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市交通運輸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交通運輸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按照省委、茂名市委和信宜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交通運輸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茂名市有關交通運輸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依法起草有關交通運輸行業規範性檔案、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全市公路、水路、地方鐵路(含城際鐵路、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等,下同)等交通運輸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交通運輸行業有關體制改革工作。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
(二)負責推進全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組織擬訂綜合交通運輸發展戰略和政策,組織編制全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指導綜合交通運輸樞紐規劃、建設和管理。協調全市鐵路公路水路等綜合運輸。
(三)承擔道路、水路、地方鐵路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責任。擬訂道路、水路、地方鐵路交通運輸有關政策、準入制度和運營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城鄉客運及有關設施規劃和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公共客運管理工作。負責路政、運政管理工作,負責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服務、船舶代理等行業管理工作。
(四)承擔公路、水路、地方鐵路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監管責任。組織協調交通有關重點工程建設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及造價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工作。
(五)負責政府撥款的交通建設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協調或參與交通建設資金的籌措。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交通運輸有關規費政策並監督實施。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
(六)負責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負責交通運輸應急指揮、應急處置。
(七)制定全市交通行業科技政策,組織編制交通信息化發展規劃。組織交通運輸行業科技項目的規劃建設、推廣套用和監督管理。指導、監督交通運輸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實施。指導交通運輸行業生態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八)協調和參與交通運輸行業利用外資工作,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九)負責全市道路運政、水路運政、公路路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和地方鐵路建設運營等方面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加強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規範行政執法行為。
(十)負責國防交通戰備的組織、協調管理,參與國防交通保障設施規劃建設工作。承辦市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十一)協調中央、省垂直管理的鐵路、郵政等管理機構的涉地相關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茂名市交通運輸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三)職能轉變。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上級黨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關工作要求,切實強化綜合交通運輸理念,推動交通運輸行業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政放權,加大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和下放力度;規範行政審批運行機制,推行交通運輸綜合審批服務,推進交通運輸審批線上線下一體化運行,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提高交通運輸政務服務效率和質量;加快綜合交通運輸現代治理體系建設,提供優質便民化服務,建設人民滿意交通。
領導分工
潘運岩(局長)
關毅(黨組書記):主持市交通運輸局黨組、黨委全面工作。
梁 紹(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財務股、規劃基建股、工程質量監督股;負責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規劃、項目管理和市場監管等工作。
張榮南(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辦公室、人事股、道路運輸管理股、審批服務股(含行政服務中心)、安全監督股和交通事務中心、工會、共青團、女工(婦)委;負責衛生健康、機關黨委、黨風廉政、精神文明建設、意識形態、政務公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訪維穩、交通戰備、創文、精準扶貧、鄉村振興等工作。
李海波(黨組成員、紀委書記):負責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和局紀委工作;分管政策法規股、路政管理股、執法監督股、執法一股、執法二股、執法三股、執法四股、執法五股。
黎超毅(黨組成員、市地方公路管理站站長):負責市地方公路管理站全面工作。
胡瑞高(黨組成員、市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長):負責市紀委監委派駐局紀檢監察工作。
張 煒(副局長,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政委):分管道路運輸治超(含路面治超、源頭治超、非現場執法)、打擊道路運輸行業非法營運和營商環境整治、“掃黑除惡”等工作。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督辦、檔案、綜合協調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宣傳、信息、信訪、安全保衛、值班值守、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局重要報告和綜合性檔案的草擬工作。負責組織綜合調研工作。牽頭辦理信訪接訪事務、綜治維穩、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負責局機關物業管理、後勤服務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統籌、指導本系統法治政府建設和依法行政工作。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市場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負責本部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負責執法證件管理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牽頭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工作。
(三)財務股。負責組織編制部門預、決算及單位財務核算。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交通運輸專項資金。負責局管交通運輸專項資金的撥付及監督。負責局管非稅收入的收繳和管理。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參與交通運輸行業收費政策的擬訂。負責交通運輸規費的徵收和管理。
(四)規劃基建股
負責組織編制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及公路、水路、地方鐵路等發展戰略、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有關協調工作。負責做好交通運輸綜合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與省及茂名市鐵道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劃銜接。承擔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後期評價工作及有關規劃、建設項目立項的審核上報工作。承擔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節能環保、利用外資及對外交流與合作的匯總和管理工作。負責交通運輸行業統計工作。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規劃。參與國家鐵路重大項目前期工作,負責地方鐵路前期編制審查工作。制定全市交通行業科技政策,組織編制交通信息化發展規劃。組織交通運輸行業科技項目的規劃建設、推廣套用和監督管理。
