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諸問題與新展望》是2015年1月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樊啟榮。
基本介紹
- 書名:保險法諸問題與新展望
- 作者:樊啟榮
-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5年1月
- 頁數:560 頁
- 定價:63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301252321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南湖法學文庫:保險法諸問題與新展望》總計30個專題,約45萬字,其主要內容和觀點可總結如下:在修改之指導思想上,予以大修大改,而非小修小補;在保險契約締結及成立問題上,引入國外“臨時保險制度”;在保險格式條款解釋規則體系上,引入並建構“滿足被保險人合理期待”之解釋規則;在保險損失補償原則規範目的解釋論上,重新進行制度設計;在實際損失量度規則體系上,明確定值保險合法性之邊界,完備估算保險價值之工具性制度體系;就保險代位制度而言,完善“妨礙代位”之制度設計;就復保險制度而言,增補“保險競合”之處理規則;在人壽保險道德危險之管控法律嬸束捆機制的設計上,重新審視我國相關規定之妥當性;在保險商品制度創新上,增補團體人身保險、責任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相關險種之規定;在不可抗辯條款規範適用上,將其規範範圍限制在人壽保險契約,並對其適用條件或前提作限縮性解釋;在再保險契約立法構造上,從其“商人性”、“國際性”之特質出發,予以立法是重構。
作者簡介
樊啟榮,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經濟法系主任。兼任中國商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商法學研究會保險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保險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湖北省法學會商法研究會常務副會長。
圖書目錄
專題一 中國保臘重兵險立法之反思與前瞻 /
一、 引言:中國保險法之未來,是大修抑或小改,這是個首要問題 /
二、 保險法之立法體系:保險契約法與保險業法是“合”還是“分”,如何調整 /
三、 保險契約之立法分類:“財產保險契約”與“人身保險契約”之“二分法”,是堅守還是揚棄,如何選擇 /
四、 保險契約法之權義結構:投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間的關係,如何釐清 /
五、 陸上保險契約法與海上保險契約法之關係:
中國保險契約法制定是否統一,應否統一,如何
抉擇 /
六、 結論與建議 /
專題二 保險契約成立疑難爭議問題芻議 /
一、 問題之提出 /
二、 保險當事人合意之內容:我國《保險法》第13條第1款(前半段)與第18條之關係,如何解釋適用 /
三、 保險單(證)之交付與保險契約成立之關係:要式主義抑或不要式主義,如何選擇 /
四、 保險費交付與保險契約成立之關係:要物主義抑或不要物主義,如何選擇 /
五、 “預收保險費”與保險契約成立之關係:保險人核保權之尊重與投保人主觀合理期待之滿足,如何權衡 /
六、 結論與建議 /
專題歡盼拳疊三 論保險人核保行為之正當性及其立法規制/
一、 問題之提出 /
二、 核保行為正當性之經濟學分析 /
三、 核保行為正當性茅台之法學分析 /
四、 授予權利抑或賦予義務:核保行為法律規制之選擇 /
五、 代結語:保險契約法與保險業法對核保行為分別規制 /
專題四 論“臨時保險”對保單“空窗期”之矯正
——美國保險判例法之經驗、影響及其啟示 /
