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子·平賦役是魏晉大臣傅玄 (217—278) 關於租稅原則的專論。《傅子·平賦役》 稱,國家租稅之用 (征課),第一應該“用之至平”,“計民豐約而平均之”。即視征課對象的不同負擔能力而完全公平合理地計征。認為能做到這一點,即使賦役繁重,人民也“勞而不慮”。第二應該“趣公”,“率先天下”之所需。即租稅征課應該把“天下”的公利放在第一位,而不是為充實統治者的私囊。認為做到了這一點,人民會“樂盡其力”、“不敢辭勞”。第三應該“有常”,“上不興非常之賦,下不進非常之貢,上下同心,以奉常教”,“制之有常”。即應該保持租稅負擔的穩定少變,統治階級不興額外征課,被剝削者也不必額外貢獻。認為做到這一點,則“民雖輸力致財,而莫怨其上”。
《傅子·闕題》又稱,“先王之制,九州異賦,天不生,地不養,君子不以為禮。”反之,“所調(征課) 非所生,民以為患。”《傅子·檢商賈》進一步認為:“賦一物非民生……則本 (農) 竭而末 (商)盈。”強調租稅征課的實物內容,必須是租稅負擔人自己所生產的產品,不可征課其非生產品,否則,不僅為民所不便,而且會導致租稅負擔人遭受商人的敲剝。《傅子》 的“至平”、“趣公”、“有常”,及“賦民所生”的租稅原則,類似於近代租稅理論中被奉為格言的公平、經濟、確定、方便的原則。而後者卻直到比《傅子》 晚1000多年的西方古典經濟學才被提出來,可見《傅子》在財政思想上的歷史先進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