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法域外效力

債券法域外效力是本國證券法是否適用於國外交易,在國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由於證券市場是國際性市場,一個國家發行的證券可以流入世界上其他國家,但證券法是國內法而不是國際法,且各國證券法的差異很大,因此對證券法域外效力的確定十分重要。主要考慮法律本身有無明文規定適用領域,如果法律本身沒有規定,法院可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來確定其證券法是否有域外效力。有些國家在證券法中明確規定,它的某些內容適用於在本國領域以外達成的交易。如英國1948年公司法明文規定禁止海外公司在英國分發不符合英國法律要求的說明書,這項法律規定本身就具有域外效力。但大多數國家的證券法都沒有明確規定是否具有域外效力,而是留給法院去決定。

法院主要使用以下幾項原則: ①客觀領域原則。指一個國家對於在其領土內發生的行為享有管轄權,在有證券法的國家內散發不符合該國證券法要求的說明書的人,應受該國證券法的管轄。同樣,一個外國人從外國把不符合證券法規定的說明書寄到一個有證券法的國家,該國有權制裁這種違反當地法律的行為。②主觀領域原則。指一個國家對在本國領土內受法律禁止的行為,縱使其影響是在本國領土之外,該國有權依法予以制裁。③保護原則。規定違反證券法的活動雖然完全發生在制定證券法的國家領域之外,但在該國國內產生有害後果時,該國即有權依法予以制裁。④國籍原則。即一國對其國民在世界任何地方所犯的罪行,包括經濟方法的犯罪行為,有權依法予以懲處。⑤世界性原則。有些國家主張對一切犯罪行為,包括外國人在外國的犯罪行為一律有管轄權。這不是被各國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因而在證券交易中極少適用這項原則。證券法域外效力涉及到各國的司法管轄權,各國應在國際法公認原則的基礎上通過協商加以解決,以免因此引起國際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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