一、 問題之提出 /
二、 美國臨時人壽保險契約的產生與實踐 /
三、 美國法院對臨時人壽保險契約的判決 /
四、 對美國法院判決的評述 /
五、 美國保險判例法之基本結論及其對立法之影響 /
六、 結論與建議 /
專題五 保險格式條款“通常理解”之解釋與適用
——以我國《保險法》第30條“前半段”為中心 /
一、 問題的提出 /
二、 2009年修法時增訂“通常理解”解釋規則之進步意義 /
三、 “通常理解”是保險格式條款“使用對象‘群’”之一般理解 /
四、 從格式條款之性質論“通常理解”解釋規則之正當性 /
五、 “通常理解”排除我國《契約法》第125條規定之適用 /
六、 結論 /
專題六 保險格式條款“疑義利益解釋”之解釋與適用
——以我國《保險法》第30條“後半段”為中心 /
一、 問題之提出 /
二、 保險契約疑義利益解釋規則之法理基礎及其目的 /
三、 保險契約疑義解釋規則之適用位階 /
四、 保險條款是否有“疑義”之判斷標準 /
五、 被保估殃體險人是否為“弱者”之判斷標準 /
六、 保險主管機關制定的保險條款應否適用疑義利益解釋規則 /
七、 結論與建議 /
專題七 “滿足被保險合理期待”之法理探微 /
一墊烏葛疊、 問題之提出 /
二、 作為一種新興的保險法益思潮:對古典思想的現代闡釋 /
三、 作為一種新興的保險契約解釋規則:對傳統契約法的超越與
背離 /
四、 作為一種新興的保險契約附合性之規制模式:對傳統保險法理的
擴展 /
五、 作為一種新頁蘭拳興的實體性保險法規範:對期待“合理”與否之判定標準的建構 /
六、 代結語:評價、展望與借鑑 /
專題八 疑義利益解釋與合理期待解釋關係之辨析
——以美國保險法學說及判例評析為中心 /
一、 問題之提出 /
二、 合理期待解釋規則在美國形成之前的司法背景:疑義利益解釋規則之濫用 /
三、 合理期待解釋規則在美國興起之司法上的初衷:作為克服疑義利益解釋規則濫用之工具 /
四、 兩種解釋規則所表達的共同訴求:附合契約背景下被保險人權益之保護 /
五、 兩種解釋規則在司法適用上之“並立”關係:以文本主義與語境主義為理論視角 /
六、 代結語:美國保險契約解釋規則之演進對我國的啟示 /
專題九 論合理期待司法適用規則之構造
——以我國保險司法裁判之需為面向 /
一、 問題之提出 /
二、 應滿足哪類被保險人之期待:有無區分是否屬於“‘老練’被保險人”之必要 /
三、 應滿足被保險人何種性質之期待:主觀的抑或客觀的,法院如何
認定 /
四、 被保險人之客觀期待在何種意義上是“合理的”:法院判斷“合理性”時所應考量之因素 /
五、 代結語:合理期待解釋規則與其他解釋規則如何銜接 /
專題十 保險損失補償原則:範疇、功能及其運作
——兼論我國保險契約立法分類之重構 /
一、 問題之提出 /
二、 保險法上“損失補償”之範疇分析:與民法上相似概念的比較 /
三、 保險損失補償原則之功能闡釋:“禁止得利”與“完全補償”之
辨正 /
四、 保險損失補償原則運作機理之法學分析:通過立法與約款對保險人給付責任的限制 /
五、 保險損失補償原則適用範圍之定性分析:補償性保險契約抑或財產保險契約 /
六、 保險損失補償原則例外規則評析:“量的例外”與“質的例外”及其適法性 /
七、 代結語:從損失補償看我國現行保險契約立法分類之局限及其
重構 /
專題十一 論保險損失補償原則從傳統到現代之修正 /
一、 問題之提出 /
二、 推定全損對損失型態的擴充:保險委付之濫觴 /
三、 從期內損失向期前損失的回溯:追溯保險之推行 /
四、 以事前約定對事後定損的變通:定值保險之採行 /
五、 從扣除折舊向補償折舊之遞嬗:重置成本保險之盛行 /
六、 代結語:保險損失補償原則的“第二次勃興” /
專題十二 保險價值之法本質及功能解釋
——兼論與實際現金價值及重置成本之關係 /
一、 問題之提出 /
二、 在規範範圍上,保險價值僅是財產損失保險契約中的特有
範疇 /
三、 在法之本質上,保險價值是對保險利益之貨幣評價 /
四、 在法之功能上,保險價值為保險人給付責任之法定最高限額 /
五、 在契約內容上,保險價值原則上並非財產損失保險契約的必備
