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遞童年教育促進會簡稱傳遞童年,英文Transmit Childhood Education Foundation,是由熱愛公益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自願聯合發起成立,主要由在校大學生與高中生組成,於2009年3月經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民政局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公益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傳遞童年教育促進會
- 外文名:Transmit Childhood Education Foundation
- 簡稱性質:傳遞童年、TC
- 性質:非營利性公益組織
- 成立時間:2009年
發展歷史,合作,成果,組織,業務範圍,文化,理念,宗旨,口號,願景,使命,團隊文化,項目,網路類,教學類,心愿類,發展類,研究類,組織機構,結構,理事會,監事會,總部,項目組,分支,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合作
從正式成立至今,傳遞童年教育促進會累計與來自義大利等多個國家的基金會進行合作,並和美國AND慈善組織,安生文教交流基金會,李連杰壹基金等組織達成了合作協定。
成果
截止2010年底,傳遞童年教育促進會與20餘所學校進行了合作;共組織了500餘名志願者進行支教活動;累計募集了6萬餘冊書籍,援建了數所鄉村國小圖書室。支教活動所在地涵蓋了雲南、四川、寧夏、貴州等11個省份。
組織
2011年初,為了進一步的發展,傳遞童年教育促進會總部由寧夏銀川遷移至北京,並在寧夏設立了新的分支。傳遞童年教育促進會現有60餘名工作人員,分布在北京、寧夏、四川、雲南、上海、湖北、陝西、天津、江蘇、浙江、湖南、山東、遼寧、廣東、甘肅等十幾個省市及美國、法國、澳大利亞等多個國家;傳遞童年教育促進會在北京、上海、成都、武漢、西安等地區均建立了分支,並正在積極向其他地區拓展。
業務範圍
本會的業務範圍:幫扶救助貧困學生
(一) 在貧困地區開展支教活動;
(二) 改善貧困地區教育環境;
(三) 弘揚公益慈善精神;
(一) 在貧困地區開展支教活動;
(二) 改善貧困地區教育環境;
(三) 弘揚公益慈善精神;
文化
理念
傳遞愛心,快樂童年。
號召高中生、大學生、留學生等青年群體前往貧困地區,將所學的知識傳授給貧困學生,讓他們增長知識、開闊視野。
宗旨
短期高效,素質教育。
口號
在TC,我們推崇簡單、開放、平等的人文環境,在輕鬆、快樂中積累和分享。
你將遇到優秀的團隊,真摯的友誼,充滿創造性和挑戰性的項目。
如果你有公益方面的好點子,這裡將會是你的舞台。
你不只是在為TC工作,而是在和一群志趣相投的人創造一個屬於你、屬於我們的TC!
願景
科技革新公益,公益改變世界。
為所有有志於公益事業尤其是貧困地區基礎教育的人們提供平台,努力從資金、人力、技術等各方面改善中國落後地區的基礎教育。
使命
完善鄉村基礎教育,增進青年公益參與。
團隊文化
公益而非慈善,技能而非金錢。
宣傳只為行動,推廣只為項目。
大膽創新,自由交流,踏實執行,積極合作。
項目
網路類
微公益
網路鄉村
愛心超市
教學類
傳遞夢想——支教
傳遞知識——教材
夢想助力
心愿類
傳遞心愿
童年禮包
童年書屋
手繪明天
發展類
傳遞嘉年華(籌備)
未來啟航夏令營(籌備)
研究類
田野調研
組織機構
結構
理事會 | 監事會 | ||
執行委員會 | |||
總部 | 分支 | ||
人力資源部(HR) | 成都 | 公益創意實踐協會 | 廣州(籌建) |
公共關係部(PR) | 上海 | 寧夏 | 海外 |
財務部(FA) | 武漢 | 天津(籌建) | |
網路技術部(NT) | 西安 | 廈門(籌建) | |
開發部(CD) | 南京 | 杭州(籌建) |
理事會
確立組織宗旨、目標、理念;組織發展方向;
確立組織媒體合作,對外合作關係,宣傳推廣策略;
確定組織團隊架構,任命總部部門總監,項目總監,地區總監;
最終確認設計方案,技術產品;
審定財務預算,財務撥款;
決定項目立項,審批項目執行計畫,報告;
待決策事項,須由具體負責的相關總監,提交給理事會。所有決策需理事會成員全票通過。如有異議,由理事長召集全體理事會成員協商解決。
監事會
審定機構各季度財務報告,工作報告;
對項目運行,團隊架構等問題向理事會提供建議;
機構財務報告,工作報告須由理事會提交監事會,監事會成員多數票審議通過。
總部
1、HR部門(Human Resources)
負責整個組織的人事工作,為組織提供和培養合格的人才。
組織成員招募,甄選;
組織成員培訓;
組織成員的績效考核及獎懲工作;
志願者的招募,審核,培訓;
總部各項會務安排、會議資料的準備;
組織線上辦公及人事系統的管理,維護;
組織企業信箱系統的管理,維護;
組織內各種事務的通知及公文收發。
定期向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執行理事會交付的各項組織事務及項目總監提請的項目事務。
2、PR部門(Public Relations)
負責組織對外的公共關係工作,對外宣傳工作及與各地區分支PR部門的聯絡。
制定與執行年度公關活動計畫;
執行組織推廣策略,與其他組織、媒體保持溝通與聯繫,宣傳傳遞童年的理念、文化與近期動態;
完成項目推廣工作;
官方網站上的信息發布;
互動平台(微博、人人、豆瓣等)的管理,維護,運行及宣傳推廣;
爭取資金支持及贊助支持;
負責組織網店的運營管理。
定期向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不定期將對外合作方案提交理事會審批,並在通過後執行;協調執行項目總監的相關項目事務。
3、FA部門(Financial Accounting)
負責組織的財務工作。
受理各部門財務預算;
向各部門撥款;
完成機構財務報告;
完成機構日常財務記錄;
定期向理事會提交財務報告;定期向理事會提交財務預算,並執行理事會撥款決定。
4、NT部門(Network Techniques)
負責組織的網路技術工作。
網路系統建設及升級;
組織各網站的安全維護;
組織各網站的日常運營與維護。
與各項目、部門協調溝通,將設計方案提交理事會審批。
5、CD部門(Communication & Design)
負責組織的傳播及設計工作。
為組織及各項目提供各項設計解決方案;
組織及項目的VI設計;
組織電子刊物的編寫與製作;
項目組
全面負責項目的日常運行及未來發展計畫;
與PR協調製定項目推廣方案;
配合HR管理項目人員;
與CD協調項目VI以及其他技術要求;
向FA報告並申請資金使用情況;
定期向理事會提交項目工作報告和項目發展計畫;不定期將項目執行中的問題報由理事會決策。
分支
與總部PR部門協調組織在本地區的形象推廣;
與總部PR部門協調,與本地區其他組織、媒體保持溝通與聯繫,宣傳傳遞童年的理念、文化與近期動態;
與總部HR協調地區團隊的建設及成員培訓、績效考核工作;
負責配合各項目在本地區工作的開展,特別是人事安排與資源利用上;
定期向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不定期將本地區團隊的問題報由理事會決策。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傳遞童年教育促進會(英文譯名Transmit Childhood Education Foundation 縮寫TC)是旨在幫扶救助貧困學生的社會團體。
第二條 本會由熱愛公益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自願聯合發起成立,主要由在校大學生與高中生組成。2009年3月13日經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民政局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傳遞愛心 快樂童年”。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組織和團結以在校大學生與高中生為主的社會各界力量,聯繫國內外公益組織與人士,發揚人道主義精神,通過義務支教、圖書室建設、遠程教育等多種形式,提高和促進貧困地區的教育水平,為貧困地區的青少年提供全面正規的基礎素質教育。在國民教育的發展,特別是義務教育的進一步普及中發揮重要的補充作用,為推動社會公平、文明、進步服務。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為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民政局,接受其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幫扶救助貧困學生
