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士俊,男,漢族,1960年3月出生,江蘇建湖人,1984年8月參加工作,黨校大學學歷,中共黨員。曾任江蘇省揚州市政協副主席。
2018年12月29日,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揚州市政協原副主席倪士俊受賄、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倪士俊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倪士俊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江蘇建湖
- 出生日期:1960年3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立案偵查,依法雙開,提起公訴,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81.09-1984.07 江蘇省公安專科學校內勤專業學習
1984.07-1990.03 邗江縣公安局辦公室辦事員、副主任、主任
1992.01-1992.05 邗江縣施橋鎮黨委副書記(掛職)
1992.05-1995.11 邗江縣公安局副局長
1995.11-1997.03 邗江縣施橋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1997.03-1997.06 邗江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正科級)
1999.08-2000.11 揚州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公選聘任)
2000.11-2001.06 揚州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2001.06-2004.01 揚州市政府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兼新城西區建設指揮部常務副指揮(其間:2002.10-2002.11赴美城市規劃建設與管理培訓班學習)
2004.01-2006.12 江都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6.12-2011.11 江都市委書記
2011.11-2012.06 揚州市江都區區委書記
2012.06-2017.02 揚州市政協副主席、江都區委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5月24日,據江蘇省紀委訊息:江蘇省揚州市政協原副主席倪士俊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立案偵查
2017年8月,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揚州市政協原副主席倪士俊(副廳級)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依法雙開
2017年9月,經江蘇省省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省委常委會批准,決定給予倪士俊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8年4月27日,江蘇省揚州市政協原副主席倪士俊(副廳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經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無錫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倪士俊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倪士俊,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無錫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倪士俊於2001年3月至2016年2月間,利用擔任江蘇省邗江縣建設委員會主任、江都市市長、江都市委書記、江都區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及單位在企業經營、承接工程、土地出讓、規劃審批、征地拆遷、稅收返還、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索取或收受他人賄賂,數額特別巨大;利用擔任江都市委書記的職權,違規以低於保護價的價格供應土地,造成國家土地出讓金巨額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18年12月29日,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揚州市政協原副主席倪士俊受賄、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倪士俊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6年,被告人倪士俊利用擔任揚州市原邗江縣建設委員會主任、江都市委原書記、副書記、人民政府市長、揚州市江都區委原書記、揚州市政協原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用地、項目推進、企業經營、職務晉升及崗位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520萬餘元。2007年至2011年期間,倪士俊利用擔任江都市委書記的職權,違反相關檔案規定,以低於最低保護價的價格向相關企業供應土地,造成國家土地出讓金損失人民幣1204萬餘元。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倪士俊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鑒於倪士俊具有坦白、認罪悔罪、退繳部分贓款贓物等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倪士俊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鑒於倪士俊具有坦白、認罪悔罪、退繳部分贓款贓物等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