事項 /
六、 在量度技術上,保險價值之測定以“實際現金價值”或“重置
成本”為“用” /
七、 結論與建議 /
專題十三 論定值保險之合法性及其界限
——以我國《保險法》第55條第1、2款為中心 /
一、 問題之提出 /
二、 定值保險之外觀與核心:認定標準之辨正 /
三、 定值保險之合法性:補償原則對效率原則之適度的技術性
退讓 /
四、 定值保險合法性的界限之一:險種、風險與損失型態之限制 /
五、 定值保險合法性的界限之二:“顯著超額定值”之效力規制 /
六、 結論與建議 /
專題十四 重置成本保險合法性之辨正
——“高保低賠”現象熱議後的冷思考 /
一、 問題之提出 /
二、 重置成本保險之範疇解析 /
三、 重置成本保險之濫觴及其因由 /
四、 重置成本保險對損失估定之技術變革 /
五、 重置成本保險對傳統保險法理之堅守與發展 /
六、 重置成本保險道德風險之防免及其制度設計 /
七、 結論與建議 /
專題十五 論代位背景下被保險人之“限額優先受償權”
——以我國《保險法》第60條第3款為中心 /
一、 問題之提出 /
二、 大陸法系語境下保險代位權與賠償請求權之優先行使順位問題
之生成 /
三、 被保險人限額優先權理論之形成 /
四、 被保險人限額優先權理論之正當性 /
五、 被保險人限額優先權規範之性質 /
六、 代結語:“禁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觀念之“祛魅” /
專題十六 論我國《保險法》妨礙代位規範之重構
——兼論我國《保險法》第61條之缺失 /
一、 問題的提出 /
二、 保險契約訂立前之預先免除:以“告知義務之法理”為漏洞
補充 /
三、 保險契約訂立後、保險事故發生前之事先免除:以“危險程度增加通知義務之法理”為漏洞補充 /
四、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理賠前之放棄或和解:從“免除給付義務”向“依妨礙程度減輕給付”之轉向 /
五、 保險理賠後之放棄或和解:“禁止侵害”與“協助代位”之聯結 /
六、 代結語:“區分說”之堅守與發展 /
專題十七 “人身保險無保險代位規範適用”之商榷
——我國《保險法》第46條之妥當性評析 /
一、 解釋論上的論理缺陷:“人身無價觀”籠罩下的“理論迷思”及其
破解 /
二、 立法論上的邏輯漏洞:我國《保險法》第46條規定之妥當性
評析 /
三、 “體系定位”上之技術困境:“財產—人身保險”二元論之規範
局限 /
四、 未來立法政策之改進方向:以保險法與民法的結合及對應為中心的闡釋 /
五、 結論與建議 /
專題十八 論復保險之規範範圍及其構成要件
——我國《保險法》第56條第4款之漏洞及其補充 /
一、 問題之提出 /
二、 復保險規範範圍“體系定位”之反思:“財產保險—人身保險”二元區隔之不當及其重構 /
三、 損失補償保險適用復保險規範之前提之一:是否有以“超額”為構成要件之必要 /
四、 損失補償保險適用復保險規範之前提之二:是否以“保險價值之有無”為要件 /
五、 結語 /
專題十九 論復保險中損失分攤原則之現代整合
——兼評我國《保險法》第56條第2款之缺失 /
一、 問題之提出 /
二、 復保險立法規制之理論基礎:從單一理論與複數理論之分野走向
統合 /
三、 損失分攤之外部效力:從按份債務與連帶債務之分野走向
統合 /
四、 損失分攤之內部效力:從最大責任制與獨立責任制之分野走向
統合 /
五、 代結語:我國《保險法》第56條第2款規定之重構 /
專題二十 論保險事故之偶發性原則及其適用邊界
——以保險事故與被保險人過錯之關係為中心 /
一、 問題之提出 /
二、 保險事故之本質的立法界定及其學理解釋 /
三、 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法律調整模式 /
四、 被保險人因過失導致保險事故的法律調整模式 /
五、 被保險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免責規則適用之限制與例外 /
