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公司信息系統安全管理指引(試行)》的通知
保監發〔2011〕68號
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防範化解保險公司信息系統安全風險,完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體系,確保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保險公司信息系統安全管理指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保險公司信息系統安全管理指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險公司信息系統安全管理指引(試行)
- 發布時間: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 發布文號:保監發〔2011〕68號
- 發布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總 則,安全管理,基礎設施,套用系統,採購服務,附 則,
總 則
第一條為防範化解保險公司信息系統安全風險,完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體系,確保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家信息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信息系統安全,是指利用信息安全技術及管理手段,保護信息在採集、傳輸、交換、處理和存儲等過程中的可用性、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賴性,保障信息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
第四條信息系統安全是公司持續穩定發展的重要基礎。各公司應通過管理機制和技術手段,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保障業務活動的連續性。
實現信息化工作集中管理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可以集團(控股)公司為單位對信息系統安全工作統籌規劃執行。
第五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信息系統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管理
第六條信息系統安全工作應按照“積極防禦、綜合防範”的原則,與自身業務及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構建完備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體系。
第七條各公司是信息系統安全的責任主體。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為信息系統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信息化工作委員會之下應設立信息安全專業工作機構,全面統籌協調公司信息系統安全相關事項的研判決策,並應指定公司級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信息安全專業工作機構,作為信息系統安全的直接責任人。
第九條各公司應履行以下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監管部門有關信息系統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相關要求。
(二)組織公司信息系統安全規劃與建設工作,制訂相關管理規定。
(三)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體系並定期或根據工作需要及時進行檢查、評估、審計、改進、監控等工作。
(四)對信息系統安全事件進行管理、處置和上報。
(五)組織公司員工信息系統安全教育與培訓。
(六)開展與信息系統安全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建立覆蓋物理環境、網路、主機系統、桌面系統、數據、存儲、災備、安全事件管理及套用等各層面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定期或根據需要及時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進行評審、修訂。
第十一條針對信息系統安全的各層面、各環節,結合各部門和崗位職責,建立職責明確的授權機制、審批流程以及完備有效、相互制衡的內部控制體系,並對審批文檔和內部控制過程進行及時記錄。
第十二條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信息系統安全工作人員。明確信息系統安全相關人員角色和職責,建立必要的崗位分離和職責許可權制約機制,實行最小授權,避免單一人員許可權過於集中引發風險,重要崗位應設定候補員工及工作接替計畫。
第十三條 定期或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對高級管理人員開展信息安全管理與治理相關培訓,對參與信息系統建設、運行維護和操作使用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技能培訓和考核。加強崗位管理,明確上崗與離崗要求,重要崗位須簽署相關崗位協定。對涉密崗位工作人員應特別進行保密教育培訓,並簽訂保密承諾書。
第十四條 按照國家和監管部門信息系統安全規範、技術標準及等級保護管理要求,明確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實施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按等級安全要求進行備案並定期測評和整改。
