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明清邊疆治理制度

元明清邊疆治理制度包括政治制度在內的邊疆治理制度,是歷代王朝統治邊疆地區的重要手段,也是國家法治在邊疆地區的重要體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元明清邊疆治理制度
  • 相關文獻:《論中原王朝治邊的文化軟實力》
歷史背景
元明清三朝的邊疆治理制度,較此前歷朝的邊疆治理制度有所發展。另一方面,元明清三朝的邊疆治理制度,彼此間也有較大的差異,反映出此三朝治理邊疆地區的思想和實踐,受到統治者的來源及時代環境等方面的影響。在元明清三朝之中,清朝的邊疆治理制度最為成熟和完善,不僅取得良好的施治效果,而且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中國傳統邊疆治理制度的內容十分豐富。廣義的邊疆治理制度,大致包括政治制度、行政區劃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法律制度、經濟制度等方面的內容。其中,政治制度又可劃分為元首制度、中央決策體制及其運行機制、中央行政體制及其運行機制、地方行政體制及其運行機制、監察制度、軍事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具體部分。狹義的邊疆治理制度主要指政治統治制度。本文簡要敘述元明清三朝狹義的邊疆治理制度。
一、元朝的邊疆治理制度
元朝實現較高水平的全國統一,並確定了邊疆地區與鄰邦較清楚地分開,朝廷以不同的治策應對的天下格局。①元朝治邊有兩個重要的特點,一是在全國推行行省制度,二是在全國邊疆地區施行形式和內容有異的管理制度,尤其以在西南邊疆實行的土官制度最具創意,成效也十分明顯。
行省源自金朝的尚書省。金朝常遣重臣出鎮諸路,或以宰相職權授予地方長官,稱為 “行省”。蒙古汗國沿用金制,地方有征伐之役,設行中書省代表中央統領之。元朝建立後立中書省總領全國政務,以後在各地設行中書省,逐漸演為常設的統治機構。除在京師周圍地區設 “腹里”直隸於中書省外,以元軍分別占領和控制的若干軍事鎮戍區為基礎,在全國設江浙、雲南、湖廣、陝西、四川、甘肅、江西、遼陽、嶺北、征東等 10 個行省,相當一部分行省位於邊疆地區。行省轄區廣闊,大部分行省包有現今兩三個省的轄地,並做到上下結合、渾然一體,儘量避免中央與地方脫節的現象。元朝在中央設宣政院,掌管全國佛教事務並統轄吐蕃地區。朝廷在吐蕃地區分設朵思麻宣慰司、朵甘思宣慰司、烏思藏納里速古魯孫宣慰司,宣慰司下設安撫司、招討司、宣慰司與元帥府、萬戶府等機構,對吐蕃地區進行深入統治。元朝的行省制度和對吐蕃地區的行政管轄,為明清兩朝沿襲。
元朝的行省制度大致有以下特點:②一是代表中央政府分馭各地,因此具有地方最高官府與朝廷派出機構的雙重性質。二是在職能和權力行使方面,具有替中央收權,同時兼為地方分留部分權力的性質,在行政、軍事、司法方面表現得最為明顯。三是權力大而不專,凡錢糧、軍事、屯種、漕運諸要事,行省無不領之,對防止代表中央分馭各地使命被削弱,以及行省向地方割據勢力演化有積極的意義。四是行省制度既非中原王朝的傳統制度,也並非蒙古汗國的舊制,而兼有蒙古法與漢地監察傳統的因素。行省制度實現了中央與地方權力組合較合理的結構,即以中央集權為主,適當添人為地方分權。通過行省制度,朝廷掌握了控制軍隊、官吏任用等方面的權力,又把一部分權力分寄於行省,然後借行省集權於中央。由於實行這一制度,朝廷可直接掌控及指揮行省,在處理行政、軍事、財政、司法等具體事務方面,行省又享有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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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方鐵,黃禾雨: 《論中原王朝治邊的文化軟實力》,《中國邊疆史地研究》2013 年 2 期。
