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工人奸家長女案,發生於1531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僱工人奸家長女案
- 發生時間:1531年
- 發生時期:明嘉靖十年
- 出處:《讞獄稿》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在明嘉靖十年(公元1531年)。據《讞獄稿》載:潘儒書童沈山乃直隸松江府上海縣民。嘉靖二年,潘儒將女兒潘秀蘭嫁與本縣民衛國思為妻。嘉靖十年正月初三日晚,潘儒差沈山前往衛國思家,碰巧衛國思外出不在家。沈山與潘秀蘭便一起奸宿,被衛國思回家捉送到官。蘇州府將沈山依“僱工人奸家長女”之律判處絞刑,申報刑部核准。經會審,刑部認為沈山與潘儒雖有主僕名分,但潘秀蘭“出嫁既久,父子之恩亦殺,比之奸家長在室之女者,委有不同。況其平居相與既無禮儀之防,臨時苟合,豈知法綱之密?罪雖合律,情實可矜,”故奏請免其死罪,改判充軍,並奏請皇帝批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