第十五條 制定信息管理相關制度和流程,規範管理信息採集、傳輸、交換、存儲、備份、恢復和銷毀等環節,加強重要數據信息控制和保護,保障信息的合法、合規使用。
第十六條 按照國家和監管部門信息系統災難恢復管理要求、規範和技術標準,推進信息系統災難恢復建設工作並定期進行演練,確保業務連續性。
第十七條 對信息系統安全事件進行等級劃分和事件分類,制定安全事件報告、回響處理程式等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評審和修訂。遇有重大信息系統事故或突發事件,應按應急預案快速回響處理,並按規定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十八條 建立有效可靠的安全信息獲取渠道,獲取與公司信息系統運營相關的外部安全預警信息,匯總、整理公司內部安全信息,及時提交公司信息安全專業工作機構,並按相關流程發布實施。
第十九條 設立獨立於信息技術部門的信息科技風險審計崗位,負責信息科技審計制度制訂和信息系統風險評估與審計。至少每年對信息安全控制策略和措施及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至少每兩年開展一次信息科技風險評估與審計,並將信息科技風險評估審計報告報送中國保監會。
鼓勵公司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的情況下,聘請具備相應資質的外部機構進行外部審計和風險評估。
第二十條加強信息系統智慧財產權保護和推進正版化工作,禁止複製、傳播或使用非授權軟體。
第二十一條申請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的公司應按國家及監管部門要求,加強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安全管理,選擇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機構進行認證,並與認證機構簽訂安全和保密協定。
第二十二條 在信息系統可能對客戶服務造成較大影響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和規範地披露信息系統風險狀況,並以適當的方式告知客戶。
基礎設施
第二十三條根據信息化發展需要,建設相應的中心機房和災備機房(以下統稱“機房”)。機房應設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機房建設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範和監管部門要求。將機房外包託管的公司,應保證受託方機房符合上述標準,主機託管應具有獨立的操作空間和嚴格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機房運行維護安全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專人負責機房安全管理,採取合理的物理訪問控制,對出入機房人員進行審查、登記,確保對機房實施7×24小時實時監控。
第二十五條 建立信息系統資產安全管理制度,編制資產清單,明確資產管理責任部門與人員,規範資產分配、使用、存儲、維護和銷毀等各種行為,定期對資產清單進行一致性檢查並保留檢查記錄。
第二十六條 根據設備功能及軟體套用等性質設立物理安全保護區域,採取必要的預防、檢測和恢復控制措施。重要保護區域前應設定交付或過渡區域,重要設備或主要部件應進行固定並設定明顯的標記。
第二十七條 根據業務、套用系統的功能及信息安全級別,將網路與信息系統劃分成不同的邏輯安全區域,在網路各區域之間以及網路邊界建立訪問控制措施,部署監控手段,控制數據流向安全。
第二十八條建立較為完備的網路體系,具有合理的網路結構,重要網路設備和通信線路應具有冗餘備份,確保業務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九條 建立網路安全管理制度,規範管理網路結構、安全配置、日誌保存、安全控制軟體升級與打補丁、口令更新、檔案備份和外部連線等方面的授權批准與變更審核,保障安全策略的有效執行。
第三十條 內部網路與網際網路、外聯單位網路等連線時,應明確網路外聯種類方式,採用可靠連線策略及技術手段,實現彼此有效隔離,並對跨網路流量、網路用戶行為等進行記錄和定期審計,同時確保審計記錄不被刪除、修改或覆蓋。
第三十一條 嚴格控制移動式設備接入、無線接入和遠程接入等網路接入行為,明確接入方式、訪問控制等措施要求,形成網路接入日誌並定期審計,確保未經審查通過的設備無法接入。
第三十二條 加強信息系統平台軟體安全管理,確保配置標準落實。對入侵行為、惡意代碼、病毒等風險即進行防範部署,嚴格控制信息系統身份訪問、資源訪問,監控主機系統的資源使用情況,並在服務水平降低到設定閾值時發出報警。
第三十三條 分類對計算機終端的安全提出要求,制訂終端網路準入、安全策略、軟體安裝等管理規範。
第三十四條 規範化管理信息系統相關硬體設備,規範設備選型、購置、登記、保養、維修、報廢等相關流程,實時動態監控設備運行狀態,定期進行巡檢、維護和保養並保留相關記錄。
第三十五條 制定介質分類管理制度。根據介質存儲內容與重要性明確存儲介質類型、存放技術指標、保存期限等,並定期檢查介質中存儲的信息是否完整可用。重要備份介質應進行異地存放。介質送出維修或銷毀時,應保證介質信息預先得到審查並妥善處理。對於存儲客戶隱私等涉密信息的存儲介質,應嚴格依據國家及監管部門要求進行保存與銷毀等管理。
套用系統
第三十六條 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統開發運行維護管理組織體系,制訂完備管理制度與操作規範,確保信息系統開發與運行維護過程獨立、人員分離。