② 李治安: 《元代行省制度》,北京: 中華書局,2011 年版,第 5 頁。
的權力。元朝在邊疆地區廣為設治,統治較為全面和深入,並積極發展經濟和開發資源,均取得明顯的成效。前代的不少羈縻之地,到元代 “皆賦役之,比於內地”,這些都與行省制度具有簡潔、高效及易於操作的特點有關。
元代以前,中原王朝的治邊之策主要是 “羈縻之治”。因受時代條件的限制,“羈縻之治”尚處於有效管理的初期階段,施行中的隨意性與不規範執行較為明顯,同時少見基於南北部差異與不同時期的特點而具有的改變。如漢朝的邊郡、唐朝的羈縻府州,均普遍施用於各地邊陲,並無因地制宜的改變和具體明確的規定,重防禦、輕開發是兩朝治邊共有的特點,在制度建設與監督保障等方面,也缺少應有的重視。蒙元面臨新的天下格局,統治者也較少有 “內華夏外夷狄”、 “守在四夷”一類的觀念,行事崇尚簡便易行。在元朝建立前 20 餘年,蒙古軍長途奔襲平定大理國,並在其地實行北部草原通行的萬戶制度,但云南地區動盪不止。富有統治經驗的大臣賽典赤受命至雲南建立行省。他進行調查後決定廢止萬戶制度,試行任命當地蠻夷為朝廷官吏的制度。實行後因收效顯著,乃在南部邊疆地區普遍推行。
土官制度的主要內容,是朝廷任命土官為國家的正式官吏,雖可世襲,但不可隨意廢除。土官有正式的品秩,在待遇、權利與義務方面與內地官吏大致相同。同時設立軍事統兵性質的宣慰司等機構,廣泛任用土官為宣慰司及下屬機構的官吏。允許組織由一定級別土官管轄的土軍。在行省的部署之下,土官及所管轄的土軍負責地方治安,並參加屯田等開發活動,必要時土軍可由朝廷調用。
土官制度的突出特點,是元朝將任用土官與設定統治機構相結合,土官任職的統治機構雖仍有羈縻的性質,但納入國家官吏系統管理。一定級別的土官可統領土軍,增強了朝廷維持地方治安和征伐反側的軍事力量,因此增強了國家軍隊的實力。元朝廣泛任用邊疆蠻夷首領為各級土官,對土官信任的程度,任命土官數量之多及予權之重均遠超前代。凡蠻夷來降,朝廷視其勢力大小,授其首領以不同的官職。以後若反叛,平定後可官復原職。甚至有多次反叛、多次復職的記載。南方蠻夷也不負期望,對元朝表現出難得的忠誠。上述特點對土官制度獲得成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土官制度與南部蠻夷社會的內在機理暗合。元朝通過委任蠻夷首領為國家官吏,授予其利用土地、山林等資源的合法性,同時官府掌握收回其資源占有合法性的權力,有效減少了因蠻夷首領獨占資源或為資源爭奪導致動亂的現象,大致實現了對蠻夷地區資源相對合理的分配,因此對穩定蠻夷社會起到積極的作用。當然,蒙元統治者對此尚不可能有本質方面的深刻認識,但因土官制度施行後頗見成效,乃被認可並在南方邊疆地區普遍推行。
另一方面,土官制度亦欠完善和改進。如雲南行省任用一些蒙古人、色目人為土官,年久甚至許其世襲。另外,元朝對土官待之過寬,缺乏監督、處罰的規定與機制,也反映出土官制度仍欠完善。黃勝許的情形即為一例。黃勝許是廣西左江地區的土官,內附後元朝授以上思州土知州之職。黃勝許“雄據一方,偽立名號”,聯絡安南以為外援,聚眾二萬劫掠上思州附近的 92 座山寨,聲言將攻取邕州 ( 今廣西南寧) 。元貞元年 ( 1295) ,元將劉國傑率兵二萬深入其境敗之,黃勝許隻身逃入安南,拒絕元朝招降,後與安南興道王結親。元貞二年 ( 1296 ) 、 大 德 元 年 ( 1297 ) 、 至 大 三 年( 1310) ,黃勝許數次歸降隨後復叛,泰定元年( 1324) 再次投降。元廷許之,仍以黃勝許為懷遠大將軍,以其子志熟承襲上思州知州。②元代後期已出現土官權重眾大,甚至割據一地的情形,但元朝並無有效的應對辦法,至明代發展為嚴重的禍害。
