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形式主義

債權形式主義

債權形式主義又稱折衷主義、意思主義與登記或交付之結合,是指物權因法律行為而變動時,除有債權的合意之外, 還必須履行登記或交付的法定形式, 才可生效。在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之下, 物權變動法律效果的發生, 並非法律行為這一單一民事法律事實的作用, 而是以債權契約這一法律行為與交付或登記這一事實行為的相互結合為根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債權形式主義
  • 別名一:折衷主義
  • 別名二:意思主義與登記或交付之結合
  • 典型:奧地利民法
  • 詞性:名詞
債權形式主義以奧地利民法為其典型。物權因法律行為發生變動時,當事人間除有債權合意外,還需登記或交付的法定方式。也就是說,原則上儘管要求以交付或登記行為作為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的表征,但並不承認所謂物權合意的存在,認為債權契約就是所有權移轉的內在動力和根本原因。
其要旨為:(一)發生債權的意思表示即為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二者合一;(二)物權變動的發生,僅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尚有不足,還需履行登記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公示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三)物權的變動僅需在債權意思表示之外加上登記或交付即為足矣,不需另有物權變動的合意,故無物權行為的獨立存在;(四)既然無獨立的物權行為存在,則物權變動之效力自然受其原因關係即債權行為之影響,因而也就沒有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可言,至於交易安全的保護則委諸公示公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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