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惠榮,故意殺人罪罪犯。
2021年1月,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後向俞惠榮進行了宣告,並於2021年1月25日下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對俞惠榮執行了死刑。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督。執行死刑前,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安排俞惠榮會見了近親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俞惠榮
- 逝世日期:2021年1月25日
人物事件,法院判決,
人物事件
2018年8月,被害人鄧某某(歿年63歲)多次向罪犯俞惠榮催要俞惠榮未按期償還的借款。同月23日7時35分許,俞惠榮謊稱去找人借錢還債,駕駛浙EBM361號小型普通客車帶著鄧某某從浙江省長興縣泗安鎮出發,先後行駛至浙江省德清縣、杭州市餘杭區、海寧市許村鎮等地兜轉。同月25日凌晨,俞惠榮駕車行駛至杭州市餘杭區臨平大道新天路路口北側道路附近時,在車內與鄧某某發生爭執,俞惠榮用其放在車上的一根繩子使勁勒鄧某某的頸部,致鄧某某機械性窒息死亡。當日下午,俞惠榮夥同其父俞某某(另案處理,已判刑)將鄧某某的屍體掩埋于海寧市許村鎮莊灣村楊家灣25號南側樹林地里。
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認為:被告人俞惠榮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俞惠榮欠債不還並將催要欠款的被害人鄧某某殺害,其犯罪動機卑劣,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極大,屬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俞惠榮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