土官制度還是蠻夷管理制度分向發展的肇始。北部草原的遊牧民族逐水草遊牧,其生態環境和資源相對單一,遊牧民族的生產、生活方式有明顯的同一性。緣由於此,部落首領或官府掌握遊牧人口,所具有的意義大於對土地資源的控制。北部草原通行的萬戶制度,即萬戶之下逐級設千夫長、百夫長,依據所轄人口多寡分級管理的制度,較合當地的情形。因此,在以遊牧生活為主的邊疆地區,元代及其後的時期仍通行萬戶制度,並在各地演變為不同特點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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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方鐵: 《論羈縻治策向土官土司制度的演變》,《中國邊疆史地研究》2011 年 2 期。
②《湖廣行省平章劉公神道碑》,載 (元) 黃溍撰: 《黃金華文集》卷 25; 《元史》卷 162 《劉國傑傳》; 《經世大典·招捕總錄·黃聖許》。
二、明朝的邊疆治理制度
明朝統治 277 年。太祖朱元璋及以後諸帝放棄元朝憑藉邊疆向外擴展的做法,繼承漢唐 “守在四夷”的治邊之策。嘉靖二十二年 ( 1543) ,嘉靖帝說: 帝王之政唯守在四夷,今朕欲求長治久安之術,無出於守之一策,①大致代表了明朝統治者的看法。朱元璋分封的諸子大都遣鎮北方,前朝重北輕南的治邊傳統仍被明朝繼承。漠北的蒙元後裔韃靼、瓦剌諸部十分活躍,屢為明朝邊害,在明代中期最為嚴重。為防範 “北虜”南下,明朝修建九邊重鎮,修繕長城並駐重兵,以強硬的軍事手段應對北方遊牧勢力。
明朝對南部邊疆也未放棄經營。朱元璋認為雲南等地的蠻夷強悍難治,須鎮之以重兵。②明軍進軍雲南雖輕取元軍殘部,但遭到當地蠻夷的激烈反抗,大理與今保山、德宏等地的元朝土官,以及本已附明的一些土官紛紛起事,歷時 10 餘年才最終平定。朱元璋的看法得到印證,乃將重兵守滇定為成法,並推廣到其他的南方蠻夷地區。
明朝在邊疆蠻夷地區大量派駐軍隊,以衛所的形式駐守各地。“衛”是衛指揮使司的簡稱,下轄千戶所與百戶所。大致以 5600 人為衛,1200 人為千戶所,112 人為百戶所。衛所軍士有軍籍,攜帶家眷子女,世代相繼為軍戶。軍士中大部分參加屯田,小部分駐防。有征伐之事,將領受命到指定衛所領兵,事畢軍隊散歸原地。在南部邊疆各省,郡縣、衛所互為表里,施政則相輔相制。安置在未設府州縣地區的衛所,則管轄民戶兼理民政。明中葉後衛所屯田多被軍官侵占,軍士破產流亡,衛所制度走向衰亡。
邊疆地區受衛所管轄的軍士人口數量龐大。明代常駐雲南的軍隊達二三十萬人,連同家眷有七八十萬人,而明代前期雲南人口僅 400 萬人。明朝在貴州置 20 衛,駐守的軍士及家眷約有 43 萬人。廣西衛所的人口也不少。雲南、貴州、廣西等南部邊疆地區的軍士人口,約占當地總人口的 1/5。衛所主要安置在農業地區及形勝險要之處,遂形成大規模的軍事性質的移民浪潮,推動了衛所地區社會的發展。明代後期,農業地區的發展水平與社會面貌接近內地,並形成一些較大規模的城市。在設定衛所以外蠻夷聚居的邊遠地區,明朝普遍推行土司制度,總體上實行衛所與土司結合統治的雙軌制。農業地區由於廣設衛所進步很快,土司地區則聽任土司施治,致使土司地區的發展長期滯後,明朝經營西南邊疆主要重視農業地區,導致農業地區與邊疆僻地的差距持續擴大,相關的矛盾由此產生。今川西南和滇東北一帶,經元朝的努力經營發展頗為可觀。明朝在上述地區推行土司制度,並將其地隸於四川省管轄。這些地區距四川省治成都較遠,官府“不過歲輸貢賦,示以羈縻”。上述地區乃被蠻夷控制, “焚燒劫掠,習以為恆,”附近邊民不勝其毒。③清雍正朝施行改土歸流,才有效解決了蠻夷割據上述地區的問題。
