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平衡原則是指在處於同一位階上的法的價值之間發生衝突時,必須綜合考慮主體之間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個案的解決能夠適當兼顧雙方的利益。公共利益並不一定高於個人利益,而是結合具體情形尋找兩者之間的平衡點。
例如,在美國的“馬修訴埃爾德雷奇”一案中,最高法院申明,在決定正當程式於特定的情況下所要求的具體內容時,它將審視三個因素:首先,“因官方行動將受到影響的私人利益”;其次,“通過所訴諸的程式而錯誤剝奪此類利益的風險”;再者,“政府的利益,包括牽扯的職能和其他的或替代的程式要求將需要的財政及行政方面的負擔”。
由此可以看出,在有關該案的處理上,法院並不以“公共利益”作為高於“個人利益”的價值標準來看待,而是結合具體情形來尋找兩者之間的平衡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