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
趙喜堂因手中空乏,難以度日,進退兩難,出其無奈,實事無法,情願出於本身於結髮妻送於張慕氏家中營業為主,同更言明使國票六百元整,當面交足,並不短少,定期八年為滿。如要到期,將自己妻領回,倘有八年以里,有天災病孽,各憑天命,於有逃走,兩家同找,如找不著,一家失人一家失錢。期滿趙喜堂領人,不如張慕氏相干,恐後無憑,立租字人為證。
”這是一份典藏在
遼寧省檔案館的檔案,這是一份“典妻”契約,說的是
安東縣民趙喜堂因生活困窘,將結髮妻子典與他人,妻子在典夫家中生活,期限為八年。八年後,趙喜堂才可將妻領回。在這張契約上,有保人等簽名畫押,也有本夫的名字,並摁了手印,但妻子未簽名,由此可見,妻子根本就沒有權力主宰自己命運,當時婦女的地位是多么的低下,被自己的丈夫賣了也是不可以無能為力的,甚至是死是活都由不得自己。
古代何謂“典妻”?“典妻”又稱“承典婚”、“借肚皮”、“租肚子”等,指的就是借妻生子,為舊社會買賣婚姻派生出來的臨時婚姻形式,與現代社會“借腹生子”有著不少相似之處。
產生
典妻萌芽出現在南北朝時期,那時還不叫“
典妻”,而叫做“質妻”和“雇妻”。所謂“質妻”,就是把自己妻子轉讓給他人為妻,以換取錢財的方式,但這筆錢財到了約定的時間是要歸還的,如同明清時典房一樣,轉讓者其實得到的只是這筆錢款的利息而已,或者在被迫無奈的情況下,拿這筆錢救急。領回了妻子,原款也就得送回。
“雇妻”則是僱主支付雇金給女子的丈夫,在約定的期限之內,讓該女子作為自己的臨時妻子,到期將女子送回其丈夫,雇金不收回。
發展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到宋朝時典妻現象更為普遍和嚴重了。
蘇軾於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曾在一項奏摺中提到,因欠苗,當時賣田宅雇妻女的人數不勝數。而《
續資治通鑑長編》中亦記載,熙寧七年(公元1075年),由於旱災和蝗災頻發,百姓質妻賣子。
典妻按時間長短也分為兩種,時間長者為典妻,5—15年不等;時間短的為租妻,一般一至二年。因典妻多與生兒繼嗣有關,所以典妻時間的長短,還得與孩子生育的情況聯繫在一起。但不管是一年還是十五年,典妻都是臨時性的婚媾形式。
舊時典妻風的盛行,是由什麼原因造成的呢?“
貧賤夫妻百事哀”,大多人典妻與經濟的好壞有著緊密關係。
“富人典業,貧子典妻。”被典者家庭往往經濟貧困,丈夫或因病或無務正業等原因而無力維持生計;而受典者往往已婚無子,家財富足,需要子嗣。於是兩個男人一拍即合,滿足各自需求而租典妻子。是否租典一般由丈夫決定,有時候甚至不需要徵得妻子的同意。但也有少數婦女因丈夫長期外出,在無以為生的情況下而自典的。無論是哪種情況,當時的女性的命運都是悲慘的。
輿論
“借腹生子”會引發道德、法律和社會的一系列問題。有的人用金錢換來“輕鬆”,能省掉“漫長痛苦”的生育過程,但不親身體驗孕育下—代的痛苦與歡樂,會導致父母責任感的弱化;“借腹生子”的人普遍希望得到男孩以便“傳宗接代”,一旦代孕者產下女嬰有可能反悔,勢必給代孕者和無辜的孩子帶來經濟上和精神上的損害;極易出現借“借腹生子”的名義,給代孕者置備房產,供養生活的“納妾”現象。另外還涉及生育安全和契約約定以及代孕母親作為生母對孩子有無撫養義務、代孕者生育是否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等方面的問題。因此,如何對待“借腹生子”是一件十分慎重的事情。
我國《民法》規定 。不得買賣人體,“出租”人體實際上是鑽了法律的空子。“
代孕母親”的出現,不僅存在著誰是母親這類讓法律感到棘手的問題,還存在許多與代孕生殖領域相關的問題,諸如計畫生育,撫養權,繼承權,生殖犯罪等問題。
法律問題
借腹生子改變了傳統生育方式,對傳統的生育觀和法度都提出了挑戰。應對借腹生子協定和借腹生子生育進行法律規制,保護借腹生子母親、借腹生子委兒及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借腹生子是代替他人懷孕生育,即指女性接受他人委託,用人工生育方式為委託方生育孩子的行為.在這一行為中,為他人生育的女性通常被稱為借腹生子媽媽,委託他人生育子女的人被稱為委託方或委託父母。不能生育或者不願生育的夫妻均可藉助這種方式生育子女。 借腹生子可分為三種:一是精子、卵子均來自於夫妻雙方,僅借用借腹生子者的子宮;二是精子來自丈夫,卵子由借腹生子者提供,經體外授精後,由借腹生子者懷孕生育;三是卵子由妻子提供,經異質人工授精後通過胚胎移植由代理母親借腹生子生育生育權是人類維護人口生產不斷延續的一項自然權利,隨著人類社會不斷進步發展,生育權已由一種自然權利演進為法律上的一種權利。生育權已成為公民的一項民事權利,它是國家基於保障人口質量和控制人口數量,通過立法予以確認的。