土司制度由元朝的土官制度發展而來,內容較土官制度完善,實行的範圍也更廣泛。明朝統治時間長,重視對政治制度進行改革和補充。以元朝所設行省為基礎,明朝將省級政區分為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分管一省的行政、司法和用兵之權,有效地加強了中央與地方的聯繫。相比元朝,明朝的各項制度不僅縝密細緻,還體現出相互制衡的特點,土司制度也是如此。
元代流官也可擔任土職,明朝將土官與流官截然分開,並嚴格確定職銜與品級,在基層還設蠻夷官、苗民官及千夫長、副千夫長等職。明廷將土官和土司分為文職與武職,在省和中央的隸屬關係不同。若經朝廷授職,即頒發誥敕、印章、冠帶和符牌等信物,質地與式樣依據級別有嚴格的區分。厲行獎懲是朝廷駕馭土司的重要手段,對土司的考核、升遷、處罰等,朝廷均制定嚴格的規定。土司制度的規定中最繁複的是職位承襲。明朝規定承襲須經朝廷批准。土司死亡,承襲人須赴朝請示並獻方物,履行手續後才得繼任。又規定土司的親子、親屬、妻女、女婿及外甥均可承襲,違法土司子孫則不準承襲。為防止承襲人冒認或為爭襲仇殺,遇承襲之事朝廷必委官查勘,明確別無爭襲並由官吏具結,呈部奏準方得承襲。但對辦理職位承襲的時限,明朝卻無明確的規定,致使操作中經常拖沓延誤。
明朝傳 16 位皇帝。其中太祖、太宗 ( 成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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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 《世宗實錄》卷 284。
②《明史》卷 317 《廣西土司一》。
③《明史》卷 311 《土司傳·四川土司》。
均有善績可陳,但以後諸帝昏庸無能的不少。如武宗、熹宗視朝政大事為兒戲隨意處置; 英宗、思宗、憲宗、孝宗、穆宗昏聵無能,世宗、神宗長期不上朝不見大臣,一些時期宦官參政專權也很嚴重。在大部分時間,明朝皇帝疏於問政,朝政委靡拖沓及吏治腐敗,對統治制度的貫徹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可說明朝治邊屢屢失誤非因制度不健全,而主要是由於朝政腐敗及執行力太差。突出表現在土司辦理承襲手續,官府經常拖沓推諉,或使申請承襲的土司勢力憤而反叛。隆慶年間 ( 1567 年至1572 年) ,雲南土司莽瑞體等作亂邊陲,便有這一方面的原因。民間流行這樣的民謠: “官府只愛一張紙 ( 指土司任職委任狀) ,打失 ( 雲南語遺失之意) 地方兩千里。”
明代中期西南邊疆動亂頻發,還與土司制度自身的軟肋有關。《明史·土司傳》說土司 “必假我爵祿,寵之以名號,乃易為統攝,故奔走唯命”,若朝廷調遣繁多,則 “急而生變,恃功怙過,侵擾益深”。除朝廷徵調導致反抗外,土司因獲得朝廷的保護,並逐漸掌握與官府打交道的方法,平時借多徵稅收而自肥,條件具備時則逐漸坐大,甚至憑藉掌握的土軍分裂割據。明代中期雲南麓川土司思氏反叛,明朝三次出動大軍鎮壓。其後川黔土司奢崇明、安邦彥又發動大規模的叛亂,均與上述原因有關。而朝廷對此缺乏警惕,也缺少積極有效的對策,暴露出明朝的邊疆治理制度存在明顯的弊端。
三、清朝的邊疆治理制度
以 1840 年為界,清朝的統治可分為前期和後期。前期在消除割據、加強國家統一與邊疆開發等方面,清朝做出了重要的貢獻。康熙、雍正、乾隆在位的 133 年堪稱 “盛世”,也是邊疆治理制度較健全並充分發揮作用的時期。鴉片戰爭爆發後西方列強入侵中國,強迫清朝簽訂一系列不平等條約,民族矛盾與階級矛盾十分尖銳,清朝對邊疆的統治以及邊疆治理制度,都接受了嚴峻的考驗。
