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製造行業規範條件(2015年本)

《光伏製造行業規範條件(2015年本)》是為加強光伏行業管理,引導產業加快轉型升級和結構調整,推動我國光伏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的規範條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光伏製造行業規範條件(2015年本)
具體內容
一、生產布局與項目設立
(一)光伏製造企業及項目應符合國家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節能管理等法律法規要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產業規劃及布局要求,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要求。
(二)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基本農田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和生態環境敏感區、脆弱區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工業企業的區域不得建設光伏製造項目。上述區域內的現有企業應逐步遷出。
(三)嚴格控制新上單純擴大產能的光伏製造項目。對加強技術創新、降低生產成本等確有必要的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報行業主管部門及投資主管部門備案。新建和改擴建光伏製造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20%。
二、生產規模和工藝技術
(一)光伏製造企業應採用工藝先進、節能環保、產品質量好、生產成本低的生產技術和設備。
(二)光伏製造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註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太陽能光伏產品獨立生產、供應和售後服務能力;具有省級以上獨立研發機構、技術中心或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每年用於研發及工藝改進的費用不低於總銷售額的3%且不少於1000萬元人民幣;申報符合規範名單時上一年實際產量不低於本條第(三)款產能要求的50%。
(三)光伏製造企業按產品類型應分別滿足以下要求:
1.多晶矽項目每期規模不低於3000噸/年;
2.矽錠年產能不低於1000噸;
3.矽棒年產能不低於1000噸;
4.矽片年產能不低於5000萬片;
5.晶矽電池年產能不低於200MWp;
6.晶矽電池組件年產能不低於200MWp;
7.薄膜電池組件年產能不低於50MWp;
8.逆變器年產能不低於200MWp(微型逆變器不低於10MWp)。
(四)現有光伏製造企業及項目產品應滿足以下要求:
1.多晶矽滿足《太陽能級多晶矽》(GB/T25074)1級品的要求;
2.多晶矽片(含準單晶矽片)少子壽命大於2μs,碳、氧含量分別小於10和16PPMA;單晶矽片少子壽命大於10μs,碳、氧含量分別小於1和16PPMA;
3.多晶矽電池和單晶矽電池的光電轉換效率分別不低於17%和18.5%;
4.多晶矽電池組件和單晶矽電池組件的光電轉換效率分別不低於15.5%和16%;
5.矽基、銅銦鎵硒(CIGS)、碲化鎘(CdTe)及其他薄膜電池組件的光電轉換效率分別不低於8%、11%、11%、10%;
6.含變壓器型的光伏逆變器中國加權效率不得低於96%,不含變壓器型的光伏逆變器中國加權效率不得低於98%(微型逆變器相關指標分別不低於94%和95%)。
(五)新建和改擴建企業及項目產品應滿足以下要求:
1.多晶矽滿足《矽多晶》(GB/T12963)2級品以上要求;
2.多晶矽片(含準單晶矽片)少子壽命大於2.5μs,碳、氧含量分別小於8和6PPMA;單晶矽片少子壽命大於11μs,碳、氧含量分別小於1和16PPMA;
3.多晶矽電池和單晶矽電池的光電轉換效率分別不低於18.5%和20%;
4.多晶矽電池組件和單晶矽電池組件光電轉換效率分別不低於16.5%和17%;
5.矽基、CIGS、CdTe及其他薄膜電池組件的光電轉換效率分別不低於12%、13%、13%、12%。
(六)多晶矽電池組件和單晶矽電池組件衰減率在1年內分別不高於2.5%和3%,25年內不高於20%;薄膜電池組件衰減率在1年內不高於5%,25年內不高於20%。
三、資源綜合利用及能耗
(一)光伏製造企業和項目用地應符合國家已出台的土地使用標準,嚴格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
(二)光伏製造項目能耗應滿足以下要求:
1.現有多晶矽項目還原電耗小於65千瓦時/千克,綜合電耗小於120千瓦時/千克;新建和改擴建項目還原電耗小於55千瓦時/千克,綜合電耗小於100千瓦時/千克;
2.現有矽錠項目平均綜合能耗小於8.5千瓦時/千克,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小於7千瓦時/千克;如採用多晶鑄錠爐生產準單晶或高效多晶產品,項目平均綜合能耗的增加幅度不得超過0.5千瓦時/千克;
3.現有矽棒項目平均綜合能耗小於45千瓦時/千克,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小於40千瓦時/千克;
4.現有多晶矽片項目平均綜合能耗小於45萬千瓦時/百萬片,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小於40萬千瓦時/百萬片;現有單晶矽片項目平均綜合能耗小於40萬千瓦時/百萬片,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小於35萬千瓦時/百萬片;
5.電池項目平均綜合能耗小於10萬千瓦時/MWp;
6.晶矽電池組件項目平均綜合能耗小於6萬千瓦時/MWp;薄膜電池組件項目平均能耗小於50萬千瓦時/MWp。
(三)光伏製造項目生產水耗應滿足以下要求:
1.多晶矽項目水循環利用率不低於95%;
2.矽片項目水耗低於1400噸/百萬片;
3.電池項目水耗低於1700噸/MWp。
(四)其他生產單耗需滿足國家相關標準。
四、環境保護
(一)新建和改擴建光伏製造項目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按照環境保護“三同時”要求,項目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應依法申請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運行。企業應有健全的企業環境管理機構,制定有效的企業環境管理制度,符合環保法律法規要求,依法獲得排污許可證,並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定期開展清潔生產審核並通過評估驗收。
