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學與法家

法家是起源於春秋時的管仲,發展於戰國時的李悝、商鞅、申不害,而由韓非集其大成的學派。儒學與法家在戰國時期皆為顯學,儒法二家在學術思想上既互相對立又互相聯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儒學與法家
  • 定義:儒學與法家在戰國時期皆為顯學,儒法二家在學術思想上既互相對立又互相聯繫
春秋時期儒法之爭,戰國時期儒法之爭,漢代之陽儒陰法,宋儒之儒法觀念,近世之評價,

春秋時期儒法之爭

春秋時期早期儒法之爭,反映於成文法的公布,據《左傳》昭公二十九年(公元前513)記載,晉國鑄刑鼎,將晉國大夫范宣子所著刑書鑄於鼎上公布。當時即遭到孔子反對。孔子尖銳指責說:“晉其亡乎?失其度矣。”他認為公布成文法不如法在貴族手中而不公布更為有利,懼怕平民百姓根據成文法與貴族做鬥爭,不利於穩定上下秩序。孔子又說:“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業之守?貴賤無序,何以為國?”對此,晉杜預注說:“棄禮征書,故不尊貴。”(《春秋經傳集解》第二十六《昭公二十九年注》)即認為人民據成文法做鬥爭,將不遵守禮的約束,而威脅到貴族特權。唐孔穎達疏:“民知罪之輕重在於鼎矣,貴者斷獄不敢加增;犯罪者取驗於書,更復何以尊貴?威權在鼎,民不忌上,貴復何業之守?”(《春秋左傳註疏》卷五十三《昭公》)這亦說明,公布成文法,民眾可以據法與貴族鬥爭,使貴族不能隨意所為。這表明,成文法的公布乃法制制度上的重大改革,應是進步措施。自春秋開始到戰國時期,堅持成文法,成為法家學說的重要內容。
儒家與法家的對立,主要在於儒家尚德而不尚刑。儒家並非完全排斥刑,而是主張以德治教化為主,而以刑罰為輔,即省刑罰。孔子曾說:“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論語·子路》)這是強調以禮樂教化為前提,而刑罰亦不能廢止,但刑罰要依教化,離開教化則刑罰便會偏頗。孔子還說:“片言可以折獄者,其由也與?”(《論語·顏淵》)“獄”指爭訟,即獄訟,朱熹注“折獄”為“斷獄”。上述引文說明孔子的弟子子路懂得司法。

戰國時期儒法之爭

戰國時期法家大行,儒法皆為顯學,一些重要法家人物與儒家有師承關係。如戰國初期以改革著稱的魏文侯即曾以孔子弟子子夏為師,《史記·仲尼弟子列傳》說:“孔子既沒,子夏居西河教授,為魏文侯師。”魏文侯任用為相的前期法家李悝(李克),亦受業於子夏。《漢書·藝文志》著錄《李克》7篇,列為儒家。《晉書·刑法志》說李悝著有《法經》。戰國末期重要法家韓非、李斯均為儒家荀子弟子。《史記·老子韓非列傳》說韓非“與李斯俱事荀卿”。
法家雖與儒家有師承淵源,然因學術宗旨不同,互相抨擊亦甚劇烈。如秦國經歷商鞅變法而富強,法家耕戰主張為群雄所接受,但遭到孟子尖銳抨擊。孟子說:“今之事君者曰:‘我能為君闢土地,充府庫。’今之所謂良臣,古之所謂民賊也。君不鄉道,不志於仁,而求富之,是富桀也。‘我能為君約與國,戰必克。’今之所謂良臣,古之所謂民賊也。君不鄉道,不志於仁,而求為之強戰,是輔桀也。”(《孟子·告子下》)孟子所攻擊的“良臣”,乃法家耕戰之士,他斥他們為“民賊”,是因為法家重功利而不重仁義。孟子目睹當時諸侯提倡耕戰而使兼併戰爭規模愈來愈大,為人民帶來了戰亂之災。因此,他強烈反對法家耕戰主張,而主張實行王道反對霸道,以仁義爭取天下歸順。戰國末年,荀子亦批評法家慎到、田駢、鄧析等人思想“不可以經國定分”和“不可以為治綱要”(《荀子·非十二子》)。苟子也是強調實行仁義,即“經國定分”,要用禮義,而非用法治。所謂“為治綱要”即尚德治教化,而非尚刑罰。荀子曾和弟子李斯辯論仁義和權謀問題,李斯認為秦國富強“非以仁義為之,以便從事而已”(《荀子·儀兵》)。荀子反駁說他是“不求之於本,而索之於末”。本即指仁義,而末指權謀。
儒家仁義主張也遭到法家尖銳抨擊,如韓非作《五蠧》批評“儒以文亂法”,還說儒者“稱先王以籍仁義,盛容服而飾辯說,以疑當世之法而貳人主之心”。韓非認為戰國爭雄要靠實力,只有實行耕戰才能富國強兵,他說:“博習辯智如孔墨,孔墨不耕耨,則國何得焉;修孝寡慾如曾史,曾史不攻戰,則國何利焉。”(《韓非子·八說》)因此,韓非認為儒法不兩立,他說:“夫冰炭不同器而久,寒暑不兼時而至,雜反之學不兩立而治。”(《韓非子·顯學》)秦始皇實行法家主張,擯斥儒家仁義,雖取得天下統一,但因為政慘刻,不久便激起人民揭竿反抗,秦統一僅15年便滅亡了。