鴉片戰爭以前的歷代清帝,接受 “守中治邊”、“守在四夷”的傳統思想。亦少有 “內華夏外夷狄”的傳統意識。雍正帝就前代貶低夷狄不以為然,認為清朝統一天下,蒙古極邊諸部落俱歸版圖,中國的疆土開拓廣遠,“何得尚有華夷中外之分論哉! ”①清朝的版圖廣闊穩定,統治者具有明確的國土守護意識,因此十分重視治邊與邊疆治理制度的建設。清朝治邊的一個重要特點,是企望邊疆地區實現長治久安,為此朝廷傾注了大量心血。同時,清朝注意遵循因地制宜和因時制宜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改革,施行規範化、持續化的管理。所制定的邊疆治理制度,在歷代王朝中堪稱最為系統、完整和成熟,在實踐中也取得良好成效,並產生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
清朝的治邊方略大致具有如下特點:
一是大權集中、小權分散,正確處理中央與邊疆政府的關係,使之各得其所。二是遵循因地制宜、因時制宜的原則,根據邊疆蠻夷的特點分別施治,即 “修其教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三是對邊疆蠻夷的上層人物加強控制,首先是 “眾建而分其勢”,使上層人物相互制約和牽制; 其次是厚待邊疆蠻夷上層人物,在待遇、名位和禮遇方面予以體現。清朝上層還與蒙古王公貴族長期聯姻,既從蒙古王公家族中選擇后妃,也把公主下嫁給蒙古王公,有效地增進了蒙古遊牧勢力的向心力。四是大膽進行改革,積極完善邊疆治理制度,如通過改土歸流,去除影響朝廷深入統治南部邊疆的障礙,進一步完善土司制度,將土司納入法治管理的範圍。五是在蒙古草原和青藏高原積極倡導喇嘛教,發揮宗教聚集人心、清除割據勢力,以及教化風俗、綏服邊地的作用。六是在邊疆地區實行朝覲制度。朝覲分為年班、圍班兩種,蒙、藏、維等邊疆民族上層逢年節赴京覲見皇帝的制度稱 “年班”。朝廷邀請邊疆民族上層至木蘭行圍狩獵,並於避暑山莊賜宴的制度稱 “圍班”。邊疆民族上層參與年班與圍班,旅途費用由朝廷承擔,覲見時享受盛大的宴賞。通過定期朝覲,達到拉攏蠻夷上層及增進相互了解的目的。七是積極興辦學校,推廣儒學教育,尤以土司地區的學校教育最為成功。興辦教育增強邊疆蠻夷的素質,也增進了他們的國家觀念。八是重視就邊疆各民族的統治立法,儘量將其納入法制管理的軌道。先後頒布的法律有 《蒙古律例》、 《回疆則例》、 《新疆條例》、 《西藏通制》、《西藏善後章程》、 《欽定西藏章程》、 《理藩院則例》、《大清律例》等。清廷對治邊方略十分自信,康熙帝說: 本朝不設邊防,以蒙古部落為之屏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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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 《大義覺迷錄》,北京: 中國城市出版社,1999 年版,第 5 頁。
“我朝施恩於喀爾喀,使之防備朔方,較之長城更為堅固。”①通過上述的治邊方略,清朝對邊疆地區的治理卓有成效,治邊方略的基本精神亦通貫於邊疆治理制度。
為解決有效統治北方遊牧民族的問題,清朝在中央設立理藩院。清朝統一全國後,理藩院轄旗籍、王會、柔遠、典屬、理刑、徠遠等六清吏司,職能擴充到掌管內外藩蒙古、回部及諸番雜部。在設理藩院統管邊疆民族事務的體制之下,清朝在北部、東部、西北部、西部邊疆設定軍府,派將軍、都統、大臣等官員監督、管領當地的軍事與行政。其中盛京將軍駐盛京,吉林將軍駐吉林,黑龍江將軍駐齊齊哈爾,綏遠城將軍駐綏遠,管理土默特等漠南蒙古; 烏里雅蘇台定邊左副將軍駐烏里雅蘇台,掌管漠北蒙古與唐努烏梁海; 伊黎將軍駐伊黎,管轄天山南北地區,西藏辦事大臣駐拉薩,管理西藏事務; 喀什噶爾參贊大臣掌管天山南路。在上述邊疆地區,清朝還根據因地制宜的原則,制定和實行不同的具體制度。
