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伽羅傳統國家勞役制,昔日斯里蘭卡封建社會中與土地占有制相配套的一種對國王、封建主和寺廟必須履行的義務性種姓勞役制度。根據斯里蘭卡封建傳統,全國土地歸國王所有。國王按照自己的意願將這些土地分別留作自用或布施他人。當時的土地共有四種占有形式,即皇家土地、非封建土地、封建土地和寺廟土地。這些土地都以村社為單位,由同一種姓的人耕種。國王分別給他們規定國家勞役的性質以及每個種姓承擔的義務。村長、種姓首領和村社會議對國王和地方當局負責,按時完成國家勞役。一般分為有償和無償兩種。凡是屬於架橋鋪路、興修水利等公共事業性質的勞役都是無償勞動。只有那些在國王布施給國家官吏和軍隊統帥的封建土地上耕種的人和為國家從事某種特殊職業的種姓,才能在眼役期間得到皇家倉庫供給的大米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