生育權最早出現於19世紀後期,是為當時女權主義者要求的“自願成為母親”的權利。它具體包括三項權利:
(1)生育決定權;
(2)選擇生育方式的權利;
(3)對生育嬰兒的性別進行選擇的權利。
對於那些不願生育或者不能生育者,他們可以此為據採用人工生育方式進行生育,不管目的如何,只要在合理範圍內,都可以視為生育權的正當行使.因此,筆者認為借腹生子行為是借腹生子媽媽行使生育決定權的結果一個人若享有生育的權利,必然同時享有此三項權利,即便借腹生子者沒有對胚胎做任何基因上的貢獻。但若對借腹生子生育的性質不加分析而一概予以否認甚至加以禁止,將會侵犯委託人的生育權利和代理母親的生育權。如果借腹生子者與孩子存在直接的基因關係,法律更應保障借腹生子者的生育自由。 總之,借腹生子生育是人類利用醫學科技來實現生育權的方式,它不僅幫助了不育者實現生育和養育孩子的願望,而且他們擁有了享受天倫之樂的可能。
借腹生子合法嗎?
借腹生子是指將患者夫婦的受精胚胎,植入另一個女性的子宮,由該女子替他們完成“十月懷胎一朝分娩”的過程,俗稱“借腹生子”。衛生部科技司司長劉雁飛說:“借腹生子”技術的實施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涉及社會、道德、法律等一系列問題,與現行的法律、法規、倫理和社會道德相違背。我國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借腹生子技術。衛生行政部門將嚴肅查處任何非法實施借腹生子技術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
以上是衛生部的明確態度,而對於借腹生子技術將何去何從,目前醫學界及社會倫理和法學界都一直在討論。之所以討論,是因為該技術從某些角度講,是有一定的社會和醫學需求的。還有很多女性因為子宮因素無法生育,這些人可能只能通過借腹生子技術完成心愿。
但是,借腹生子技術的特殊性,使得該技術給社會、患者家庭帶來巨大的隱患,與我們現在的倫理道德規範相違背,而且,目前的法律也不允許實施借腹生子技術,並且,一旦患者因為借腹生子技術產生的糾紛,將沒有法律的支持,注定是沒有保護。
禁止代孕
衛生部婦社司有關負責人12日回應媒體和公眾關注的“借腹生子”問題,強調打擊代孕等違法違規輔助生殖技術。
該負責人稱,衛生部組織相關機構開展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相關政策研究,並邀請醫學、法學、倫理學、社會學等領域的有關專家就代孕等相關問題進行了探討。大多數專家認為,代孕會帶來諸多嚴重的法律、倫理和社會問題,擾亂社會倫理秩序,可能給代孕母親和孩子帶來身體和心理的傷害。2001年衛生部發布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禁止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為此,衛生部將繼續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代孕等違法違規實施輔助生殖技術的行為。同時,進一步研究論證相關政策問題。
2013年2月5日,衛生部與總後勤部衛生部聯合舉行電視電話會議,啟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專項整治行動。專項整治行動將歷時1年,鼓勵民眾和醫務人員舉報違法違規行為,提供案件線索。整治工作進展和重大案件查處情況將及時向社會
通報。
各地措施:福建嚴查借腹生子 9項違法違規行為重點查處
“借腹生子”代孕等違法違規輔助生殖問題備受大眾關注。2013年3月18日起,福建省將嚴查非法采供精、卵或實施代孕技術等違法違規行為。3月17日,來自福建省衛生廳最新訊息,根據國家衛生部等部門相關部署,從今年3月起,將在福建全省範圍內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的專項整治行動,重點查處9項涉及輔助生殖技術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同時明確將建立不育夫婦實名登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