六、 代結語:保險事故與被保險人過錯之因果關係類型與法律調整
模式 /
專題二十一 論死亡給付保險被保險人之同意權及其行使
——我國《保險法》第34條之疏漏及其補充 /
一、 問題之提出 /
二、 被保險人同意權之規範範圍:“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契約”
一語之詮釋 /
三、 被保險人同意權之立法意旨:結合保險法與民法之法理的綜合
考量 /
四、 “同意主義”與“利益主義”:單一標準抑或雙重標準 /
五、 “同意”之性質:事前允許,還是事後承認,抑或統括二者 /
六、 限制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之同意權之行使:對我國《保險法》
第34條第3款之妥當性質疑 /
七、 被保險人對其同意之撤銷權:在《保險法》第二次修改”過程中
一項“夭折”的權利 /
八、 代結語:展望與建議 /
專題二十二 “自殺”:保險人免責之正當性及其維度
——兼評我國《保險法》第44條之妥當性 /
一、 引言 /
二、 人壽保險法制史上“自殺之可保性”的學說演進:以自殺條款的理論基礎及其創新為重點 /
三、 保險法域上“自殺”構成要件之解構:以我國《保險法》第44條第1款為解釋對象 /
四、 自殺免責期間之規範目的及其實現機理:以“目的—功能論”為視角之解釋 /
五、 復效條款與自殺條款關係之釐清:復效時自殺免責期間應否重新起算 /
六、 結語與展望 /
專題二十三 “故意犯罪”:保險人免責之正當性及其維度
——我國《保險法》第45條之反思與重構 /
一、 問題之提出 /
二、 遭遇質疑的“保險法公共政策”:被保險人不能從自己的犯罪行為的後果中得到保險補償 /
三、 現代保險法理之轉向:“優先保護受被保險人撫(扶)養之遺屬”理論的闡發及其影響 /
四、 傳統保險法理之超越:“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致死可保性”的論理解釋 /
五、 未來保險立法政策之切換:優先保護受益人之私益、兼顧善良風俗之公益 /
六、 結論與建議:介於私益與公益之間 /
專題二十四 “故意謀害”:保險人免責事由之正當性及其維度
——我國《保險法》第43條妥當性質疑 /
一、 問題之提出 /
二、 從立法沿革看我國《保險法》第43條修改之進步與局限 /
三、 受益人故意謀害被保險人時保險人得否免責 /
四、 投保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時保險人得否免責 /
五、 在保險人不可免責情形之下保險金之歸屬 /
六、 代結語:我國《保險法》第43條規定之不足與完善 /
專題二十五 論團體人身保險契約之立法構造
——以我國保險實務運作之需為面向 /
一、 問題的提出及其背景 /
二、 團體人身保險之觀念基礎及制度目的:以“員工福利保障”思想為視角 /
三、 適格團體投保條件之限制:基於“逆選擇”之法律規制 /
四、 團體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以我國《保險法》第31條與第34條之解釋與適用為中心 /
五、 團體人身保險的受益人:對我國保險實務中做法之透視 /
六、 團體人身保險契約之形式:以“保險證”之性質及效力為中心 /
七、 團體人身保險契約特殊規則:以被保險員工權益保護為重點 /
八、 結語與展望 /
專題二十六 意外傷害保險法制之現代轉型
——從原因之意外走向結果之意外 /
一、 問題之提出 /
二、 意外傷害保險之起源與發展 /
三、 近代意外傷害保險法制之特質:原因之意外 /
四、 現代意外傷害保險法制之特質:結果之意外 /
五、 我國意外傷害保險法制之現狀及發展方向 /
六、 結論 /
專題二十七 論責任保險保險事故“觸發時點”之立法重構
——兼析我國《保險法》第65條第2、3款之缺失 /
一、 問題之提出 /
二、 保險事故“觸發時點”之確定:責任保險法制中的一個特殊問題 /
