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采比

充采比

充采比,指每采出1 t煤所需充填材料的立方米數。充填開採置換煤炭的計算方法:納稅人在充填開採工作面已經安裝計量裝置的,按實測數量作為充填開採置換出來的煤炭數量。沒有安裝計量裝置的,按當期注入充填物體積和充采比進行計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充采比
  • 外文名:stowing ratio
  • 一級學科:煤炭科技
  • 二級學科:採礦工程
  • 三級學科:煤礦開採
  • 來源:充填採煤
定義,用途,

定義

每采出1 t煤所需充填材料的立方米數。
[GB/T 15663.3-2008,定義3.116]

用途

2014年10月,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要求自2014年12月1日起,對衰竭期煤礦開採的煤炭減征30%資源稅,對充填開採置換出來的煤炭減征50%資源稅,以鼓勵煤炭企業提高資源回採率,保護礦區環境,同時幫助部分困難煤炭企業減負。
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落實好此項優惠政策的核心是衰竭期煤礦和充填開採置換煤炭的正確認定,但兩者的認定技術性和專業性較強,稅務部門難以獨立確認。為避免徵納爭議,防範執法風險和納稅風險,稅務總局聯合國家能源局對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
公告規定,對衰竭期煤礦開採的煤炭和充填開採置換出來的煤炭減稅實行備案制度,納稅人提交備案材料後即可享受優惠,無需審批。初次申報衰竭期煤礦和充填開採資源稅減稅項目時,納稅人需要將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出具的符合減稅條件的煤礦名單及有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以後每年申報減稅時,若該煤礦煤炭資源可采儲量未增加,則不需再次出具材料。這樣既能防範虛報減稅項目,也可以減輕煤炭企業負擔。 
根據公告,衰竭期煤礦是指剩餘可采儲量下降到原設計可采儲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餘服務年限不超過5年的煤礦,以煤炭企業下屬的單個煤礦為單位確定。充填開採是隨著回採工作面的推進,向採空區或離層帶等空間充填矸石、粉煤灰、建築廢料以及專用充填材料的煤炭開採技術。納稅人應按充填開採置換出原煤的銷售額申報減稅額,並提供相關原煤產量和銷量。
公告還明確了充填開採置換煤炭的計算方法。納稅人在充填開採工作面已經安裝計量裝置的,按實測數量作為充填開採置換出來的煤炭數量。沒有安裝計量裝置的,按當期注入充填物體積和充采比進行計算。 
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有關負責人指出,為了更好地享受稅收優惠,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不同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不予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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