辦事處組織招標項目的中標單位。
第四章 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九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遵循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定期核算的原則。
第十條 各社區和辦事處專責領導小組要建立和完善民生微實事資金的發放台賬,對民生微實事項目進行動態跟蹤,防止出現造假等其它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 辦事處專責領導小組要於每年5月、11月初對社區“民生微實事項目”開展情況及資料是否齊全等進行自查,及時發現問題並整改上報。
第十二條 光明新區區級專責領導小組要於每年11月牽頭組織對全區各辦事處民生微實事項目開展情況實施普查,並將普查情況書面報市組織、民政部門。
第五章 資金的績效評估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完畢後,使用單位須對資金的使用情況及項目績效情況進行自查、自評,對項目的績效狀況與申報時的績效目標進行對比分析,以服務對象的滿意程度作為績效評估的重要指標,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和績效目標的實現。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必須嚴格按規定使用,嚴禁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使用範圍;
(二)挪用、侵占專項資金;
(三)利用虛假材料騙取專項資金;
(四)拒絕配合監督檢查或違反有關規定導致項延期、取消或終止;
(五)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社區,新區財政部門將停止撥付專項資金,並由新區專責領導小組追回涉及違規的已撥付資金。違規的社區3年內不予安排本專項資金。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光明新區組織人事局、社會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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