三、 責任保險保險事故之“觸發時點”的理論圖景及其現代趨向 /
四、 “受請求說”理論主導下責任保險法制之變革及其正當性 /
五、 我國《保險法》第65條第2、3款規定之不足:“多元化的無序
性” /
六、 代結語:從責任保險之目的、功能及其結構出發,重構保險事故“觸發時點”之標準 /
專題二十八 不可抗辯條款規範適用之辨正
——我國《保險法》相關規定之目的及限縮解釋 /
一、 問題的提出 /
二、 從保險之分類而言,並非所有保險均一體適用不可抗辯條款 /
三、 從規範旨意而論,並非只要人壽保險契約屆滿兩年就禁止
抗辯 /
四、 從保險抗辯類型而論,並不禁止保險人針對“保險範圍”之
抗辯 /
五、 從復效制度之特性而論,並不禁止人壽保單復效後的“新抗
辯” /
六、 從防免道德危險之要求而論,並未禁止對“賭博性保單”、“替代體檢”以及“蓄意謀殺”等情形的抗辯 /
七、 從立法目的而論,可抗辯期間經過後,保險人不得再主張“欺詐使契約無效”予以抗辯 /
八、 代結語:“不可抗辯期間”之多長為宜,性質為何 /
專題二十九 論再保險契約之法理構造
——兼析我國《保險法》第28、29條之缺失 /
一、 問題之提出及其背景 /
二、 再保險契約之界定:以晚近以來國際再保險理論之發展為
視角 /
三、 再保險契約內部關係之法理構造:最大誠信原則之彰顯與“同一命運原則”之奉行 /
四、 再保險契約外部關係的法理構造之一:原被保險人直接請求權的賦予及其正當性 /
五、 再保險契約外部關係的法理構造之二:再保險人對第三人之代位請求權及其實現 /
六、 代結語:從再保險之特質看我國未來再保險立法構造及其監管
走向 /
專題三十 論保險理賠程式及其時限之立法重構
——兼評我國《保險法》相關條款之缺失 /
一、 問題之提出 /
二、 保險理賠立法規制之目的與結構 /
三、 損失調查勘估在理賠程式上之正當性 /
四、 損失調查勘估期間之起算 /
五、 損失調查勘估期間之限制 /
六、 保險金給付期限之限制 /
七、 結語 /
——美國保險判例法之經驗、影響及其啟示 /
一、 問題之提出 /
二、 美國臨時人壽保險契約的產生與實踐 /
三、 美國法院對臨時人壽保險契約的判決 /
四、 對美國法院判決的評述 /
五、 美國保險判例法之基本結論及其對立法之影響 /
六、 結論與建議 /
專題五 保險格式條款“通常理解”之解釋與適用
——以我國《保險法》第30條“前半段”為中心 /
一、 問題的提出 /
二、 2009年修法時增訂“通常理解”解釋規則之進步意義 /
三、 “通常理解”是保險格式條款“使用對象‘群’”之一般理解 /
四、 從格式條款之性質論“通常理解”解釋規則之正當性 /
五、 “通常理解”排除我國《契約法》第125條規定之適用 /
六、 結論 /
專題六 保險格式條款“疑義利益解釋”之解釋與適用
——以我國《保險法》第30條“後半段”為中心 /
一、 問題之提出 /
二、 保險契約疑義利益解釋規則之法理基礎及其目的 /
三、 保險契約疑義解釋規則之適用位階 /
四、 保險條款是否有“疑義”之判斷標準 /
五、 被保險人是否為“弱者”之判斷標準 /
六、 保險主管機關制定的保險條款應否適用疑義利益解釋規則 /
七、 結論與建議 /
專題七 “滿足被保險合理期待”之法理探微 /
一、 問題之提出 /
二、 作為一種新興的保險法益思潮:對古典思想的現代闡釋 /
三、 作為一種新興的保險契約解釋規則:對傳統契約法的超越與
背離 /
四、 作為一種新興的保險契約附合性之規制模式:對傳統保險法理的
擴展 /
五、 作為一種新興的實體性保險法規範:對期待“合理”與否之判定標準的建構 /
六、 代結語:評價、展望與借鑑 /
專題八 疑義利益解釋與合理期待解釋關係之辨析
——以美國保險法學說及判例評析為中心 /
一、 問題之提出 /
二、 合理期待解釋規則在美國形成之前的司法背景:疑義利益解釋規則之濫用 /
三、 合理期待解釋規則在美國興起之司法上的初衷:作為克服疑義利益解釋規則濫用之工具 /
四、 兩種解釋規則所表達的共同訴求:附合契約背景下被保險人權益之保護 /
五、 兩種解釋規則在司法適用上之“並立”關係:以文本主義與語境主義為理論視角 /
