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紫金潰壩系列索賠案

2010年9月21日發生的信宜紫金礦業有限公司銀岩錫礦高旗嶺尾礦庫潰壩事件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信宜市法院先後受理“9·21”系列案件2502件,訴訟標的3.4億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信宜紫金潰壩系列索賠案
  • 時間:2010年9月21日
  • 企業:信宜紫金礦業有限公司
  • 分類:索賠
基本情況,專家點評,

基本情況

信宜紫金潰壩系列索賠案,歷時1年多、涉及1.8萬多名災民切身利益的“9·21信宜紫金礦業潰壩事件”引發的財產損害索賠系列案終於得到圓滿解決。2012年9月12日,廣東省信宜市人民政府、錢排鎮人民政府作為代表,與信宜紫金礦業有限公司簽署和解協定。根據協定,被告信宜紫金公司將在9月20日前一次性先行支付賠付金額2.45億元,由政府統一分配給受損個人和單位後,原告申請撤訴結案。
信宜市法院分兩批對20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進行了開庭審理,分別於2011年12月27日和2012年3月18日全部成功調解結案,22名遇難者家屬全額領取了賠償款1267萬多元。之後,法院又集中力量對餘下的2400餘起財產損害賠償案件進行開庭審理,並成立了由院長梁旭有任組長的調解工作組。
整個調解工作歷時五個多月,法院每天均安排兩場以上的調解,最終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定,信宜紫金公司先後賠付金額超過3億元。

專家點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肖建國
大規模侵權糾紛的訴訟解決,歷來是各國民事訴訟立法和司法的難點。我國民訴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雖然規定了代表人訴訟制度,但在處理紫金礦業潰壩系列索賠案之類的案件時,仍然存在著捉襟見肘的技術難題:一是受害人人數眾多,多為山區村民,信息溝通不便,舉證能力普遍較低;二是受損情況不一,受損原因複雜,多因一果,致害方和責任人較多,責任大小和責任分擔的認定具有挑戰性;三是主要責任人經濟實力雄厚,在當地乃至全國都具有影響力,受害人獲得救濟的難度和阻力很大。
本案中,信宜法院繞過代表人訴訟,化繁為簡,採取“分批審理、集中庭審、集中舉證、個案結合”的方式,逐一化解了上述技術難題。一是上門立案,方便1.8萬名災民起訴。二是結合受損原因和損害類型,對約2500件案件進行分類分批處理,總體思路是先易後難,先人身後財產,注重輕重緩急。例如,法院先處理尾礦庫下方的達垌村5名死者的5件案件,接著處理與石花地水電站有關的涉及雙合村17名死者的15件案件,最後再處理涉及公共財產和災民個人財產損失的2477件案件。三是創新舉證和質證方式,把近10噸重的證據材料進行分類,先書面交換證據、固定證據,然後集中庭審、集中質證,依據證據共通原則,認定事實。通過查明事實、分清責任,來實現受害人利益的最大化。
本案的最大亮點在於政府以眾多災民的利益代表身份參與了爭議的解決過程,並且在同責任人的賠償談判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避免了受害災民與責任人之間力量相差懸殊的一對一談判,保證了談判結果的自願性和公平性。實際上,潰壩事件使信宜市政府在公路、河堤、學校等公共財產上蒙受了巨額損失,因而具有參與談判的足夠動力和動機。信宜法院正是看到了信宜市政府與廣大災民利益的高度一致性,而建議由政府出面與責任人進行一攬子的賠償談判,並最終獲得了皆大歡喜的處理結果。這種處理方式彰顯了信宜法院的司法智慧,對於各地法院處理利益結構與本案相似的大規模糾紛具有強烈的示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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