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器地震烈度計算暫行規程

儀器地震烈度計算暫行規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儀器地震烈度計算暫行規程
  • 外文名:Provisional Regulation for calculation of instrumental seismic intensity
地震烈度是衡量地震大小和影響程度的重要參數,隨著地震觀測技術的持續發展及地震觀測儀器數量的不斷增加,根據地震觀測儀器獲取的地震動記錄快速定量地計算儀器地震烈度成為可能。儀器地震烈度的計算是地震烈度速報的基礎,可為災情快速判斷、地震應急救援決策和行動、工程搶險修複決策等提供科學依據。為了規範儀器地震烈度計算流程和方法,並與現行GB/T 17742-2008《中國地震烈度表》中的地震烈度保持一定的銜接和繼承,制訂本暫行規程。
本暫行規程從適用範圍、規範性引用檔案、儀器地震烈度計算流程、地震動記錄的選取和處理、儀器地震烈度計算方法等方面對儀器地震烈度計算進行了規定。
本暫行規程起草單位:中國地震局工程力學研究所、福建省地震局、中國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
本暫行規程主要起草人:金星、馬強、李山有、孫景江、張紅才、李水龍、楊大克、李軍、韋永祥、宋晉東。
本暫行規程由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負責解釋。
一、適用範圍
本暫行規程規定了儀器地震烈度計算流程、地震動記錄的選取和處理、儀器地震烈度計算方法。
本暫行規程適用於地震烈度速報。
二、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GB/T 17742中國地震烈度表
DB/T 59-2015地震觀測儀器進網技術要求 地震烈度儀
DB/T 60-2015地震台站建設規範地震台站建設規範 地震烈度速報與預警台站
三、儀器地震烈度計算流程
按照圖1流程計算儀器地震烈度。
四、地震動記錄的選取和處理
(一)記錄選取
1.所用地震觀測儀器的選址應符合DB/T 60的規定。
2.所用地震觀測儀器的頻帶範圍的低頻截止頻率應小於0.1Hz,高頻截止頻率應大於10Hz。
3.所用地震觀測儀器應為三方向(E-W、N-S、U-D),條件不具備時可為兩水平方向(E-W、N-S)或單水平方向。
(二)基線校正
地震觀測儀器獲取的記錄應進行基線校正處理,宜採用記錄時間過程減去地震事件前記錄的平均值,事前記錄時間長度宜為10s。
(三)積分或微商
1.地震觀測儀器獲取的地震動記錄為加速度時應通過對時間的積分等方法得到速度記錄。
2.地震觀測儀器獲取的地震動記錄記錄為速度時應通過對時間的微商等方法得到加速度記錄。
(四)數字濾波
1.應採用數字濾波器對地震動加速度和速度記錄的每個分向進行0.1Hz~10Hz帶通濾波。
2.濾波器通帶波紋應小於0.5分貝,濾波器帶外衰減應大於12分貝每倍頻程。
(五)記錄合成
1.採用公式(1)計算合成三方向加速度記錄。
2.採用公式(2)計算合成三方向速度記錄。
3.  如記錄僅為兩水平方向記錄,式(1)及(2)中a(ti)U-D和v(ti)U-D設定為零。
4.  如記錄僅為單水平方向記錄,取記錄的絕對值。
(六)  地震動加速度峰值和速度峰值
1.  採用式(3)計算地震動加速度峰值,採用式(4)計算地震動速度峰值。
五、儀器地震烈度計算方法
(一)套用加速度峰值計算儀器地震烈度
將計算得到的PGA代入式(5)中計算:
(二)套用速度峰值計算儀器地震烈度
將計算得到的PGV代入式(6)中計算:
(三)儀器地震烈度取值
2.如IPGA和IPGV均大於等於6.0,則儀器地震烈度I取IPGV,其餘取IPGA和IPGV的算術平均,如(7)式所示:
3.如I值小於1.0時取1.0,如II值大於12.0時取12.0。
(四)儀器地震烈度等級劃分
4.儀器地震烈度分為12等級,分別用阿拉伯數字1,2,3,4,5,6,7,8,9,10,11和12表示。
5.儀器地震烈度值可取小數點後一位有效數字。
6.儀器地震烈度與地震動加速度峰值對應表見表1,儀器地震烈度與地震動速度峰值對應表見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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