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市審計局賈作平

信陽市審計局是信陽市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的綜合經濟監督部門,在市人民政府和河南省審計廳的領導下,負責全市審計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信陽市審計局賈作平
  • 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
  • 職幹部職工:69人
  • 部門:內設辦公室、法規科
簡介,領導介紹,內設機構,

簡介

信陽市審計局是信陽市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的綜合經濟監督部門,在市人民政府和河南省審計廳的領導下,負責全市審計工作。
信陽市審計局成立於1983年12月,現有在職幹部職工69人,其中高級審計師26人,審計師、會計師、工程師16人;研究生學歷6人,本科學歷53人。
內設辦公室、法規科、財稅金融審計科、行政事業審計科、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科、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企業審計科、社會保障審計科、外資運用審計科、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人事科、機關黨委、監察室。
20多年來,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正確領導下,全體幹部職工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發揚艱苦奮鬥、團結實幹的精神,不斷推動審計事業深入發展,在維護信陽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信陽經濟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領導介紹

楊淑萍 黨組書記、局長
伍少亮 黨組副書記
朱時鋒 副局長
曾文物 副局長
馬彥忠 副局長
盧世銀 總審計師
周百勤 紀檢組長
唐陽志 副局長
賈作平 副局長
趙樹高 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主任
胡正慶 調研員
王吉明 調研員
廖宏新 調研員
申華暉 副調研員

內設機構

( 一) 辦公室( 掛政務信息化辦公室牌子)
負責處理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文秘、機要、信息、宣傳、統計、信訪、檔案、財務管理、安全保衛、計畫生育等工作;編制審計工作規劃, 安排年度審計項目計畫;負責聯繫特約審計員;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政務信息化方面的職責, 開展本單位入口網站的建設、運行管理和內容保障工作;承擔局機關政務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監督檢查政務信息使用、利用和實時更新情況; 利用網路平台, 推進辦公現代化, 2010 年年底前實現無紙化辦公。
( 二) 法規科
起草審計工作的地方性規章草案; 研究財政、經濟方面的法規和政策, 提出有關建議; 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組織對全市審計機關和社會審計組織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 指導內部審計工作。
( 三) 財政金融審計科
負責擬訂市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實施方案, 匯總審計結果;負責審計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市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征管情況、市級國庫辦理市級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縣區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負責審計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等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狀況;負責審計全市地方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狀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 四) 行政事業審計科
負責審計與市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市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及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 五) 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政府農業與資源環保主管部門和全市縣區政府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 六) 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受省審計廳委託, 審計國家在信陽市的重點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 七) 企業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 八) 社會保障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政府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縣區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彩票公益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 九) 外資運用審計科
負責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市政府駐境內外非經營性機構( 不含派出機構審計辦公室審計的範圍) 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 十) 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
研究擬訂全市經濟責任審計的有關規定、辦法;負責對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指導檢查;組織、協調和督導市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市轄縣( 區) 審計局局長經濟責任審計;承擔市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 十一) 派出機構審計辦公室
負責審計潢川經濟開發區、雞公山管理區、上天梯非金屬礦管理區、羊山新區籌備處、南灣湖風景管理區、信陽工業城籌備處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 十二) 人事科
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及離退休幹部管理與服務工作;承辦協管縣區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 組織和指導全市審計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
機關黨組織及紀檢( 監察) 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編輯本段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全市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 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促進廉政建設, 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 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 , 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參與起草審計、財經方面的地方性規章草案, 制定審計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 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 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 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 三)向市政府提交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 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 向市政府報告其他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 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 出具審計報告, 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 市直各部門( 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區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市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級投資和以市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市政府規定的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市政府部門、縣區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應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 五) 在省審計廳的統一組織下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 六) 按規定對市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 七) 負責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市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 八) 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 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 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的有關事項; 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 九) 指導和監督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 十) 與縣區政府共同領導縣區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縣區審計機關的業務, 組織縣區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糾正或責成糾正縣區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縣區審計機關領導班子成員。
( 十一) 組織審計市政府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 十二) 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市審計領域的套用, 參與建設省審計信息系統;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政務信息化工作。
( 十三) 執行省審計廳授權的相應審計任務。
( 十四) 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審計許可權進行審計時,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定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畫、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情況,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系統,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
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採取前兩款規定的措施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合法的業務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
認為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遵守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可以提請公安、監察、財政、稅務、海關、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助。
編輯本段審計準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指導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的行為,保證審計質量,防範審計風險,發揮審計保障國家經濟和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履行法定審計職責的行為規範,是執行審計業務的職業標準,是評價審計質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條 本準則中使用“應當”、“不得”辭彙的條款為約束性條款,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必須遵守的職業要求。
本準則中使用“可以”辭彙的條款為指導性條款,是對良好審計實務的推介。
第四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應當適用本準則。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審計機關的委託、聘用,承辦或者參加審計業務,也應當適用本準則。
第五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應當區分被審計單位的責任和審計機關的責任。
在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中,履行法定職責、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建立並實施內部控制、按照有關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編報財務會計報告、保持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是被審計單位的責任。
依據法律法規和本準則的規定,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獨立實施審計並作出審計結論,是審計機關的責任。
第六條 審計機關的主要工作目標是通過監督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推進民主法治,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家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
真實性是指反映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信息與實際情況相符合的程度。
合法性是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遵守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情況。
效益性是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實現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第七條 審計機關對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項目、資金進行審計。
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第八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預算管理或者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審計機關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時,也應當適用本準則。
第九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應當依據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編制審計實施方案,獲取審計證據,作出審計結論。
審計機關應當委派具備相應資格和能力的審計人員承辦審計業務,並建立和執行審計質量控制制度。
第十條 審計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公開履行職責的情況及其結果,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未遵守本準則約束性條款的,應當說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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