六、 代結語:美國保險契約解釋規則之演進對我國的啟示 /
專題九 論合理期待司法適用規則之構造
——以我國保險司法裁判之需為面向 /
一、 問題之提出 /
二、 應滿足哪類被保險人之期待:有無區分是否屬於“‘老練’被保險人”之必要 /
三、 應滿足被保險人何種性質之期待:主觀的抑或客觀的,法院如何
認定 /
四、 被保險人之客觀期待在何種意義上是“合理的”:法院判斷“合理性”時所應考量之因素 /
五、 代結語:合理期待解釋規則與其他解釋規則如何銜接 /
專題十 保險損失補償原則:範疇、功能及其運作
——兼論我國保險契約立法分類之重構 /
一、 問題之提出 /
二、 保險法上“損失補償”之範疇分析:與民法上相似概念的比較 /
三、 保險損失補償原則之功能闡釋:“禁止得利”與“完全補償”之
辨正 /
四、 保險損失補償原則運作機理之法學分析:通過立法與約款對保險人給付責任的限制 /
五、 保險損失補償原則適用範圍之定性分析:補償性保險契約抑或財產保險契約 /
六、 保險損失補償原則例外規則評析:“量的例外”與“質的例外”及其適法性 /
七、 代結語:從損失補償看我國現行保險契約立法分類之局限及其
重構 /
專題十一 論保險損失補償原則從傳統到現代之修正 /
一、 問題之提出 /
二、 推定全損對損失型態的擴充:保險委付之濫觴 /
三、 從期內損失向期前損失的回溯:追溯保險之推行 /
四、 以事前約定對事後定損的變通:定值保險之採行 /
五、 從扣除折舊向補償折舊之遞嬗:重置成本保險之盛行 /
六、 代結語:保險損失補償原則的“第二次勃興” /
專題十二 保險價值之法本質及功能解釋
——兼論與實際現金價值及重置成本之關係 /
一、 問題之提出 /
二、 在規範範圍上,保險價值僅是財產損失保險契約中的特有
範疇 /
三、 在法之本質上,保險價值是對保險利益之貨幣評價 /
四、 在法之功能上,保險價值為保險人給付責任之法定最高限額 /
五、 在契約內容上,保險價值原則上並非財產損失保險契約的必備
事項 /
六、 在量度技術上,保險價值之測定以“實際現金價值”或“重置
成本”為“用” /
七、 結論與建議 /
專題十三 論定值保險之合法性及其界限
——以我國《保險法》第55條第1、2款為中心 /
一、 問題之提出 /
二、 定值保險之外觀與核心:認定標準之辨正 /
三、 定值保險之合法性:補償原則對效率原則之適度的技術性
退讓 /
四、 定值保險合法性的界限之一:險種、風險與損失型態之限制 /
五、 定值保險合法性的界限之二:“顯著超額定值”之效力規制 /
六、 結論與建議 /
專題十四 重置成本保險合法性之辨正
——“高保低賠”現象熱議後的冷思考 /
一、 問題之提出 /
二、 重置成本保險之範疇解析 /
三、 重置成本保險之濫觴及其因由 /
四、 重置成本保險對損失估定之技術變革 /
五、 重置成本保險對傳統保險法理之堅守與發展 /
六、 重置成本保險道德風險之防免及其制度設計 /
七、 結論與建議 /
專題十五 論代位背景下被保險人之“限額優先受償權”
——以我國《保險法》第60條第3款為中心 /
一、 問題之提出 /
二、 大陸法系語境下保險代位權與賠償請求權之優先行使順位問題
之生成 /
三、 被保險人限額優先權理論之形成 /
四、 被保險人限額優先權理論之正當性 /
五、 被保險人限額優先權規範之性質 /
六、 代結語:“禁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觀念之“祛魅” /
專題十六 論我國《保險法》妨礙代位規範之重構
——兼論我國《保險法》第61條之缺失 /
一、 問題的提出 /
二、 保險契約訂立前之預先免除:以“告知義務之法理”為漏洞
補充 /
三、 保險契約訂立後、保險事故發生前之事先免除:以“危險程度增加通知義務之法理”為漏洞補充 /
四、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理賠前之放棄或和解:從“免除給付義務”向“依妨礙程度減輕給付”之轉向 /
五、 保險理賠後之放棄或和解:“禁止侵害”與“協助代位”之聯結 /