承擔公路、水路、地方鐵路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的監管工作。承擔公路、水路、地方鐵路等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監管工作。承擔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公路養護和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承擔市管及國家、省和茂名市授權市管交通建設工程的造價監督、工程定額管理工作。
(五)道路運輸管理股(交通戰備股)。負責道路運輸市場監管工作。負責道路客運經營、道路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等道路運輸行業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組織實施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道路運輸。參與擬訂全市區域道路客運規劃並進行管理。指導物流市場中經營性道路運輸環節的管理工作。協調其他管理機構涉及道路運輸管理方面相關工作。
擬訂全市公共運輸、地方鐵路運輸行業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統籌協調全市公共運輸行業發展,負責城市公共汽電車、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公共運輸和地方鐵路運輸市場監管工作。處理行業運營和服務質量等相關舉報和投訴。指導、監督運營企業運輸安全、運輸服務質量、承擔國家規定的公益性運輸任務落實情況。組織監測、分析地方鐵路運行情況,開展地方鐵路行業統計和數據分析、報送工作。負責地方鐵路信息化建設。做好與國家鐵路監督部門、國家鐵路集團等的協調和銜接。指導、負責全市交通戰備工作。承擔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通戰備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路政管理股。擬訂全市公路路政管理相關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實施路產路權管理。協助做好公路路政許可審批、行政執法工作。
(七)審批服務股。負責交通運輸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依法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道路運輸、公路路政、水路運輸、交通工程等交通運輸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的綜合辦理工作。負責協調交通系統行政審批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公共服務事項有關的統計和動態分析工作。統籌協調駐行政服務中心視窗和網上辦事大廳日常管理等工作。
(八)工程質量監督股。負責擬訂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政策措施、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許可權內交通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承擔交通行業監理、試驗檢測機構的行業管理工作。組織許可權內交通工程項目交、竣工檢測工作和交通工程項目質量檢驗鑑定。組織一般交通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協調處理工程質量爭端。負責交通工程建設質量信息統計、分析工作。
(九)安全監督股(交通應急辦公室)。組織擬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監管相關制度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指導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的管理工作,監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協調、指導各股室履行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組織、指導交通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按規定組織或參與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承擔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統計上報工作。負責擬訂渡口、水路運輸政策、管理制度。負責渡口行政管理和水路運輸市場監管、水路運政管理(行政執法除外)。負責組織實施渡口、水路重點物資、防洪搶險、緊急客貨運輸的集疏運工作。
(十)執法監督股。指導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監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履行道路運政、水路運政、公路路政、航道行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地方鐵路建設運營和公路、水運建設市場等方面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執法職能。組織、指導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智慧型執法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組織協調交通運輸專項執法行動。負責交通運輸違法案件(含非現場執法案件)的處理工作。建立和保管違法案件卷宗檔案,並負責違法案件的統計、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負責交通執法業務培訓。負責治超卸貨場的管理。
(十一)執法一股(執法一大隊)。承擔市區、東鎮街道、丁堡鎮轄區範圍內的道路運政(主要包括道路客貨運輸及站場、危險貨物運輸、機動車維修、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城市公共汽車、出租汽車、汽車租賃等行業,下同)、公路路政、水路運政、航道行政、普通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和地方鐵路建設運營等方面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執法職能。按職責負責民眾對交通運輸違法行為投訴的調查處理工作。承擔執法職責範圍內有關協調工作。按要求參加交通運輸專項執法行動。負責許可權內的內河航道執法工作。
(十二)執法二股(執法二大隊)。承擔金垌、北界、水口、鎮隆等四個鎮轄區範圍內的道路運政、公路路政、水路運政、航道行政、普通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和地方鐵路建設運營等方面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執法職能。按職責負責民眾對交通運輸違法行為投訴的調查處理工作。承擔執法職責範圍內有關協調工作。按要求參加全市交通運輸專項執法行動。負責許可權內的內河航道執法工作。
(十三)執法三股(執法三大隊)。承擔池洞、硃砂、貴子等三個鎮轄區範圍內的道路運政、公路路政、水路運政、航道行政、普通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和地方鐵路建設運營等等方面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執法職能。按職責負責民眾對交通運輸違法行為投訴的調查處理工作。承擔執法職責範圍內有關協調工作。按要求參加全市交通運輸專項執法行動。負責許可權內的內河航道執法工作。
(十四)執法四股(執法四大隊)。承擔白石、大成、懷鄉、洪冠、茶山等五個鎮轄區範圍內的道路運政、公路路政、水路運政、航道行政、普通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和地方鐵路建設運營等等方面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執法職能。按職責負責民眾對交通運輸違法行為投訴的調查處理工作。承擔執法職責範圍內有關協調工作。按要求參加全市交通運輸專項執法行動。負責許可權內的內河航道執法工作。
(十五)執法五股(執法五大隊)。承擔錢排、合水、平塘、新寶、思賀等五個鎮轄區範圍內的道路運政道路運政、公路路政、水路運政、航道行政、普通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和地方鐵路建設運營等等方面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執法職能。按職責負責民眾對交通運輸違法行為投訴的調查處理工作。承擔執法職責範圍內有關協調工作。按要求參加全市交通運輸專項執法行動。負責許可權內的內河航道執法工作。
(十六)人事股。負責機關及直屬機構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計畫生育、離退休人員服務、因公(私)人員出入國(境)人員管理等工作。承擔行業相關職稱改革及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教育培訓、人才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機關紀委和內部審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