第三十七條 生產系統應與開發、測試系統有效隔離,確保生產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三十八條 信息系統開發、實施過程應明確控制方法和人員行為準則,保存相關文檔和記錄。制定信息系統代碼編寫安全規範,規範開發人員對原始碼訪問許可權的管理,有效保護公司信息資產安全。涉及公司核心或機密數據的信息系統,應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確保其開發實施安全,不得使用敏感生產數據用於開發、測試環境。
第三十九條 信息系統正式上線運行前,應對系統進行功能、性能與安全性測試與驗收,經相關流程審批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條 制定有效的信息系統變更管理流程,控制系統變更過程,分析變更影響,確保生產環境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包括緊急變更在內的所有變更都應記入日誌,並做好系統變更前準備。
第四十一條 對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負責,保持運行維護控制力。加強安全入侵檢測監控,進行風險評估與安全掃描,及時發現並處置安全事件。
第四十二條建立覆蓋信息系統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安全問題管理流程。建立系統身份鑑別機制,嚴格帳號許可權控制管理,規範許可權分配和回收流程,保存審計記錄,及時進行分析處理。確保全面的追蹤、分析和解決信息系統問題,並對問題記錄、分類和索引。
在遇有系統及數據升級、存檔、存儲、遷移、消除等需要系統終止運行情況,應妥善處理,保證系統及數據安全。
第四十三條 根據內部控制與審計的要求,保存信息系統相關日誌,並採取適當措施確保日誌內容不被刪除、修改或覆蓋。
第四十四條 對主機系統進行審計,妥善管理並及時分析處理審計記錄。對重要用戶行為、異常操作和重要系統命令的使用等應進行重點審計。
第四十五條 建立信息系統災難恢復管理機制。根據數據及系統的重要性,明確數據及系統的備份與災難恢復策略。
第四十六條採用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證數據通信的保密性和完整性。涉密信息應進行加密處理,確保涉密信息在傳輸、處理、存儲過程中不被泄露或篡改。
與外部相關單位信息交換時要保證信息交換協定、策略、密鑰等開發運維安全管理,採用國家和行業相關數據交換標準,保障數據交換過程安全可控。
第四十七條 按照國家密碼管理相關規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密碼設備管理制度,加強密碼設備使用人員管理,使用符合國家要求和信息加密強度要求的加密技術和產品,加強相關信息系統安全保密設計和建設。
第四十八條 加強網際網路入口網站系統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嚴格信息發布審批制度,嚴格控制網站內容發布許可權,對網站系統進行安全評估,確保網站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四十九條 電子商務、交易系統等套用系統建設應具備相應管理規範,明確各交易環節或過程安全要求,採取必要安全技術和管理措施,保護個人信息和客戶敏感商業信息,保留交易相關日誌,確保交易行為安全可靠。
第五十條 加強信息系統病毒防護工作,集中進行防病毒產品的選型測試和部署實施,及時更新防病毒軟體和病毒代碼,發現病毒或異常情況及時處理。
建立惡意代碼防範管理制度,並部署防惡意代碼軟體,對防惡意代碼軟體的授權使用、惡意代碼庫升級、定期匯報等做出明確規定,採取管理與技術措施,確保具備主動發現和有效阻止惡意代碼傳播的能力。
採購服務
第五十一條實施信息化工作外包的公司,應制定完備的外包服務管理制度,將外包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合理審慎實施外包。
不得將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責任外包。對涉及國家及本公司商業秘密和客戶隱私等敏感信息系統內容進行外包時,應遵守國家和監管部門有關法律法規與要求,並經過公司決策機構批准。
第五十二條根據國家與監管部門有關外包與採購規定,結合風險控制和實際需要,建立有效的外包和採購內部評估審核流程與監督管理機制。
第五十三條 實施數據中心、信息科技基礎設施等重要外包應格外謹慎,在準備實施重要外包時應以書面材料正式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五十四條 建立健全外包承包方考核、評估機制,定期對承包方財務狀況、技術實力、安全資質、風險控制水平和誠信記錄等進行審查、評估與考核,確保其設施和能力滿足外包要求。公司應優先選用通過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的信息技術服務機構提供外包服務。
第五十五條 與外包承包方簽訂書面外包服務契約,契約包括但不限於外包服務範圍、安全保密、智慧財產權、業務連續性要求、爭端解決機制、契約變更或終止的過渡安排、違約責任等條款,且承包方須承諾配合保險公司接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檢查。
第五十六條 嚴格控制外包承包方的再轉包行為。對於確有第三方外包供應商參與實施的項目,應採取有力措施,確保外包服務質量和安全不受影響和不衰減。
第五十七條 與外包承包方建立有效信息交流與溝通機制,確保外包服務人員的相對穩定性。對於人員的必要流動,應要求外包承包方承諾確保外包服務的連續性與安全性。
第五十八條中國保監會根據需要對外包活動進行現場檢查,採集外包活動過程中數據信息和相關資料,對於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外包情形,可以要求公司進行整改,並視情況予以問責。
附 則
第五十九條本指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修訂。
第六十條信息化工作重大事項範圍請參考《關於加強保險業信息化工作重大事項管理的通知》(保監廳發〔2007〕8號)
第六十一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