六、 代結語:“區分說”之堅守與發展 /
專題十七 “人身保險無保險代位規範適用”之商榷
——我國《保險法》第46條之妥當性評析 /
一、 解釋論上的論理缺陷:“人身無價觀”籠罩下的“理論迷思”及其
破解 /
二、 立法論上的邏輯漏洞:我國《保險法》第46條規定之妥當性
評析 /
三、 “體系定位”上之技術困境:“財產—人身保險”二元論之規範
局限 /
四、 未來立法政策之改進方向:以保險法與民法的結合及對應為中心的闡釋 /
五、 結論與建議 /
專題十八 論復保險之規範範圍及其構成要件
——我國《保險法》第56條第4款之漏洞及其補充 /
一、 問題之提出 /
二、 復保險規範範圍“體系定位”之反思:“財產保險—人身保險”二元區隔之不當及其重構 /
三、 損失補償保險適用復保險規範之前提之一:是否有以“超額”為構成要件之必要 /
四、 損失補償保險適用復保險規範之前提之二:是否以“保險價值之有無”為要件 /
五、 結語 /
專題十九 論復保險中損失分攤原則之現代整合
——兼評我國《保險法》第56條第2款之缺失 /
一、 問題之提出 /
二、 復保險立法規制之理論基礎:從單一理論與複數理論之分野走向
統合 /
三、 損失分攤之外部效力:從按份債務與連帶債務之分野走向
統合 /
四、 損失分攤之內部效力:從最大責任制與獨立責任制之分野走向
統合 /
五、 代結語:我國《保險法》第56條第2款規定之重構 /
專題二十 論保險事故之偶發性原則及其適用邊界
——以保險事故與被保險人過錯之關係為中心 /
一、 問題之提出 /
二、 保險事故之本質的立法界定及其學理解釋 /
三、 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法律調整模式 /
四、 被保險人因過失導致保險事故的法律調整模式 /
五、 被保險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免責規則適用之限制與例外 /
六、 代結語:保險事故與被保險人過錯之因果關係類型與法律調整
模式 /
專題二十一 論死亡給付保險被保險人之同意權及其行使
——我國《保險法》第34條之疏漏及其補充 /
一、 問題之提出 /
二、 被保險人同意權之規範範圍:“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契約”
一語之詮釋 /
三、 被保險人同意權之立法意旨:結合保險法與民法之法理的綜合
考量 /
四、 “同意主義”與“利益主義”:單一標準抑或雙重標準 /
五、 “同意”之性質:事前允許,還是事後承認,抑或統括二者 /
六、 限制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之同意權之行使:對我國《保險法》
第34條第3款之妥當性質疑 /
七、 被保險人對其同意之撤銷權:在《保險法》第二次修改”過程中
一項“夭折”的權利 /
八、 代結語:展望與建議 /
專題二十二 “自殺”:保險人免責之正當性及其維度
——兼評我國《保險法》第44條之妥當性 /
一、 引言 /
二、 人壽保險法制史上“自殺之可保性”的學說演進:以自殺條款的理論基礎及其創新為重點 /
三、 保險法域上“自殺”構成要件之解構:以我國《保險法》第44條第1款為解釋對象 /
四、 自殺免責期間之規範目的及其實現機理:以“目的—功能論”為視角之解釋 /
五、 復效條款與自殺條款關係之釐清:復效時自殺免責期間應否重新起算 /
六、 結語與展望 /
專題二十三 “故意犯罪”:保險人免責之正當性及其維度
——我國《保險法》第45條之反思與重構 /
一、 問題之提出 /
二、 遭遇質疑的“保險法公共政策”:被保險人不能從自己的犯罪行為的後果中得到保險補償 /
三、 現代保險法理之轉向:“優先保護受被保險人撫(扶)養之遺屬”理論的闡發及其影響 /
四、 傳統保險法理之超越:“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致死可保性”的論理解釋 /