漢代之陽儒陰法

漢代封建中央集權大一統形勢的出現,儒法之爭的格局又發生新的變化。漢代朝廷吸取秦亡教訓,改變秦朝嚴酷少恩的重法主張,實行“霸王道雜之”主張。漢武帝定儒家為一尊,這時的儒家實際上吸收了法家思想。近人章炳麟說:“然則儒者之道,其不能擯法家,亦明已。今夫法家亦得一於《周官》,而董仲舒之《決事比》,引儒附法,則吾不知也。”(《訄書·儒法》)章炳麟認為儒法二家思想是互補的,因此,儒家並非擯斥法家,法家思想來源之一為儒家《周官》(指《周禮》)。而儒家董仲舒作《公羊決獄》(《漢書·藝文志》有著錄,已佚。後人馬國翰等有輯本),亦吸收法家主張,即引儒附法。由此可以看到漢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而儒術之中則吸收有法術。史稱漢代陽儒陰法,即指漢代儒學以仁義德治為外衣而裝有刑名法術的內容。漢宣帝說:“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奈何純任德教,用周政乎?”(《漢書·宣帝紀》)此所說。漢家自有制度”,當包括漢武帝獨尊儒術在內,說明武帝定儒家為一尊,實質是“霸王道雜之”。《史記·汲鄭列傳》載汲黯曾指責漢武帝“內多欲而外施仁義”,亦說明漢武帝並非純任儒術。漢唐以後歷代王朝基本上沿襲“霸王道雜之”主張,此亦為後儒頌揚三代而譏諷漢唐的原因之一。

宋儒之儒法觀念

宋代以後,隨著封建社會生產關係的進一步成熟,封建綱常更為強化,儒家獨尊地位亦更為加強。理學家發揚儒家崇王黜霸、重禮輕法主張,更加強調王霸義利之辨。理學家提倡存天理滅人慾,在理論上更加擯斥法家功利主張,甚至視法家為異端。宋儒程頤說:“楊、墨之害,甚於申、韓,佛氏之害,甚於楊、墨。”(《河南程氏粹言》卷一《論道篇》)這是將申(不害)、韓(非),楊(朱)、墨(翟),佛教統統視為異端,儘管其為害程度有別,然而均屬有害無益學說。程頤還以申、韓與老子有思想淵源攻擊老子說:“老子語道法而雜權詐,本末舛矣。申、韓、張、蘇皆其流之弊也。申、韓原道德之意而為刑名,後世猶或師之。蘇、張得權詐之說而為縱橫,其失亦遠矣,今以無傳焉。”(同上)這裡從思想淵源上批評了老子和申、韓、蘇(秦)、張(儀),而認為申、韓之刑名較之蘇、張之縱橫,尚有可取之處。程頤在理論上批評法家,而在實踐上則並不排斥刑罰。他說:“聖王為治,修刑罰以齊眾。明教化以善俗。刑罰立則教化行矣,教化行而刑措矣。雖日尚德而不尚刑,顧豈偏廢哉?”(《河南程氏粹言》卷一《論政篇》)德和刑二者不可偏廢,雖以德治教化為主,但離開刑罰則亦難求治,刑罰起輔助教化的作用。宋儒朱熹亦主張“為政以德”,然亦認為刑罰為德政所不可缺少,他說:“愚謂政者,為治之具;刑者,輔治之法。德禮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禮之本也。此其相為終始,雖不可以偏廢,然政刑能使民遠罪而已,德禮之效,則有以使民日遷善而不自知。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又當深探其本也。”(《論語集注》卷一《為政篇注》)這裡將德禮和政刑二者之本末關係說得極為明白,德禮為本,政刑為末,不可棄本逐末。然而末亦不能廢,朱熹又說:“聖人為天下,何曾廢政刑來!”(《朱子語類》卷二十三《論語五·為政篇上》)這亦是強調德治並非排斥刑罰,只是德和刑本末不能顛倒。朱熹生當南宋偏安時期,他曾從政為官,這也使他在仁義和法治關係上產生務實精神。他雖然在理論上崇仁義而抑法治,而在實踐上則亦體會到法治之不可缺少。他說:“古人為政,一本於寬,今必須反之以嚴。蓋必如是矯之,而後有以得其當。今人為寬,至於事無統紀,緩急予奪之權皆不在我;下梢卻是奸豪得志,平民既不蒙其惠,又反受其殃矣。”(《朱子語類》卷一百零八《朱子五·論治道》)朱熹這裡一反儒家以寬為本的政治原則,主張反之以嚴,是有所為而發,並非否認儒家崇德抑刑的根本主張,而是針對當時社會實際狀況以重法抑奸豪。申平民,其實質仍與儒家為政以德的宗旨相符合。

近世之評價

近代儒家王先謙作《韓非子集解序》云:“(韓)非論說固有偏激,然其雲明法嚴刑救群生之亂,去天下之禍,使強不陵弱,眾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長。此則重典之用,而張弛之宜,與孟子所稱及閒暇明政刑,用意豈異也?”這裡予韓非的法治思想以極為肯定的評價,而且和孟子思想相提並論,與宋儒崇孟黜韓宗旨大相逕庭。這反映近代社會歷史的變遷,對儒家仁義的框框有所突破,而對韓非等法家亦有了新的評價。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