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主義心理犯罪論

個人主義心理犯罪論(individualistic psychologi-cal theory of offense)是指認為個人主義心理是導致犯罪的基本因素的理論。蘇聯犯罪學家庫德里亞夫采夫在《違法行為的原因》(1976)中提出,個人主義心理在社會主義社會中是一種殘留現象,主要表現在個人的需要和興趣結構中,普遍存在於違法者中;個人主義心理具有反社會傾向,在各種不同場合可演變成自私自利傾向、暴力侵犯傾向和社會消極傾向這三種反社會傾向。

主要表現在個人的需要和興趣結構中,普遍存在於違法者中;個人主義心理具有反社會傾向,在各種不同場合可演變成自私自利傾向、暴力侵犯傾向和社會消極傾向這三種反社會傾向;個人主義心理是違法犯罪行為的基礎,是形成犯罪心理的原因。中國學者通常認為,個人主義心理是一種以自我為中心、個人利益至上的利己心理,具有明顯的消極性;是反社會心理的基本要素,表現為錯誤的人生觀和價值觀、低下的情感和道德品質、利己主義的需要結構。因得不到社會的承認和支持,嚴重者易為個人私利而侵犯其他公民、集體和國家的利益,若觸犯刑法,即構成犯罪,故個人主義心理與犯罪心理密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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