對內外蒙古諸部實行盟旗制度。盟旗制度是在傳統萬戶制度的基礎上,吸收滿洲八旗制度、蒙古草原會盟的習俗建立的。征服蒙古諸部後,清廷劃定遊牧地界及管轄戶口,將滿洲八旗制度推行於蒙古草原形成盟旗制度。旗為軍政合一的基層組織,長官稱 “札薩克”,由旗內有爵位的封建主擔任,理藩院頒給印信,允許世襲。札薩克的職責是動員兵丁出戰,平時負責行政、司法、稅收等事務。旗內 10 家設 1 什長,15 什為 1 佐,設佐領管理。盟為旗的會盟組織。盟長原由各旗札薩克會盟時推舉,後改由理藩院就各旗札薩克中籤請皇帝派人兼攝。盟長負責召集三年一次的會盟,履行練兵、清查錢穀、審理重大案件等職責,不能幹涉各旗的事務。實行盟旗制度以後,各旗受中央政府直接管轄,各盟旗互不相統屬,有效阻止了新部落的形成與舊部落的分裂,並收到 “眾建而分其勢”的效果。蒙漢人口的接觸也被禁止,牧民不能越旗遊牧和耕種,不能自由往來及相互婚嫁。
在維吾爾族地區實行伯克制度。伯克原來是維吾爾族地區的傳統官制。15 世紀後伊斯蘭教在其地迅速發展,宗教領袖阿訇逐漸掌控政權。清廷認識到聽任阿訇勢力膨脹,將危及在維吾爾族地區的統治。統一新疆後清朝實行政教分離的政策,廢除伯克世襲制度,就伯克的任免、品級、迴避、養廉、入覲等作出規定,令伯克署理維吾爾地區的民政事務,抑制了宗教勢力的發展,對新疆地區的穩定起到積極作用。
在西藏地區實行政教合一的管理制度。清初利用蒙古和碩特部首領顧實汗,對西藏進行間接統治。18 世紀初清朝派官員直接管轄西藏,派遣駐藏大臣代表朝廷處理西藏事務,並借重駐前藏的達賴喇嘛、駐後藏的班禪額爾德尼兩個宗教領袖,規定其地位和職權與駐藏大臣平等,共同協商處理政務。同時加強對藏傳佛教的管理,創立遴選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繼承人的金瓶掣籤轉世制度。
包括盛京、吉林、黑龍江在內的東北地區,是清朝的發源之地。清朝在這一地區設盛京五部、奉天府尹衙門與盛京等將軍,以下設府州縣廳進行管理。在台灣、海南則實行郡縣制度,分別置台灣府與瓊州府,下領若干州縣。原因是這兩個地區的漢人遠多於土著人口,而且台灣、海南隸屬於沿海的鄰近省份。清朝對台灣、海南的土著人口推行漢化政策,並在當地積極發展儒學教育。
對西南邊疆的治理制度進行重大改革。雍正前期的西南邊疆,存在部分土司或夷霸縱恣不法、危害社會,與朝廷爭奪土地、礦藏等資源,阻撓驛路通行與外來人口進入等嚴重的問題,為徹底解決上述問題,並及早處理 “目前雖無大害,日久將為隱憂”的邊疆土司,雍正朝進行大規模的改土歸流。②為以較小的代價完成改流,雍正朝臣注意調查研究,制定基本策略,並根據不同地區的情形採取具體對策。改流的實質是對西南邊疆的弊端做必要改革,並非徹底廢除土司制度。改流基本上達到預期的效果。
清廷在改流地區設府廳州縣,派遣有任期的流官擔任官吏,廢除委託土司徵收賦役的舊制,與內地一樣按地畝徵稅。官府還在改流地區推行保甲制度,允許因地制宜靈活處置,以建立規範化的管理。改流結束以後,改流地區蠻夷與清朝的矛盾成為社會的主要矛盾。雍正十三年 ( 1735) ,古州 ( 今貴州榕江) 、台拱 ( 今貴州台江) 地區的苗民發動起事,提出 “逐客民、收復地”的口號,眾至40 余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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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聖祖實錄》卷151。
②方鐵: 《雍正朝改土歸流新探》,載 《明清論叢》第十二輯,北京: 故宮出版社,2012 年版。
人。起事者攻下丹江、黃平、凱里等廳州縣,清廷派兵鎮壓未果。①乾隆帝繼位,以張廣泗為七省經略,於次年平定反叛,隨後取消新區的賦稅,按當地習慣法審理民事糾紛,以鞏固對改流地區的統治。
