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產業部關於從事域名註冊服務經營者應具備條件法律適用解釋的通告

《中國網際網路域名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所指“從事域名註冊服務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具體為。

《中國網際網路域名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所指“從事域名註冊服務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具體為:
一、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註冊、具有信息服務(ICP)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合法企業法人或事業法人。
二、註冊資金不得少於100萬元人民幣;從事域名註冊服務的技術人員應當不少於5人,客戶服務人員不少於10人。
三、具有良好的信譽,有專門的域名解析伺服器(DNS),能完成域名在域名資料庫中註冊;有健全的域名註冊服務退出機制,能保證在退出域名註冊服務市場後其域名解析伺服器至少能正常運行半年。
四、有較完整的業務發展計畫,有用戶註冊、變更註冊數據的管理機制和24小時的客戶服務電話;有較科學、合理的技術方案。
五、有域名伺服器的物理安全、防網路攻擊等安全保障措施,有健全的安全預警、報警和恢復機制,有健全的運行維護值班機制;有嚴密、可操作的不良冒犯性域名清除過濾機制和域名信息數據備份機制;不良冒犯性域名清除或檢查應當一天一次,域名數據備份應當至少一周一次。
六、有與相關域名註冊管理機構簽訂的合作協定和用戶服務協定等。
符合上述條件,並向我部提交備案材料的,我部將定期向社會公布。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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