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海雲訴趙飛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傅海雲訴趙飛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是2013年10月15日在山西省晉中市祁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案件字號:(2013)祁民初字第130號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3年10月15日
  • 審理法院:山西省晉中市祁縣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案例

  山西省祁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祁民初字第130號
原告傅海雲。
委託代理人李海雲,山西晉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飛。
被告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晉中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侯曉昕,職務經理。
委託代理人禹永勝。
原告傅海雲與被告趙飛、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訴訟中,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晉中中心支公司出庭應訴,原告要求將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變更為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晉中中心支公司,本院依法準許。原告傅海雲的委託代理人李海雲、被告趙飛、被告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晉中中心支公司的委託代理人禹永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傅海雲訴稱,2013年2月8日20時許,被告駕駛KN****雪佛蘭車沿東夏線由西行駛至東夏線5KM+800M處,遇道路前方有情況,將KN****駛入逆行車道,遇有原告機車由西向東駛來,兩車發生相撞,致使原告頭骨骨裂和左腿粉碎性骨折的嚴重後果,兩車也不同程度損壞。本次事故經祁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處理,認定趙飛在事故中擔任主要責任,原告承擔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後,原告因損失未依法獲得賠償,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原告8.2萬元,傷殘鑑定及二次手術費用損失以司法鑑定為準。訴訟中,經司法鑑定後傅海雲增加訴訟請求,要求賠償各項損失總計134676.59元。
被告趙飛辯稱,事故發生是事實,責任認定也沒有意見。事故發生後墊付過7300元。
被告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晉中中心支公司辯稱,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不承擔訴訟費用,原告是農村戶口,原告的合理損失同意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賠償。
經審理查明,2013年2月8日20時許,趙飛駕駛KN****車沿東夏線由東向西行駛至東夏線5KM+800M處,遇道路前方有情況採取緊急避險措施過程中,將晉KN****駛入逆行車道,遇有傅海雲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機車由西向東駛來,兩車發生碰撞,造成傅海雲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經祁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處理,作出了祁公交事字(2013)第02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飛承擔主要責任,傅海雲承擔次要責任。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晉KN****號轎車在被告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晉中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訴訟過程中,原告傅海雲向本院提出傷殘程度及二次手術費用司法鑑定申請,經本院依法委託山西省靈石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該中心出具了傅海雲顱腦損傷術後顱骨缺損為為X(拾)級傷殘;傅海雲左脛腓骨骨折內固定術後,二次手術取內固定物所需費用為人民幣3995.49元的司法鑑定意見書。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傅海雲即被送到祁縣人民醫院救治,因傷情嚴重,當天直接轉送至晉中市第二人民醫院,實際住院50天,在祁縣人民醫院支付醫療費1693.97元(其中150元、60元、85.67元、426.8元姓名誤寫為付海雲,221.5元與296元姓名誤寫為胡海雲,上述六筆醫療費姓名實應為傅海雲),在晉中市第二人民醫院支付醫療費64656.21元。原告傅海雲的損失還包括住院一伙食補助費2500元(50天×50元),護理費3091(按照山西省統計部門2013年公布的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居民服務業22565元÷365天×33天),營養費4200元[30元×(50天+90天)],誤工費19889.1元[(3178元+3196元+3097元)÷3個月÷30天×(50天+139天)],二次手術取內固定物費用3995.49元,殘疾賠償金50897.89元[(殘疾賠償金40823.4元,傅海雲雖為農村戶口,但其經常居住地在城鎮,按照山西省統計部門2013年公布的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11.7元×20年×10%);(被撫養人生活費10074.49元,女傅某某1996年2月9日生,12211.5元×1年×10%×33%=402.98元,子傅俊傑2001年5月15日生,12211.5元×1年×10%×33%+12211.5元×6年÷2×10%=4066.43元,父傅作寶1936年12月3日生,12211.5元×1年×10%×17%+12211.5元×3年÷4×10%=1123.46元,母張風梅1947年8月8日生,12211.5元×1年×10%×17%+12211.5元×14年÷4×10%=4481.62元)],鑑定費1500元,精神撫慰金4000元,交通費酌情考慮600元,機車修理費酌情考慮500元,原告傅海雲的損失總計157523.66元,原告要求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主、次責任三七分成,由被告方承擔70%。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後,被告趙飛墊付醫療費7300元。
原告傅海雲還依據231.5元非正規醫療費票據要求被告賠償。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法庭陳述、司法鑑定意見書及原告傅海雲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醫療費票據、診斷建議書及出院證、病歷、機車修理費票據及明細單、交通費票據、祁縣昌源城區昌源路社區居民委員會及祁縣公安局城鎮派出所的證明、祁縣東觀鎮南圐圙村村民委員會的證明、傅某某與傅俊傑及傅作寶、張鳳梅的常住人口登記卡、鑑定費票據、勞動契約書及山西帝豪玻璃有限公司的工資表、收條等予以證實。
本案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意見不一,調解未果。
本院認為,本案所涉道路交通事故經祁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處理,作出了祁公交事字(2013)第02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飛承擔主要責任,傅海雲承擔次要責任。對於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被告無異議。經審查,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採信。對司法鑑定意見書原、被告均無異議,經審查,該司法鑑定意見書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採信。對原告主張殘疾賠償金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被告方提出了異議,認為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對於該項,因原告的經常居住地為城市,故本院對原告的主張予以支持。關於本案賠償責任規則的確定,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由被告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晉中中心支公司在承保的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範圍內賠償醫療費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範圍內賠償79977.99元(護理費3091元、誤工費19889.1元、殘疾賠償金50897.89元、鑑定費1500元、精神撫慰金4000元、交通費600元);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範圍內賠償機車修理費5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趙飛賠償39631.97元[(醫療費56350.18+二次手術取內固定物費用3995.49元+住院一伙食補助費2500元+營養費4200元)×70%-趙飛墊付的7300元]。對原告主張的其他非合理合法的損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本案是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產生的民事法律關係,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晉中中心支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傅海雲人民幣90477.99元。
二、限被告趙飛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傅海雲人民幣39631.97元。
三、駁回原告傅海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94元,申請費470元,總計3464元,由被告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晉中中心支公司負擔2481元,由被告趙飛負擔881元,由原告傅海雲負擔10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抗訴于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王志洪
代理審判員楊乃鈺
人民陪審員趙燕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員劉興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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