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款加價,清代浙江鹽稅之一。 光緒二十七年(1901)因新定賠款數額巨大且償還期限急迫,令由各省分攤,浙江省奉令每年派銀一百四十萬兩。所攤銀兩除由藩司糧道及各關庫籌備外,其餘由運司詳定每斤再加價四文。其中銷往江蘇、安徽、江西的鹽斤,由銷區收取二分,浙省收二分。次年,又定兩浙每引加課四錢。年征銀約五十萬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