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縣環境保護局是保靖縣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環境保護的政府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靖縣環境保護局
- 地區:保靖縣
- 隸屬:保靖縣人民政府
- 內設:辦公室等等
- 單位性質:行政機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主要職責
(一)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
(二)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全縣減排項目、環境監管以及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職責。
(三)負責建立健全全縣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定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實施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目標,參與制定全縣主體功能區規劃。
(四)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縣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全縣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依法負責排污費的徵收、減緩免及稽查。
(五)承擔落實全縣減排項目責任。組織實施全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全縣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六)負責提出全縣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參與指導和推動全縣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七)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縣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工作,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建議,按國家和省里規定審核審批屬於縣級審核審批許可權的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八)負責全縣城鄉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九)指導、協調、監督全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全縣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十)負責全縣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得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審批。督促檢查生產、銷售、使用、儲存放射源的單位建立安全責任制,落實安全措施,依法查處放射性物質生產、儲存、轉讓、使用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負責對企業的環境安全工作進行督促檢查,依法查處環境安全違法行為。負責廢氣危險化學品和醫療廢物處置的監督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縣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統一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二)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組織縣級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的鑑定、交流與推廣。
(十三)開展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提出全縣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中有關問題的建議,開展對外環境保護信息交流工作,管理核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縣內履約活動,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件。
(十四)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五)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工股、政策法規股)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擬定地方環境保護立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和應訴等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縣環境保護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專業技術資格和職務評聘等有關管理工作。
(二)規劃財務股
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承擔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三)污染源管理股(總量股)
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定專項環境功能區劃、污染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實施全縣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可用作原料的固體非廢物進口許可證等工作;擬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總控制量控制計畫;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自然保護股
負責編制全縣生態保護規劃;提出新建的各類縣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以及上報備案工作;承辦縣內新建國際級、省級自然保護區的申報等有關工作;監督管理縣級自然保護區,協助監管縣級內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組織開展生態狀況評估、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監督管理全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
(五)環境影響評價股(科技監測股)
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職業資格;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承擔暫停審批污染物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等工作。負責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技攻關和技術示範工程;負責環境監測管理、環境信息發布和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指導全縣輻射環境監測工作。
(六)紀檢組(督查室)
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紀檢監察工作。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開展執法監察,查處違紀案件,對黨員和工作人員進行黨紀、政紀教育,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七)環境監察大隊
依法對轄區內各單位和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依法報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給予處罰;負責廢水(污水)、廢氣、固體廢棄物、噪聲、放射性物質等排污費的徵收工作;負責生態破壞事件、環境污染事故、環境污染糾紛的調查處理;負責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的現場監督檢查,負責縣域內排污口整治工作。
(八)環境監測站
對縣域內各種環境要素的質量狀況按照國家規範要求,制定監測計畫和進行經常性監測任務;參加縣域內污染事件調查,為仲裁環境污染糾紛提供監測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