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泊稅

停泊稅收是國家為了滿足社會的公共需要和自身運作需要,憑藉行政權力,按照預先依法規定的標準,強制無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停泊稅
  • 類別:稅收
  • 闡述:國家對粵閩海商的徵稅
  • 相關:中國進口的商品
介紹
對從中國進口的商品,除徵收百分之三關稅外,對每噸船載貨物,還附加徵收12比索的停泊稅,以代替以前按船載大小分別徵收25、30和50比索的停泊稅有些國家對粵閩海商的徵稅,則採用實物進貢的形式支付,尤其以馬六甲最為典型。據載十五世紀的馬六甲,一般按貨值抽稅,但東西來的商人,不必繳納商稅,卻需送上一筆大約相當於貨值1%或2%的禮物又載:“在馬六甲,華人明顯地比印度人占有優勢,這可能是從十五世紀初,他們對該地區起保護作用時開始的,他們除按慣例,向負責官員進呈禮物(百分之五)之外,不需再交港口費。這種豁免港口費的做法也同樣適用於爪哇人、蘇門答臘人和其它各島的商人《東南亞歷史發展》,上海譯文出版社1988年第203頁。)有人曾指出,當時數中國商人贈送給馬六甲王國統治者的禮物最為可觀明清時期的海外諸國以及西方殖民統治者,對以粵閩海商為主的中國商人的商業活動進行徵稅,名目繁多。既有關稅,港口稅,出有商品稅,收益稅,既有實物徵收,又有貨幣徵收,主要是各國經濟文化發展水平不一,特別是西方殖民統治者,常常根據自己的殖民利益,隨機調整徵收稅法或稅則,其稅率的厘定也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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