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期權

保險期權是指以某種承保風險的損失額為行使價的期權保險公司買入保險期權,則當特定的承保損失超過期權行使價時,該期權的價值便隨著特定承保損失金額的升高而增大。此時,若保險公司行使該期權,它獲得的期權收益正好可以抵消超限額的損失,從而保障了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保險期權的產生,保險期權的特點,

保險期權的產生

20世紀90年代初,美國出現了一種新型保險期貨和期權組合,目的是讓保險公司可以對保險風險進行套期保值,使投機者從保險風險中獲利。當時,在美國出現一種基於巨災保險的契約獲得了成功。在此基礎上,1995年又推出一種更為完善的被稱為PCS的期權。這種契約與損失限額再保險相似,其基本組合是基於美國某一地區該行業的風險或該行業一部分風險。

保險期權的特點

作為金融創新,保險期權有以下基本特點:
(1)相對於巨災風險債券,通過保險期權,尤其是櫃檯交易的保險期權,轉移承保風險的成本較低。保險本質上是一種期權或期權組合。利用期權特性來控制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符合保險公司對動態償付能力的需求。
(2)當特定的承保損失超過期權的行使價時,保險期權賣方的損失隨著承保損失金額的升高而增大。賣方事前收取的保險期權的權費,是賣方為承擔這種保險損失風險的風險補償。
(3)保險期權的賣方來說,單個保險期權的損失風險是沒有上限的。在實際操作中,較難找到單個保險期權的賣家,往往需要組合兩個同一契約期限但不同行使價的保險期權來降低期權賣方所承擔的風險。
(4)保險期權有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兩種形式。場外交易可以比較容易地根據保險公司所轉移的風險情況,安排適合保險公司承保風險狀況的保險期權契約,但該種交易所承擔的對方違約的風險較大;而場內交易必須符合交易所的標準條件,期權契約含有的風險是整個保險業的某項承保風險,不一定適合單個保險公司分散承保風險的個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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