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台

債台

債台,典故名,典出《漢書》卷十四〈諸侯王表〉。“有逃責之台” 顏師古注引服虔 曰:“ 周赧王負責,無以歸之,主迫責急,乃逃於此台,後人因以名之。”“責”同“債”。後因以“債台”喻指負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債台
  • 拼音:zhài tái
  • 解釋:喻指負債。
  • 典出:《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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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釋義

典源

《漢書》卷十四〈諸侯王表〉
昔周監於二代,三聖製法,立爵五等,封國八百,同姓五十有餘。周公、康叔建於魯、衛,各數百里;太公於齊,亦五侯九伯之地。《詩》載其制曰:“介入惟籓,大師惟垣。大邦惟屏,大宗惟翰。懷德惟寧,宗子惟城。毋俾城壞,毋獨斯畏。”所以親親賢賢,褒表功德,關諸盛衰,深根固本,為不可撥者也。故盛則周、邵相其治,致刑錯;衰則五伯扶其弱,與共守。自幽、平之後,日以陵夷,至虖厄區河洛之間,分為二周,有逃責之台,被竊鐵之言。然天下謂之共主,強大弗之敢傾。歷載八百餘年,數極德盡,既於王赧,降為庶人,用天年終。號位已絕於天下,尚猶枝葉相持,莫得居其虛位,海內無主,三十餘年。
《太平御覽》卷一百七十七〈居處部五·台上〉
《帝王世紀》曰:「周赧王雖居天子之位,為諸侯所侵逼,與家人無異。貰於民,無以歸之,乃上台以避之,故周人因名其台曰逃債台,故洛陽南宮簃台是也。」

譯文

過去周朝戒於夏、殷二代,文王、武王及周公制定法規,立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封八百諸侯國,其中與天子同姓的有五十餘個。周公、康叔建藩於魯國、衛國,方圓各有數百里;姜太公在齊國建藩,也是五等諸侯、九州之長的地方。那《詩經》里記載那時的制度道:“把善人作為藩籬,把太師作為垣牆。大國諸侯作為禁止,王室同姓作為柱乾。能夠合乎德政天下就安寧,分封宗室之子城堡就堅固。城堡不可以毀壞,宗室不可以孤立。如不那樣,畏懼不安就來了。”所以親人和賢人一併受封,有功有德的人一同建藩,這是關係到國家盛衰,天下穩定的根本,是不能更改的。因而周朝強盛時有周公、邵公參與治國,達到無人犯法,刑法擱置不用的境界;衰落時有五霸扶助,一同保守天下。自從幽王、平王之後,國家一天天衰微,甚至落到夾在強大的諸侯國之間崎嶇不安,本身也分裂成東周與西周兩個小國,有天子逃債避難的高台,有象徵王權的鍘刀被偷取藏匿的傳言。然而天下仍稱之為共同的主人,強大的諸侯也不敢滅它。歷經八百餘年,功德總算失盡,王位也止於赧王,天子被降為庶人,自然亡故。雖然稱號和王位在天下之內失去,仍有枝葉維持似的,無人敢占據空虛的王位,海內沒有天子,有三十餘年。

釋義

“有逃責之台” 顏師古注引服虔 曰:“ 周赧王負責,無以歸之,主迫責急,乃逃於此台,後人因以名之。”“責”同“債”。後因以“債台”喻指負債。

同源典故

債築台 債台高築 台高極天 周王避債台 周赧築台 避債台

用典示例

清 黃軒祖 《游梁瑣記·文悌佳話》:“如我兩袖清風,一拳朝露,將何囊金以填債台?”
瞿秋白 《餓鄉紀程》三:“破產的‘士的階級’大半生活築在債台上,又得保持舊的‘體面’。”
康有為 《大同書》甲部第三章:“又或商業倒閉,士子落魄,債台高築而莫避,田廬盡賣而無歸,則有跼天蹐地,尋死自盡者矣。”
鄒韜奮 《謀生與屈辱》:“在目前我這位朋友的一家生活已極難維持,債台高築了,借也無處去借,懇助也無處去懇助。”
《文匯報》1984.10.17:“一樁婚事花費了五千餘元,僅有的一點積蓄不僅花盡,還債台高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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