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僻地區教育振興法

偏僻地區教育振興法,日本教育法規。1954年6月頒布。至1985年已多次修改。共9條。偏僻地區學校指位於交通及自然、經濟、文化等各種條件較差的山區,遠離本土的小島等地區的公立國小、國中,以及《學校供餐法》第5條之二所確定的學校。

基於教育機會均等的宗旨,鑒於偏僻地區教育的特殊情況,闡明國家與地方公共團體為振興偏僻地區教育應實施的各種政策,以謀求偏僻地區教育水平的提高。其中的一項重要政策是實行偏僻地區津貼,數額最高的為工資及撫養津貼月額總數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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