五、 未來保險立法政策之切換:優先保護受益人之私益、兼顧善良風俗之公益 /
六、 結論與建議:介於私益與公益之間 /
專題二十四 “故意謀害”:保險人免責事由之正當性及其維度
——我國《保險法》第43條妥當性質疑 /
一、 問題之提出 /
二、 從立法沿革看我國《保險法》第43條修改之進步與局限 /
三、 受益人故意謀害被保險人時保險人得否免責 /
四、 投保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時保險人得否免責 /
五、 在保險人不可免責情形之下保險金之歸屬 /
六、 代結語:我國《保險法》第43條規定之不足與完善 /
專題二十五 論團體人身保險契約之立法構造
——以我國保險實務運作之需為面向 /
一、 問題的提出及其背景 /
二、 團體人身保險之觀念基礎及制度目的:以“員工福利保障”思想為視角 /
三、 適格團體投保條件之限制:基於“逆選擇”之法律規制 /
四、 團體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以我國《保險法》第31條與第34條之解釋與適用為中心 /
五、 團體人身保險的受益人:對我國保險實務中做法之透視 /
六、 團體人身保險契約之形式:以“保險證”之性質及效力為中心 /
七、 團體人身保險契約特殊規則:以被保險員工權益保護為重點 /
八、 結語與展望 /
專題二十六 意外傷害保險法制之現代轉型
——從原因之意外走向結果之意外 /
一、 問題之提出 /
二、 意外傷害保險之起源與發展 /
三、 近代意外傷害保險法制之特質:原因之意外 /
四、 現代意外傷害保險法制之特質:結果之意外 /
五、 我國意外傷害保險法制之現狀及發展方向 /
六、 結論 /
專題二十七 論責任保險保險事故“觸發時點”之立法重構
——兼析我國《保險法》第65條第2、3款之缺失 /
一、 問題之提出 /
二、 保險事故“觸發時點”之確定:責任保險法制中的一個特殊問題 /
三、 責任保險保險事故之“觸發時點”的理論圖景及其現代趨向 /
四、 “受請求說”理論主導下責任保險法制之變革及其正當性 /
五、 我國《保險法》第65條第2、3款規定之不足:“多元化的無序
性” /
六、 代結語:從責任保險之目的、功能及其結構出發,重構保險事故“觸發時點”之標準 /
專題二十八 不可抗辯條款規範適用之辨正
——我國《保險法》相關規定之目的及限縮解釋 /
一、 問題的提出 /
二、 從保險之分類而言,並非所有保險均一體適用不可抗辯條款 /
三、 從規範旨意而論,並非只要人壽保險契約屆滿兩年就禁止
抗辯 /
四、 從保險抗辯類型而論,並不禁止保險人針對“保險範圍”之
抗辯 /
五、 從復效制度之特性而論,並不禁止人壽保單復效後的“新抗
辯” /
六、 從防免道德危險之要求而論,並未禁止對“賭博性保單”、“替代體檢”以及“蓄意謀殺”等情形的抗辯 /
七、 從立法目的而論,可抗辯期間經過後,保險人不得再主張“欺詐使契約無效”予以抗辯 /
八、 代結語:“不可抗辯期間”之多長為宜,性質為何 /
專題二十九 論再保險契約之法理構造
——兼析我國《保險法》第28、29條之缺失 /
一、 問題之提出及其背景 /
二、 再保險契約之界定:以晚近以來國際再保險理論之發展為
視角 /
三、 再保險契約內部關係之法理構造:最大誠信原則之彰顯與“同一命運原則”之奉行 /
四、 再保險契約外部關係的法理構造之一:原被保險人直接請求權的賦予及其正當性 /
五、 再保險契約外部關係的法理構造之二:再保險人對第三人之代位請求權及其實現 /
六、 代結語:從再保險之特質看我國未來再保險立法構造及其監管
走向 /
專題三十 論保險理賠程式及其時限之立法重構
——兼評我國《保險法》相關條款之缺失 /
一、 問題之提出 /
二、 保險理賠立法規制之目的與結構 /
三、 損失調查勘估在理賠程式上之正當性 /
四、 損失調查勘估期間之起算 /
五、 損失調查勘估期間之限制 /
六、 保險金給付期限之限制 /
七、 結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