改土歸流及其善後的處理,掃清了清朝深入統治的障礙,外來人口乃大量移居西南邊疆,有效緩解了內地人口激增造成的壓力。清廷對此持默許的態度,地方官府則貸給種仔與耕牛,招徠流民前來墾殖。清廷還以雲南為提供鑄幣原料的產地,乾隆間雲南年產銅一千二三百萬斤,大部分運入京師與江南諸省供鑄幣之用,西南邊疆成為全國經濟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
延至中期,清朝對邊疆民族的統治制度漸趨完備。清朝在中央設理藩院,管理屬於藩部的蒙古、新疆、東北、西藏等夷狄地方勢力,理藩院通常不管理南方蠻夷。清朝實行夷狄首領定期入京覲見的年班、圍班制度,僅邀請北方、西北的藩部首領參加,表明清廷關注和防範的重點,仍是易於聚集及大規模反叛的北方夷狄。至於南方地區的蠻夷,經過雍正朝較徹底的改土歸流,法治普遍缺失、蠻夷動輒反抗的情形已有很大改變。南方蠻夷地區可分為三種類型。一種類型是瀾滄江以北原土司大部分地區,朝廷通過改流實現了有效控制。清朝在這些地區設定省級的督府衙門,在基層建立經過變通的保甲制度,實行與內地類同的管理方式。第二種類型是瀾滄江以北的邊疆地區。清朝在這些地區保留土司制度,發揮各級土司治安守邊的作用,同時加強對土司的監督和管理。第三種類型是貴州的“新辟苗疆”與湖南的苗瑤聚居區。這些地區的苗瑤曾長期游離於朝廷的管控之外,實行改流後仍動盪不止。清朝在其地大量駐軍防守並長期屯田,時稱 “苗防”,有效維護了當地的穩定。總體上來看,改流以後南方蠻夷地區相對穩定,社會的經濟、文化持續發展,與內地的差距明顯縮小。北方與西部的藩部夷狄勢力,雖已基本杜絕大規模反叛及南下掠奪的情形,但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清朝對之仍保持高度的警惕與防範。
清朝統治邊疆地區,在一些地區實行隔絕或封禁往來的政策。盟旗制度的一項內容,是禁止蒙漢人口接觸以及盟旗之間牧民往來。在南疆實行漢回隔離政策,嚴禁漢民移住南疆,分別設漢城、回城,嚴禁漢回兩族通婚。在東北地區實行封禁政策,禁止內地人口移居東北。西南邊疆改流後外來人口大量進入,一些漢人在交易時欺負蠻夷,或教誘蠻夷甚至包攬訴訟,時稱這些人為 “漢奸”。清廷對 “漢奸”採取嚴密防範及從嚴懲處的治策,嚴禁漢人進入蠻夷村寨,禁止蠻夷與漢人貿易,違者從重治罪。實行隔絕民夷及禁止民夷往來的政策,在消弭隱患、維持治安方面雖起到一定的作用。同時反映出清朝治邊具有時代和階級的局限性。各族人民交往及融合的趨勢不可阻擋。隨著時間的推移,清廷此類政策的負作用日益明顯,最後乃被迫廢除或修改這些政策。
元明清三朝統治 650 餘年,是中國歷史版圖正式形成、邊疆地區經濟文化迅速發展、邊疆社會面貌發生巨大變化的時期。元明清三朝實行的邊疆治理制度較為合理與完善,是此三朝治邊能取得顯著成就的一個重要原因。另一方面,元明清三朝治邊,在相關的思想、治策與施行重點方面又各具特色,反映在邊疆治理制度方面,不僅經歷了逐漸完善與日趨嚴密的演變過程,而且具有不同的內涵與特點。這是了解元明清三朝治邊的理論與實踐的一個突破口。關於元明清三朝的邊疆治理制度,學術界迄今還缺少總體性的把握,以及對其形成發展過程動態變化的研究,這些都有待學人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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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 魏源撰: 《聖武記·雍正西南夷改流記下》點校本,北京: 中華書局,1984 年版,第29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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