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法之現代化

債權法之現代化

《債權法之現代化》是2013年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陳自強。

基本介紹

  • 書名債權法之現代化
  • 作者:陳自強
  •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3年4月7日
  • 頁數:321 頁
  • 定價:39 元
  • 裝幀:平裝
  • ISBN:9787301219430
  • 副標題:債權法之現代化
內容介紹,目錄,作者簡介,書 評,

內容介紹

本書對照台灣近年修訂民法與日本民法之債權法,觀察二者在全球契約化大背景下,如何調整各自的民法理論,以適應社會的實際需要。本書是作者研究台灣民法、德國民法及日本民法後的體會,更是作者在三個研究報告基礎上的擴展成果。 本書作者為台灣民法學的知名學者,所介紹書中之理論也為民法學研究的前沿學說。本書對讀者學習研究我們的近鄰日本及祖國台灣的民法債權理論有較大的借鑑意義。

目錄

章節目錄:
自序1
第一章 法律行為、法律性質與民法債編修正
一、 前言
二、 解決學說關於法律行為性質爭議之修正
三、 債編修正之檢討
四、 結論
第二章 民法侵權行為法體系之再構成
——“民法”第191條之3之體系地位
一、 導論
二、 意外事故損害賠償法之發展
三、 “民法”第191條之3之體系地位
四、 結論
第三章 “台灣民法”百年
——以財產法之修正為中心
一、 前言
二、 物權法之發展
三、 侵權行為法之發展
四、 契約法之發展
五、 展望
第四章 台灣新成年監護制度之修正
一、 前言
二、 成年監護之修正
三、 監護及輔助之宣告
四、 監護人與輔助人
五、 任意監護制度
六、 結語
第五章 日本債權法改正新動向
——改正試案之理念
一、 前言
二、 以契約為中心之民法(債權法)改正試案
三、 修正之必要性
四、 結語
第六章 日本債權法改正新動向
——改正試案之體系架構
一、 再法典化
二、 民法總則之命運
三、 債權編架構之調整
四、 啟發
第七章 日本債權法改正新動向
——債務不履行
一、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要件
二、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效果
三、 契約之解消
四、 結語
第八章 從中國台灣債編修正看日本債權法改正
一、 “民法”債編修正
二、 契約法修正之必要性
三、 債權法改正之特色
四、 結語
第九章 《日本民法》對“民法”之影響
——以財產法為中心
一、 前言
二、 日據時期的“民法”
三、 《日本民法》及學說之繼受
四、 日本債權法改正——東亞契約法新典範
第十章 學習民法的感想
一、 初習民法
二、 民法學習的目的
三、 法律學習與法律體系
四、 結語 參考文獻 索引

作者簡介

陳自強,台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兼副院長。主要著作:《無因債權契約論》、《民法講義1:契約的成立與生效》、《民法講義2:契約的內容與消滅》、《代理權與經理權之間》等。

書 評

在契約自由原則支配下,契約規定多為任意規定,當事人得以契約排除任意規定之適用,並使用定型化契約成立無名契約。社會生活形形色色、千奇百怪,立法者本來就無法一網打盡,而僅能弱水三千取一瓢飲,擇要有名契約化,其餘均仍須善用契約自由原則與契約一般法律原則。然而,在契約一般法律原則方面,依附在債之一般理論下之契約法理論及抽象空洞化之思考模式,非唯使法律學習與其主要規範對象之生活事實脫離,也無法培養解決問題之能力,更無法彰顯契約法律原則在經濟生活法律規範上之獨特地位。在際商事交易與國家多數人共信共守之契約法形勢下,削足適履式的法律適用,是否可能反而牴觸以當事人約定為基礎之契約自由原則,不無斟酌餘地。 本書將我國台灣民法與日本的債權法作了多方面比較,作者認為日本民法對台灣民法的影響遠遠超過了德國民法。本書對研究民法比較法的學者和實踐工作者有較大啟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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