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賣寄領求乞之女案

價賣寄領求乞之女案,發生於道光三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價賣寄領求乞之女案
  • 發生地點:山東
  • 發生時期 :道光三年
  • 涉及人物:孫李氏
案件記載
案發生於道光三年(公元1823年)。山東省有民孫李氏以求乞度日。同鄉張人生、劉鄭氏各因外出求乞,將媳女小暖姐、小喜姐託付給孫李氏寄領求乞。李孫氏因貧難以度日,就與張五桂等人商定,將小暖姐、小喜姐價賣與人為婢。案件發生後,該撫以“例”無明文規定,請刑部查辦。刑部查:拐賣子女之例,重在“誘取”二字。“誘取”即設計引出。按“例”規定應判絞罪。雖然子女與財物、牲畜不同,但價賣之時是先行受寄,並非設計誘出,其情節與使用、處理受寄物沒有差別。使用、處理受寄財物既然以“準盜竊”論減等定罪,那么受寄子女轉賣之案,如仍依照“誘拐”之例判以絞監候,就顯得情輕法重;如酌減判以流罪,與“和誘為首之案”相比較,又覺得實屬輕縱。細心斟核定,應將孫李氏依照“誘子女被誘之人不知情擬絞監候例”量減,判該犯“極邊足四千里充軍”。據此判決,立為新“例”,以後類似案情俱照此判決。本案律例本無規定,刑部詳細分析案情,並比照成案,推定出較為合理的判決,創立一則新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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