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先代管後兼併是指併購雙方先不合賬,保留目標方的
法人資格,收購方先取得目標方的
經營權,實行代管,並保證在代管期內使目標企業扭虧為贏,否則目標企業有權終止
契約,並且,收購方投入都歸目標企業所有。代管契約由併購雙方協定並經公證,代管成熟後再兼併。
分類
先代管後兼併和先承包後兼併一樣,是為了避免
企業併購後產生劇烈震盪而採取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資產收購方式。
破產重組是指當企業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組。實踐中
破產重組一般有以下幾種做法:先破產後兼併、
先代管後兼併、先承包後兼併、先租後破再兼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