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入息課稅

個人入息課稅又稱“綜合所得稅”。指香港地區對個人各項所得綜合課徵的一種所得稅。香港對個人所得徵稅採取分類所得稅制,對個人營利事業所得、工資薪金所得、物稅、物業稅和利息稅。同時香港稅務條例又規定,允許個人選擇各種所得合併計算的入息課稅方法徵收所得稅,以減輕所得稅的負擔。

個人入息課稅,以個人營業事業所得、工資薪金所得、物業所得、利息所得總額為徵稅對象,以取得所得並經申請批准的香港永久居民或暫時居民為納稅人,以納稅人的全部所得總額,扣除個人、妻子、子女等的免徵額後的餘額,即應納稅所得額為計算依據,實行超額累進稅率,依率計征。如果納稅人的某項所得已按分類所得稅課徵辦法繳了稅,在計算個人入息課稅時,其繳納的稅額可以抵扣。個人入息課稅由香港稅務局負責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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