(一) 在貧困地區開展支教活動;
(二) 改善貧困地區教育環境;
(三) 弘揚公益慈善精神;
第三章 註冊成員
第六條 傳遞童年教育促進會會員須按一定程式進行註冊登記。本會會員不為物質報酬,基於良知、信念和責任,自願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熱心公益慈善事業,有意願對慈善事業做出貢獻;
(三) 自願申請加入本會,積極主動履行成員義務;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方式一:登錄傳遞童年教育促進會官方網站提交申請;
方法二:傳送個人簡歷至傳遞童年教育促進會總部人力資源部信箱。
(二) 經總部人力資源部門審核,交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授權的總部授發會員證;
第九條 傳遞童年教育促進會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章程,執行本協會的各項決議,履行職務要求的各項職責;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弘揚公益慈善文化,踐行公益慈善精神;
(四) 關注國內外公益事業發展情況,認真學習公益慈善的有關理論和實踐經驗
第十條 傳遞童年教育促進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對本會各項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二) 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 有權參加本組織提供的各類培訓項目;
(四) 申請參加本會各項活動的優先權;
(五)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 本會會員還享有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所制定的有關規定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內部信箱等相關資料。會員無正當理由三個月以上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集體協商、民主決策。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傳遞童年教育促進會會員大會;
其主要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基本任務;
(三)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四)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本會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兩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召開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監事長;
(三) 籌備召開傳遞童年教育促進會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或撤銷;
(七)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長(會長)一名,副理事長(副會長)一到兩名。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會長)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處理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條 本會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表決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三到五人組成,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督理事會,向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到兩名。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的職責是:
(一) 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 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三) 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四) 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五) 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六) 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條 監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一條 本會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若干名。
第五章 會員檔案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會員持有會員證,用於證明註冊會員身份,記錄參與各項活動的時間、內容和所獲的志願服務榮譽。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檔案管理制度,為每位會員建立人事檔案,檔案記錄會員參與各項活動的時間、內容和所獲得志願服務榮譽。
第六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社會各界的捐贈和贊助;
(二) 政府資助;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興辦實業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不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的使用支出範圍:
(一) 本會宗旨規定的各項公益支出;
(二) 興辦或資助各類公益事業;
(三) 開展公益活動的經費;
(四) 本會及本會工作人員的辦公經費;
(五) 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公益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1年5月1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傳遞童年教育促進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條 傳遞童年教育促進會(英文譯名Transmit Childhood Education Foundation 縮寫TC)是旨在幫扶救助貧困學生的社會團體。
