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袒性讓與

偏袒性讓與,又稱“詐欺性優惠”。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法定期間內進行的,有損債權人共同利益的債務清償或轉讓財產行為,如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對原無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但保等。偏袒性讓與從民法角度看是當事人對其民事權利的處分。

在正常情況下是合法的,但從破產法角度看則是非法的,因為在債務人已臨破產的情況下,會產生對大多數僨權人不公平的後果,所以對此類行為破產管理人可行使撤銷權。只有自願而非在壓力下被迫進行的行為才可構成偏袒性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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