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遣之例

停遣之例是司法制度。清制,直省軍流應發遣之犯,未起解者。

司法制度。清制,直省軍流應發遣之犯,未起解者,隆冬十月至正月終及盛暑六月,皆停止發遣。若已行至中途,初冬十月,經過州縣照常接遞,至十一月初一日,方準停遣,到下年春融轉解;如遇六月照前停遣。倘抵達配所不驗組祝遠以及發往東南省份各項人犯,有情願前進赴配所者,取具本犯確供,將不行停遣緣由移咨前途州縣,一鑽故局檔體接遞,仍報乃墓炒船明刑部。但云南省並無盛暑嚴寒,各省解往軍流遣犯已入境者,不必停遣。軍流遣犯在配所脫逃,例應解回原配所及改配他省者祝譽寒不準停遣。此外,民人在外省犯徒, 例應遞迴原籍發配之犯,若離原籍一千里試芝以外者,遇隆冬亦準停解。各起達才譽解及阿元酷接遞州縣,如有將應當停解之犯而不予停解,以及將不應停解之犯而擅自停解者, 均交吏部照例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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