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金成等砍落手指案,發生於1827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傅金成等砍落手指案
- 發生時間:1827年
- 發生地點:四川
- 發生時期:道光七年
案件記載
本案發生於道光七年(公元1827年),四川民傅金成因汪含光向他催要欠款,將他的草帽撕碎。傅金成叫余娃按住汪含光兩手,用刀將其手指砍落八根。案件發生後,四川省以汪含光兩手尚能運動,這與折人兩肢使其不能動者不一樣,但被砍手指有八根之多,令其難以舉動、工作,因此將傅金成、余娃比照“折人肢體成廢律”分別判以徒刑。案件上報後,刑部詳核案情認為,該犯叫余娃按住汪含光兩手,用刀將其手指砍落八根,這實屬有意故折。查人身使用手臂,完全依賴手臂用手指,如僅砍去兩、三根手指還能運動、工作,但是如僅剩下一兩根手指,即使肘臂俱全也成無用之物。該犯砍落汪含光八根手指,這與折人兩肢致其殘廢沒有什麼區別。查過去成案,嘉慶十一年(公元1807年),雲南省李秀山因與張大品飲酒發生口角爭鬥,李秀山就用刀將張大品手指砍落八根,該省將李秀山依照“兇徒因事忿爭故折人肢體例”判處充軍刑,經本部核准。據此,該犯傅金成砍人手指致其殘廢,自然應該依照“兇徒因事忿爭故折人肢體例”判充軍刑;從犯余娃減等判以滿徒刑。該省將該犯等分別首從判以徒罪實屬誤判,與例不符,責令改判。於是,該省遵照刑部審核意見,對本案案犯傅金成、余娃分別首從分別判充軍罪和滿徒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