傣家奴制度,是舊時雲南西雙版納傣族社會有關家奴的制度,第一條制度為凡負債者、盜竊者、詐欺者、身體不健康,勞動懶惰者、有罪行未解脫者,均不得接受為家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傣族家奴制度
- 性質:舊時家奴制度
- 地點:雲南西雙版納
沿革
(1)凡負債者、盜竊者、詐欺者、身體不健康,勞動懶惰者、有罪行未解脫者,均不得接受為家奴。(2)大官員、頭人的家奴,其居於農村的父母去世時,只能繼承應得的一份財產。(3)大官員、頭人的家奴在農村結婚,所生子女,交妻子撫養,不為奴,其在農村的家屬和一般農民同樣負擔賦役。家奴死後,主人不得以其妻子為奴。(4)甲家男奴與乙家女奴一同逃跑,男奴主人應賠償身價一半銀幣600元給女奴的主人。如男奴主人把女奴找回,只賠二分之一(300元)。如把兩人都找回,就把女奴賣給男奴的主人(1200元),倘男奴的主人不接受,或兩個家奴均未找回,則男奴的主人須遣一人到女奴主人家為奴。(5)如他人家奴跑到家裡來,戶主如不舉告或不通知其主人,以盜竊論處,按家奴身價加倍處罰(2400元)。若已通知家奴主人,適逢家奴病死,則由戶主埋葬,不再賠身價;若家奴在主人家自殺或偷跑,戶主應按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