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念倫理與“責任倫理”相對。行動者僅根據被其認定的價值信念開展行動的準則。德國學者韋伯(MaxWeber,ISM—1920)提出。以“價值合理性”為核心,是一種主觀的價值認定邏輯。要求行動者首先對於行動本身是否符合絕對價值和普遍律令進行審視;只要行動目的正當,無論手段是否科學、是否帶來其他負面後果,都應不計代價、不顧一切地努力達成。
責任倫理與“信念倫理”相對。行動者的責任是尋求達成既定目的的最為有效的手段或工具,並對其行為後果負責的準則。德國學者馬克斯·韋伯提出。以“形式合理性”為核心,後果合理可以為其所使用的手段的不善提供合理性論證或補償,不考慮行動的後果是否在終極意義上合乎人的目的。其特點是價值祛除或政治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