(二)廢氣、廢水排放應符合國家和地方大氣及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惡臭污染物排放應符合《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工業固體廢物應依法分類貯存、轉移、處置或綜合利用,企業危險廢物貯存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相關要求,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59)相關要求,SiCl4等危險廢物應委託具備相應處理能力的有資質單位進行妥善利用或處置。廠界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
(三)鼓勵企業通過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ISO14064溫室氣體核證、PAS2050/ISO/TS14067碳足跡認證。
(四)光伏製造項目應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批覆、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監測技術規範的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工作,公開自行監測信息。
五、質量管理
(一)光伏製造企業應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配備質量檢驗機構和專職檢驗人員。電池及電池組件生產企業應配備AAA級太陽模擬器、高低溫環境試驗箱等關鍵檢測設備,鼓勵企業建設具備CNAS認可資質的實驗室。
(二)光伏產品質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通過國家批准相關認證機構的認證。
(三)企業應通過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組件使用壽命不低於25年,質保期不少於10年,逆變器質保期不少於5年。
(四)企業應建立相應的產品可追溯制度。
六、安全、衛生和社會責任
(一)光伏製造項目應當嚴格落實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要求。企業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執行保障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當年及上一年度未發生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二)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並達到三級以上。
(三)企業應當依法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對重大危險源有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並配備必要的器材和設備。
(四)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各類保險,並為從業人員足額繳納相關保險費用。
七、監督與管理
(一)新建和改擴建光伏製造企業及項目應當符合本規範條件要求。
(二)現有光伏製造企業及項目應當符合本規範條件要求,未滿足規範條件要求的企業及項目根據產業轉型升級的要求,在國家產業政策的指導下,通過兼併重組、技術改造等方式,儘快達到本規範條件的要求。
(三)對光伏製造企業及項目的投資、土地供應、環評、節能評估、質量監督、安全監管、職業病防治、信貸授信、套用扶持等管理應依據本規範條件。
(四)光伏製造企業自願提出申請,對照規範條件編制相關申報材料,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當地光伏製造企業執行本規範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行業協會、檢測機構對企業進行檢查,定期公告符合本規範條件的企業名單,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行業協會、檢測機構從市場上對已公告企業產品等進行抽查,實行社會監督、動態管理。
(五)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將撤銷其公告資格:
1.填報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2.拒絕接受監督檢查;
3.不能保持規範條件要求;
4.發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責任事故;
5.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擬撤銷公告資格的,提前告知相關企業,聽取相關企業陳述和申辯。
(六)有關行業協會、檢測機構要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做好本規範條件的實施和跟蹤監督工作,組織企業加強協調和自律管理。
八、附則
(一)本規範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台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光伏製造企業,本規範條件所指的光伏製造行業主要為光伏用多晶矽、矽棒、矽錠、矽片、電池、電池組件、逆變器等製造行業。
(二)本規範條件涉及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政策若進行修訂,按修訂後的規定執行。
(三)本規範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並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巨觀調控要求會同有關部門適時進行修訂。原《光伏製造行業規範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47號)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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