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漁政管理、漁港監督、漁船檢驗、漁業生態環境保護、漁業水域污染防治、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
主要職責,主要執法依據,
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漁政管理、漁港監督、漁船檢驗、漁業生態環境保護、漁業水域污染防治、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負責擬定、呈報全縣漁政管理、漁港監督、漁船檢驗、漁業生態環境保護、漁業水域污染防治、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增殖等的工作計畫;
(三)負責對相關部門涉及有關漁政管理、漁港監督、漁船檢驗、漁業生態環境保護、漁業水域污染防治、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增殖的協調工作;
(四)實施漁業捕撈許可,水生野生動植物利用許可及漁業船舶登記的審批發證工作;
(五)指導漁政執法體系建設,負責漁政執法人員培訓,開展相關的法制宣傳教育;
(六)負責對漁業行政違規對象的查處;
(七)負責組織對漁政工作人員有關漁業行政處罰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工作;
(八)負責組織實施對全縣漁政管理、漁港監督及漁業船舶檢驗工作;
(九)負責組織實施對全縣漁業及水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管理、保護、增殖;
(十)負責漁業水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和對漁業水域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理。
主要執法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交通安全法》;
(七)農業部《農業行政處罰程式規定》;
(八)農業部《農業行政處罰規定》;
(九)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辦法;
(十)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
(十一)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三、主要執法許可權
(一)負責全縣漁政漁港監督管理;
(二)負責全縣漁業及水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管理;
(三)負責全縣漁業船舶檢驗及其監督管理;
(四)負責全縣漁業水域污染事件的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