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月光等被劫案,發生於雍正十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僧月光等被劫案
- 發生地點:江西廣信府鉛山縣
- 發生時期 :雍正十年
- 涉及人物:僧人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於雍正十年(公元1732年)十二月十二日夜。江西廣信府鉛山縣三十一都(清代鄉村地域單位),有一座大湖山庵,一夥強盜用木棍撬開庵門,鍋底灰塗面,各持刀棍,闖進佛殿,把僧人吊起,逼交銀錢。僧人稱:只有衣服、被褥和米豆等,無銀錢,於是賊人將僧人放下,捆綁在床,搜羅各種財物,還殺雞煮飯吃,至五更天才逃去。事後,僧人沒有報案。由於經庵地處偏僻,離塘汛有三十里路,因此塘汛的防兵未及時發現。直到雍正十一年(公元1733年)五月,鉛山知縣才訪聞此事。隨即傳訊僧人月光,將上述情況查明。鉛山縣派遣捕役四處緝拿,並通知鄰近州縣協助緝盜。七月初二日,捕役王賢等拿獲盜犯陳應林、陳茂林、陳勝林、李青上等四人到案,並起獲贓物。同年八月十七日,鉛山營移解同案犯老艾並贓被一床到縣。知縣當即傳喚事主認領,並開堂審訊。據盜犯們供稱:此次行劫在湖山庵,是陳應林起意,同夥共六人,除已獲五人外,還有許以玉尚未抓獲。鉛山縣知縣王炳旦遂將五人收監,並匯報上司。兩江總督和江西巡撫均飭令江西按察司迅速緝獲逸盜,並開報疏於防範的文武官員的名單,並稱:失事地點在鄉村僻壤無防兵、墩鋪。至此將本案案犯及已獲盜首,並照律文作出相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