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債權形式主義
- 別名一:折衷主義
- 別名二:意思主義與登記或交付之結合
- 典型:奧地利民法
- 詞性:名詞
債權形式主義以奧地利民法為其典型。物權因法律行為發生變動時,當事人間除有債權合意外,還需登記或交付的法定方式。也就是說,原則上儘管要求以交付或登記行為作為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的表征,但並不承認所謂物權合意的存在,認為債權契約就是所有權移轉的內在動力和根本原因。
其要旨為:(一)發生債權的意思表示即為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二者合一;(二)物權變動的發生,僅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尚有不足,還需履行登記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公示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三)物權的變動僅需在債權意思表示之外加上登記或交付即為足矣,不需另有物權變動的合意,故無物權行為的獨立存在;(四)既然無獨立的物權行為存在,則物權變動之效力自然受其原因關係即債權行為之影響,因而也就沒有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可言,至於交易安全的保護則委諸公示公信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