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備部分貸款

儲備部分貸款亦稱黃金部分貸款或黃金份額貸款。組建於1945年12月27日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會員國向基金組織申請的不超過本國認繳份額25%的貸款。主要用來解決會員國在國際收支方面發生的困難,會員國可以根據本國國際收支的需要無條件地主動提用該項資金,不必經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執行董事會的批准。因為1944年簽訂的《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中規定,會員國必須用黃金支付其認購份額的25%,此項貸款的額度正好等於黃金的認繳額,所以“儲備部分貸款”也稱“黃金部分貸款”。又由於1978年年4月1日第二次修改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條款》生效後,取消了25%的份額必須以黃金支付的規定,改以特別提款權或外匯支付。所交外匯,按主要貨幣的種類指定存儲在有關國家的中央銀行;所交本國貨幣則存放在本國的中央銀行,記入基金組織的帳戶,類似於專業銀行存放在中央銀行的儲備基金,從這個意義上,這部分貸款才稱為“儲備部分貸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儲備部分貸款
  • 外文名:Reserve Tranche
  • 亦稱:黃金份額貸款定
  • 特點:無條件的,自由的
《協定》第二次修正案1978年4月生效後,會員國份額的25%用SDRs和指定的外匯繳納,這部分貸款的提取有足夠的保證,所以稱之為儲備部分貸款。會員國提取這部分貸款是無條件的,自由的,無需批准,也不付利息。因為這部分貸款等於會員國抽回原先繳納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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