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條例新解讀》是2010年7月1日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中國法制出版社。
權威規範文本 全新法條注釋、生動以案說法 貼近日常糾紛、法規檢索便捷 實用法律工具。
信訪條例解讀與套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信訪界定]
[信訪]
[信訪人]
[信訪制度與行政訴訟的關係]
第三條 [信訪要求]
第四條 [信訪原則]*
[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
[依法解決問題]
[及時、就地解決問題]
[疏導教育]
第五條 [信訪工作基本要求]
第六條 [信訪工作機構職責]*
第七條 [信訪工作責任制]
第八條 [信訪獎勵制度]
第二章 信訪渠道
第九條 [信訪渠道公開]
第十條 [信訪接待日及下訪制度]
[信訪接待日制度]
第十一條 [信訪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 [投訴請求辦理情況的查詢]
第十三條 [信訪工作機制]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提出
第十四條 [信訪指向對象]*
[職務行為]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
[委派人員]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第十五條 [信訪提出對象]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的事項]
[人民法院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
[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
第十六條 [信訪的提出]
[重複信訪的處理]
[逐級上訪的程式]
第十七條 [信訪提出形式]*
第十八條 [信訪代表]*
[超過5人以上就同一問題進行上訪的,信訪受理部門應
如何處理?]
第十九條 [信訪客觀性要求]
第二十條 [信訪秩序]*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信訪秣序]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受理
第二十一條 [信訪工作機構信訪處理]
第二十二條 [其他行政機關信訪處理]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
第二十四條 [共同受理]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變更時信訪的受理]
第二十六條 [緊急信訪事項]
第二十七條 [重大信訪信息的控制]
[對重大、緊急信訪事項處理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應承擔哪些行政及紀律責任?]
第五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和督辦
第二十八條 [信訪工作人員職責]
[處理信訪事項時敷衍塞責、推諉扯皮的,應受怎樣的處分?]
第二十九條 [信訪的採納]
第三十條 [迴避]*
[不遵守迴避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信訪處理程式]*
[信訪調查]
[對“重大、複雜、疑難”的理解]
[信訪聽證]
[對疑難複雜的信訪問題,久拖不決,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負什麼責任?]
第三十二條 [信訪處理結果]
第三十三條 [信訪辦結期限]
[關於行政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期限的計算問題]
[未按規定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應負哪些責任?]
第三十四條 [複查]
[複查機關]
[複查職責]
[複查期限]
[複查效力]
第三十五條 [覆核]*
[覆核機關如何進行審查?]
[覆核意見應如何作出?]
第三十六條 [信訪督辦及改進建議]*
第三十七條 [信訪建議]
第三十八條 [信訪處分建議]
第三十九條 [信訪分析報告]
[在信訪情況報告中,編報虛假材料欺騙上級機關,造成嚴重後果的,應如何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失職行為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對不作為行為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信訪失職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法透露檢舉、揭發材料的處分]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風趣暴、激化矛盾的,應如何處理?]
第四十五條 [隱瞞、謊報、緩報重大、緊急信訪事項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 [打擊報覆信訪人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社會公共秩序及信訪秩序的處理]
第四十八條 [捏造、誣告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單位信訪工作]
第五十條 [涉外信訪]
第五十一條 [實施日期]
[2005年5月1日前提出的信訪事項,是否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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