第二條 本會由熱愛公益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自願聯合發起成立,主要由在校大學生與高中生組成。2009年3月13日經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民政局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傳遞愛心 快樂童年”。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組織和團結以在校大學生與高中生為主的社會各界力量,聯繫國內外公益組織與人士,發揚人道主義精神,通過義務支教、圖書室建設、遠程教育等多種形式,提高和促進貧困地區的教育水平,為貧困地區的青少年提供全面正規的基礎素質教育。在國民教育的發展,特別是義務教育的進一步普及中發揮重要的補充作用,為推動社會公平、文明、進步服務。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為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民政局,接受其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幫扶救助貧困學生
(一) 在貧困地區開展支教活動;
(二) 改善貧困地區教育環境;
(三) 弘揚公益慈善精神;
第三章 註冊成員
第六條 傳遞童年教育促進會會員須按一定程式進行註冊登記。本會會員不為物質報酬,基於良知、信念和責任,自願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熱心公益慈善事業,有意願對慈善事業做出貢獻;
(三) 自願申請加入本會,積極主動履行成員義務;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方式一:登錄傳遞童年教育促進會官方網站提交申請;
方法二:傳送個人簡歷至傳遞童年教育促進會總部人力資源部信箱。
(二) 經總部人力資源部門審核,交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授權的總部授發會員證;
第九條 傳遞童年教育促進會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章程,執行本協會的各項決議,履行職務要求的各項職責;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弘揚公益慈善文化,踐行公益慈善精神;
(四) 關注國內外公益事業發展情況,認真學習公益慈善的有關理論和實踐經驗
第十條 傳遞童年教育促進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對本會各項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二) 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 有權參加本組織提供的各類培訓項目;
(四) 申請參加本會各項活動的優先權;
(五)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 本會會員還享有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所制定的有關規定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內部信箱等相關資料。會員無正當理由三個月以上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集體協商、民主決策。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傳遞童年教育促進會會員大會;
其主要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基本任務;
(三)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四)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本會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兩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召開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監事長;
(三) 籌備召開傳遞童年教育促進會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或撤銷;
(七)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長(會長)一名,副理事長(副會長)一到兩名。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會長)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處理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條 本會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表決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三到五人組成,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督理事會,向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到兩名。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的職責是:
(一) 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 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三) 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四) 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五) 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六) 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條 監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一條 本會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若干名。
第五章 會員檔案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會員持有會員證,用於證明註冊會員身份,記錄參與各項活動的時間、內容和所獲的志願服務榮譽。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檔案管理制度,為每位會員建立人事檔案,檔案記錄會員參與各項活動的時間、內容和所獲得志願服務榮譽。
第六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社會各界的捐贈和贊助;
(二) 政府資助;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興辦實業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不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的使用支出範圍:
(一) 本會宗旨規定的各項公益支出;
(二) 興辦或資助各類公益事業;
(三) 開展公益活動的經費;
(四) 本會及本會工作人員的辦公經費;
(五) 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公益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1年5月1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傳遞童年教育促進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