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縣水務局

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定全縣水務工作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並監督實施。

主要職能
一、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定全縣水務工作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並監督實施。
二、對全縣各鄉、鎮(場)水利(水保)管理站實行歸口管理,各水管(保)站作為縣水務局派出機構。
三、統一管理全縣城鄉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縣水中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
四、在全縣範圍內對水資源實行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地與輸水河道、水量與水質的統一規劃和統一調配。統一管理全縣水源地保護、河道整治與保護及全縣城鄉供水、排水工作。組織徵收水務各項規費和政府規定的相關收費。組織實施取水許可證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發布全縣水資源公報、水質年報和城市供水公報。
五、擬定全縣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縣節約用水工作。
六、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全縣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放總量的意見。
七、負責全縣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鄉、鎮(場)間的水量糾紛。
八、組織編制、審查水待業基建項目建議書;組織、指導水設施、水域及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轄區內河流、水域的治理開發;辦理跨界河流的對外協調;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鄉、場)的重要水工程;負責重要水工程的安全監督
九、負責全縣各項水工程的規劃、勘測、設計工作;指導全縣農村水利工作;組織、指導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鄉鎮供水和農村改水工作。
十、負責全縣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作措施的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十一、負責全縣水待業的科技教育、科技開發、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業務培訓;負責全縣水務系統的一職工隊伍建設。
十二、承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洪排澇抗旱工作,對江河、水庫、堤防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排澇抗旱調度。負責全縣防汛抗旱信息工作。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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