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2019年11月22日,《信託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公布。《暫行辦法》降低了外資準入門檻,取消了境外金融機構入股信託公司應具備的“總資產不少於10億美元”的數量型限制門檻要求,體現“內外一致”的國民待遇原則。

《暫行辦法》取消了境外金融機構入股信託公司應具備的“總資產不少於10億美元”的數量型限制門檻要求。袁吉偉表示,在對外開放條件下,有利於吸引外資股東。廖鶴凱稱,引進外資股東也是一種金融開放的模式,即便信託公司大股東固定,也可以引進小股東,作為一種補充資本金的手段。
《暫行辦法》對行業是一個長遠規劃,對混改很實用,意義相對更大,如果出現類似問題可以有參考。公開資料顯示,北方信託、天津信託近年都在推進混改。
對於關聯交易的規範,《暫行辦法》要求信託公司建立管理方名單,要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關聯交易,還要對關聯進行內外部審計,突出了對關聯交易的管控。
總體看,《暫行辦法》有利於提升信託公司內部治理水平,更好地保障投資人等各方相關人利益,提升信託公司經營穩健性。同時需要看到,未來信託公司股權管理合規要求更高,個別信託公司離監管要求還有一定距離,需要繼續提升。
值得一提的是,《暫行辦法》發布後,對於信託公司存在的股權管理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銀保監會將及時出台相關配套辦法,明確信託公司整改的過渡期安排等要求,推動信託公司股權管理逐步符合《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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